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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一号)

2023-09-12 06:04:17

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21日证监许可【2023】

184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9月6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

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

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

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第三方

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存托凭

证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科创板股票投

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

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存在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

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100指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

凭证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2)非退市风险警示证券。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科创50指数样本

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样本空间前40名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对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在100

名之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9月12日披露的《国泰上证科创

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并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公告》更新了相关内容,相关调整自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3年9月1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

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23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上证科创

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

19、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基准日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2年7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

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

记。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年8月至1994年9月,任职于中国科学

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年7月至2005年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

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浙江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

年6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

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兼任建银饭店董

事,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年3月至今,任中国

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

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

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

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

2019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

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福

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

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

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

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

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

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

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

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

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

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

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

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

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

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建设银行

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7月至2002年4月在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

任合伙人,2007年4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

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10

月至2013年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

年2月至2020年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

4月至2022年7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8月起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国投

资分析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

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

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

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

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

益),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

(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

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

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玮,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在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

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2019年2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1月

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

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

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3月起担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玉,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12月起任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兼任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

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任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任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任国泰添福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惠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国泰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环保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任国泰中证环保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影

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新材料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

任国泰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任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兼任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梁杏:量化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

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

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

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

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

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

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

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

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

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

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

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

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

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

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

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

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

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

市交易。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

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

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

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22

年12月31日,部门员工共计166人,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以上。

吴俊文女士,现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

应用学学士,2000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

要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

7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

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

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

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具体名单详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843号文(《关于准予国泰

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

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身份证明

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

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A股

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不在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0%

50万份≤M<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按笔收取,每笔1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

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

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

内撤销。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

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

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

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

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户。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

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

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

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

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2)若适用固定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

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82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10.82/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

100,800.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82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进行网下股票认

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

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

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股

票,办理认购手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个月

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

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或长期停牌的个股,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应当拒绝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

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

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将投资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

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

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

流程,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

n

∑(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i=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

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1)除息: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1+每股送股比

例)

3)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每股送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每股送股比

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

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

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确认。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

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

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

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

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8、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

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认购期间

分红派息等权益变动的处理以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

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

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和过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

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

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

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基

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

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变更

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

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机构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以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

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

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

理,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

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对价组成、申购

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

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

作为替代。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

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

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人使用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

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

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

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

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如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

基金名称 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上限(单位:份) XXX

赎回上限(单位:份) X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说明:此处为示例,以届时实际公布为准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板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

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在发生组合证券中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或无法接受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

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

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9、在发生组合证券中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对于符合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

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6、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7、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或新增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也

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

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替代性策略等方式对投资组合

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

来利率变动走势,基于本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资产,以保证基金

资产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

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7、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丰富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6)、(11)、(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收益率。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

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

投资集中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指数编

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

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

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与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销售机构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20、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

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为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通常情

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市场环境下标的指数成份股

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基于对个股的基本面研究

和投资经验,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因证券成交量过低无法按期或以公允价

格卖出证券;或因投资标的被调出融资业务标的范围或折算比例调整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以公允价格处置证券;或因出借证券量过大无法应对基金大额赎回;或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或有价证券补足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控制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三)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可能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或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四)对ETF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

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

风险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指数化投资,ETF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基金份额

净值(NAV)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ETF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ETF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

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在ETF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ETF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

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

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

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9、基金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

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可能存在因达到当日申购规模上限而导致后续申购失

败的风险。

1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

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另外,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

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可能存在因达到当日赎回规模上限而导致后续赎回失

败的风险。

12、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组合证

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

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3、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

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14、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

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

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

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17、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

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18、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19、参与融资业务风险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

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

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本基金账户

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

也可能面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

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

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

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

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2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

发生无法及时变现并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

法及时支付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21、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

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

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 股其他板块,

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

常成交的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退市

程序存在一定差别,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

响;

(4)本基金投资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因科创板上市公司商业模式、盈

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持仓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

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

22、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风险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自行担任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

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

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

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6)、(11)、(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8、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

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和股票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

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对于ETF基金,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

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险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

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指数

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

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

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

-19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