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工银瑞信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经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2023年9月14日起增设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Y类
基金份额类别。本次增设Y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系根
据《暂行规定》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 起 , 本 基 金 增 加 Y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019462),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设置两类基金份
额:
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资;不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可在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之外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用份额,故该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
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可通
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收益分配等款项届时将自动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按照国家关
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进行领取。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
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
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
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
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管理费与托管费
(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保持不变。
(二)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4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
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的余额的0.1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
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三)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三、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公开销售相
关安排等事项以及相关规则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Y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示。
四、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因增设Y类
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系根据《暂行规定》而作出,属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安悦稳健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
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
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工银瑞信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
简称“《养老目标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
简称“《养老目标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适用的业务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通过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不
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
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费率,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适用的业务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的 Y 类基金份额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用份
额,故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
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投资者参与个人养
老金基金投资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本基金的 Y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收益分配等款项届时将自动转入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并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进行
领取。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
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
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
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在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之外选择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除管理费、
托管费之外)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
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
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根
据《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
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
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
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
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
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
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并于 T+3 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是将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将计算的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并于T+3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是将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
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
日内将计算的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管理费费
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管
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托管费费
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
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
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分红,则红利再
投资份额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
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通过红利
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
分红,则红利再投资份额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 T+3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
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 T+3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
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21、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
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
于 T+3 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对应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
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
于 T+3 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
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分红,则红利再
投资份额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
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通过红利
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
分红,则红利再投资份额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
基 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管理费费
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管
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
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
额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托管费费
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 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 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