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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二号)

2023-09-04 06:05:32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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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9]1295 号文核准募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届满,基金管理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估值优先、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

61 号)的同意,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次日(2013 年 2 月 19 日)起,本基金的估值优先、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转

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不变,基金简称仍为“国泰估值”,基金代码仍为

“160212”。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条款外,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修改为“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

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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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等相关事项,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2 年 2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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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节 绪言................................................................. 4

第二节 释义................................................................. 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节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23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26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六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八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62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二十节 侧袋机制.......................................................... 68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70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四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第二十六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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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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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封闭

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泰估值

优先基金份额和国泰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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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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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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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转换 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泰优先

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

元)的乘积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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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国泰优

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国泰进取)

国泰优先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国泰进取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约定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国泰优先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

率,国泰优先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 5.7%

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 国泰优先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和可能获得超额

收益分配的总金额。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

国泰优先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国泰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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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7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

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

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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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 年 4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 年 8 月至 1994 年 9 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

研究所。1997 年 7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 年 6 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

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兼任建

银饭店董事,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 年 3 月至今,任中国投

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 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

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

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建省泉州电

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 年 8 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

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

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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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 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

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

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北京第二

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

长、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

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

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 年 12 月起任

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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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

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

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2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7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

规部总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 年 8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

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 年 7 月至今,任忠利亚洲

首席投资官。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

员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

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

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投资总监(权益),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 8 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

2019 年 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

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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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畔,硕士研究生,17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产处置部业务副经理,企业管理部业务经理,办公室业务运营

处高级业务副经理、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党办、董办、监办)副主任、

主任等。2021 年 9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玮,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 年至 2004 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

分析师。2004 年至 2007 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

年至 2015 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 年至 2019 年 2 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

品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

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兆祥,硕士研究生,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4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2022 年 6 月起任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成立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由余荣权、程洲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0 日,由程洲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4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由程洲、周广山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2 年 8

月 5 日由周广山、刘夫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6 日至 2013 年 9 月 8

日由刘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5 日由邓时锋担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由杨飞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由徐治彪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由徐治彪、王兆祥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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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起至今由王兆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梁杏:量化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无)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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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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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

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

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

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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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

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

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

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

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

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

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

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

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

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

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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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

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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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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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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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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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节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优先”)和

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国泰优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

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国泰进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

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国泰优

先或者国泰进取份额。

二、封闭期末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

收益分配安排,即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

益,即国泰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国泰优先基金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即国泰进取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和国泰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5.7%,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

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6 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益率超过 60%,

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6 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 15%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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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

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国泰优先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

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国泰优先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国泰优先

份额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国泰优先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

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

金受损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认购或上

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

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

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份额,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

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 T 国泰

优先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 T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国泰优先约定基准

年收益率为 Ra 为单利 5.7%。

封闭期截止当日 T 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586 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5;

NAV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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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 0.586≤NAV≤1.600 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

净值:

NAVa=1+3×Ra;

NAVb=(NAV-0.5×NAVa)/0.5;

(3)当 NAV>1.600 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在封闭期末计算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

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 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 元,则其自动获得国泰优先

份额50份和国泰进取份额50份,且两类份额面值均为1.000 元。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为5.7%。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 元,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

1.500=150.00 元,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50%,则国泰优先份额和国泰进取份额的收益

分配如下:

①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171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7.10%;

②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1.5-0.5×1.171)/0.5=1.829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82.9%;

③国泰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171=58.55 元

④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829=91.45 元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2.500 元,即是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

150%,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2.500=250.00 元,则国泰优先份额和国泰进取份额的收

益分配如下:

①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5%×(2.500-1.600)/0.5=1.441 元,份额总收

益率为44.1%;

②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2.500-0.5×1.441)/0.5=3.559元,份额总收益率为255.9%;

③国泰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441=72.05元

④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3.559=177.95 元

五、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国泰优先

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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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内第 T 日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封闭期内第 T 日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国泰优先约定年收益率 Ra 约定为单利 5.7%;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 Ty

