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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2023-09-07 06:08:01

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22日证监许可【2021】1405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9月7日。

根据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封闭期自2021年9月7

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本基金自2023年9月7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

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

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

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

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

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信

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

成本。

本基金封闭期为两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两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等相关事宜,

相关变更自2023年9月7日起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2年

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3年9月6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

9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封闭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

2023年9月6日止,本基金将自2023年9月7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2023年9月7日起

指转换后的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价值远见

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两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

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2年7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

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

记。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年8月至1994年9月,任职于中国科学

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年7月至2005年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

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浙江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

年6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

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兼任建银饭店董

事,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年3月至今,任中国

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

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

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

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

2019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

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福

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

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

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

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

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

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

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

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

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

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

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

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

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

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建设银行

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7月至2002年4月在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

任合伙人,2007年4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

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10

月至2013年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

年2月至2020年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

4月至2022年7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8月起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国投

资分析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

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

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

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

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

益),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

(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

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

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畔,硕士研究生,17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年7月至2021年9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产处置部业务副经理,企业管理部业务

经理,办公室业务运营处高级业务副经理、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

室(党办、董办、监办)副主任、主任等。2021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1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玮,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在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

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2019年2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1月

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

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

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3月起担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恒,硕士研究生,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年7月至2016年12月

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2010年7月至2015年4月任研究员,

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任投资经理。2016年12月加入国泰基金,拟任基金

经理。2017年1月起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

月至2021年7月任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任国泰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任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国泰核心价值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小丹,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

2018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7月至2023年

8月任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年

8月起兼任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由李恒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3年8月30日起至今由李恒、丁小丹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梁杏:量化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

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

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

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

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

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

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

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

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

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

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

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

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

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

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

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3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405号文《关于准予国泰价

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封闭期为两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

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

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其他相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两年

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

交易。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已于2023年9月6日届满,本基金

自2023年9月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

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

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75%

30日≤Y 0.50%

Y≥180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50%

Y≥30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

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 1.0412=9,462.3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可得到9,462.37份A类基

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

假设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可得到9,604.3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五: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

的持续持有期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1.50%=153.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153.00=10,047.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

续持有期为5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为10,047.00元。

例六: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

的持续持有期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92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92×1.50%=152.88元

赎回金额=10,000×1.0192-152.88=10,039.12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

续持有期为5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92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为10,039.12元。

3、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以

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等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可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

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

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主要从公司的盈利

能力、自由现金流状况、估值水平、行业地位等角度,同时结合事件驱动分析策

略,综合评价个股的投资价值,选择低估值、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进行投资。

(1)价值投资策略

价值投资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根据不同行

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综合运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P/E)

/G、EV/EBITDA和自由现金流折现等估值指标,精选价值被低估的行业龙头公

司进行投资。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事件驱动的投资机会,包括公司资产重组、资产

注入、兼并收购、股权变动、再融资、管理层变动、股权激励计划、新产品研发

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方向、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进行合理

细致的分析,选择基本面向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

核心竞争力的公司;企业盈利前景广或成长空间较大的公司;与A股同类公司

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

周期、宏观政策方向、收益率曲线以及信用风险变化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

管理。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

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

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

的违约风险水平。

6、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具有安

全边际和进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回售、赎回和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等条款和发行人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配置溢价率低、具

有一定安全边际或正股成长性较好、预期转股价值上升的可转换债券。

7、可交换债券策略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

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

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

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9、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10、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

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50%;

(2)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

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

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及时予以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22年7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2,411,920.09 90.12

其中:股票 172,411,920.09 90.1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56,641.50 8.65

7 其他各项资产 2,335,736.90 1.22

8 合计 191,304,298.4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26,554,470.79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14.1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413,385.44 3.43

C 制造业 117,985,556.38 63.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370.14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203.37 0.01

J 金融业 12,567,160.00 6.7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6,091.77 0.0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9,404.82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704,277.38 4.6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5,857,449.30 77.9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3,631,136.74 1.94

公用事业 - -

通讯业务 14,547,808.13 7.78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8,375,525.92 4.48

能源 - -

房地产 - -

日常消费品 - -

工业 - -

医疗保健 - -

信息技术 - -

原材料 - -

合计 26,554,470.79 14.1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9,000 18,405,000.00 9.84

2 000858 五粮液 84,300 17,022,699.00 9.10

3 00700 腾讯控股 48,000 14,547,808.13 7.78

4 600036 招商银行 297,800 12,567,160.00 6.72

5 002372 伟星新材 460,568 11,072,054.72 5.92

6 000568 泸州老窖 42,000 10,354,680.00 5.53

7 600809 山西汾酒 29,100 9,451,680.00 5.05

8 300015 爱尔眼科 193,148 8,647,235.96 4.62

9 600309 万华化学 80,100 7,768,899.00 4.15

10 600031 三一重工 401,200 7,646,872.00 4.09

注:所有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招商银行”违规外)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招商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假币收缴鉴定管理相关规定、违反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违

反代理国库业务相关规定、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金融产品宣传与实际不符、超过期限或未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未按规定收缴假币、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分等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公司

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

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09.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25,027.6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5,736.9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1% 0.68% -0.25% 0.63% 2.16% 0.05%

2022年上半年 -8.59% 1.56% -6.69% 1.16% -1.90% 0.40%

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6月30日 -6.84% 1.28% -6.93% 0.99% 0.09% 0.29%

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1% 0.69% -0.25% 0.63% 1.96% 0.06%

2022年上半年 -8.86% 1.55% -6.69% 1.16% -2.17% 0.39%

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6月30日 -7.30% 1.28% -6.93% 0.99% -0.37% 0.29%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9月7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或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以及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并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

25、本基金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

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

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两年

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

交易。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

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

资产的5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债券等。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

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

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在充分把握市场行情与投资机会的前提下,适

当进行分散投资,以实现相对均衡的配置,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

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

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

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巨额赎回情形下可采取以下流动性

风险管理措施: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等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7日;

5、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人民币对港币的

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

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

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5)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

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

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

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

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6、本基金封闭期为两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两年后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参与融资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合规风险

和其他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具体而言:

(1)投资风险,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

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合规风险,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3)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业务规则调整、信

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

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

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9、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

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

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型公司,公司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为20%,可能产生股

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科创板

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

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盈利模

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

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0、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

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8-8688

联系人:辛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可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

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50%;

(2)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

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4)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2)、(9)、(14)、(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户进行。

基金托管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

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

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

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

-19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1/9/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1/9/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1/10/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8/1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