(y=1,2,3。T1 、T2、、T3 可能均为 365,或其中之一为 366,而其余为 365),则封闭期实际

总天数为 Tt=T1+ T2+ T3天(Tt 的值等于 365+365+365=1095 或 365+365+366=1096)。在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

告。

封闭期内第 T 日,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5×(1+3×Ra×T/Tt)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第 T 日

(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 0.5×(1+3×Ra×T/Tt)≤NAV≤1.600 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

第 T 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

NAVb=(NAV-0.5×NAVa)/0.5;

(3)当 NAV>1.600,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第 T 日(0<T≤Tt)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AVa=1+3×Ra×T/Tt+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六、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

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

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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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9]1295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一)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基金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

闭期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届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估值

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

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类别变更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修改为“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

应修订。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自 2010 年 1 月 18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0 年 2 月 3 日结束募集。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842,970,017.67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842,970,017.67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4,520.7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34,520.74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0 年 2 月 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843,104,538.4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534 户。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优

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其中,国泰优先的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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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21,553,139.14 份,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为 421,551,399.27 份。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

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

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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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封闭期内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A 类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 2013 年 2 月 19 日起终止上市。

根据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规则,估值优先份

额、估值进取份额以 2013 年 2 月 18 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

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转

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原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二)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四)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五)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六)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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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

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式进行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规则具体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二号)

31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即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本基金

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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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6%

500 万≤M﹤1000 万 0.16%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80%

M≥1000 万 1000 元/每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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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50%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0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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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0 = 96,970.64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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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或根据该等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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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本基金

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80%

M≥1000 万 1000 元/每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内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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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5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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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1=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1/1.0250=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A 类基金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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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2)、(3)、(4)、(5)、(7)、(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四、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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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

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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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其中,场内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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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

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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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二、本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

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在封闭期后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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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和估值优势原则,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

法,精选具有竞争力及估值优势的优质公司,通过科学的组合管理,实现投资目标。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重点考察市场估值水平,使用联邦(FED)模型和风险收益规

划模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1.联邦模型(Fed model)

本基金使用联邦模型分析市场 PE 与国债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判断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估值水平是否高估或低估,为配置债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本基金在该

资产配置模型中使用 7 年国债到期收益率与剔除 PE 为负和大于 100 的个股的平均市盈率倒

数之差来判断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2.风险收益规划模型

利用联邦模型的结果,同时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固定收益市场、股

票市场的风险与收益水平,结合基金合同的资产配置范围,借助风险收益规划模型,得到一

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利用 ROIC 的持续性以及周期性规律,来优化配置相应的行业。

ROIC,投资资本回报率,是评估资本投入回报有效性的常用指标。该指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

运用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投入为企业获得现金盈利的能力,也用来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

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底部阶段时,应选择 ROIC 低于其长期平均水平较多的的行业进行

超配,分享经济复苏时行业盈利能力恢复所带来的收益;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顶部阶段时,

应选择低配 ROIC 明显高于其长期平均水平的行业,规避经济回落时行业盈利快速下滑的风

险。

(三)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通过对企业的基本面和市场竞争格局

进行分析,重点考察具有竞争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在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的基

础上,获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合理回报。

第一步,利用“企业竞争力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资源基础竞争力、经营过程竞争力、

业绩表现竞争力进行总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竞争力优势的股

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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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竞争力模型的主要指标体系:

1.资源基础指标: 包括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2.经营过程指标: 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成本控制水平等体现经营管理水

平的技术指标;

3.业绩表现指标: 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率、市场份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本基金采用主观赋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加权,得出上市公司竞争力综合排名。

第二步,通过相对价值评估,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企业竞争力股票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相对

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

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

法、PEG、EV/EBITDA 等方法。

第三步,实地调研。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

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

第四步,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

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

的流动性。

(四)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

投资。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

管理。

(六)权证投资策略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

控制风险。

1.考虑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

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敏感度进行综合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分析各档次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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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一)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

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转债及其他债券)以及各类属资产内部行业比例等;

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

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等

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监察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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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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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o、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第 f、g、k 和 l 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2)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

个统一指数;

(4)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

企业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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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77,346,452.19 89.42

其中:股票 877,346,452.19 89.4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606,264.58 10.25

7 其他各项资产 3,170,291.52 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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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981,123,008.2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09,935,038.59 83.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1,401.16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7,260,079.59 5.8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6,493.09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3,311.08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9,620.69 0.0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9,350,507.99 0.96

合计 877,346,452.19 89.91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1035 润丰股份 1,143,269 94,262,529.05 9.66

2 002050 三花智控 3,397,180 93,354,506.40 9.57

3 688005 容百科技 695,894 90,076,519.36 9.23

4 603799 华友钴业 910,619 87,073,388.78 8.92

5 603308 应流股份 4,167,918 67,853,705.04 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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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650 仁和药业 10,420,800 66,484,704.00 6.81

7 603987 康德莱 3,324,387 66,255,032.91 6.79

8 300682 朗新科技 2,265,089 57,057,591.91 5.85

9 002832 比音勒芬 2,188,052 55,138,910.40 5.65

10 603179 新泉股份 1,810,888 52,515,752.00 5.3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比音勒芬”违规外)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比音勒芬因为执行新收入准则,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对联营方式确认由“净额法”改为“总额法”核算,对 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

调整及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增 2020 年及 2021 年各期应收账款、营业收入,

该行为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深交所监管关注。

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

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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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393,015.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69,040.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08,235.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70,291.5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泰估值优势混合(LOF)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2 月 10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14.00% 1.05% -0.21% 1.28% 14.21%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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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度 -24.91% 1.12% -19.39% 1.04% -5.52% 0.08%

2012 年度 -10.16% 1.06% 7.08% 1.02% -17.24%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2 月 18 日

8.45% 1.03% 6.97% 1.00% 1.48% 0.03%

自 2013 年 2 月 19 日

(基金转型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51% 1.46% -12.14% 1.13% 23.65% 0.33%

2014 年度 14.52% 1.24% 42.85% 0.97% -28.33% 0.27%

2015 年度 104.32% 3.03% 7.52% 1.99% 96.80% 1.04%

2016 年度 1.52% 1.95% -8.42% 1.12% 9.94% 0.83%

2017 年度 27.98% 1.13% 17.08% 0.51% 10.90% 0.62%

2018 年度 -43.51% 1.54% -19.17% 1.07% -24.34% 0.47%

2019 年度 50.72% 1.67% 29.59% 0.99% 21.13% 0.68%

2020 年度 66.27% 2.03% 22.48% 1.14% 43.79% 0.89%

2021 年度 -6.17% 1.86% -2.86% 0.94% -3.31% 0.92%

2022 年上半年 -14.62% 1.93% -6.91% 1.16% -7.71% 0.77%

自 2013 年 2 月 19 日

(基金转型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284.41% 1.86% 67.87% 1.15% 216.54% 0.71%

注: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9 日起转型为开放式基金,2013 年 2 月 18 日为本基金转型

前最后一日。

2、国泰估值优势混合(LOF)C: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2 月 10 日。自 2022 年 9 月 9 日起,本基金增

加 C 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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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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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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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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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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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进

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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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关于封闭期末收益分配规则与封闭期末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约定,单独计算出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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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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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九)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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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关于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在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国泰优先

份额和国泰进取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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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届满,基金管理人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61 号)的同意,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次日(2013

年 2 月 19 日)起,本基金的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转

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别变更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修改为“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

应修订。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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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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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参考净

值;

在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优先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的折算及相

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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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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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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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节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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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

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

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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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

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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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8、 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

的股票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

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

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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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

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其中,场内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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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

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

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

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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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

理风险等。在本基金三年封闭期内的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国泰优

先和国泰进取还可能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国泰优先份额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份额,国泰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

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

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

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型公司,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

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为 20%,可能产生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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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科创板股票流动性

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

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

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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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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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

“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

例,并据此比例对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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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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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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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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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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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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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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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5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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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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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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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国泰优先、国泰

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封闭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国泰优先、国泰

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封闭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国

泰优先、国泰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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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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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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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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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

“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

例,并据此比例对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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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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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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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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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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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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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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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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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3、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

额净值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相关净值和/或参考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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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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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1/10/26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3/23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6/2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8/1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

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22/9/8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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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