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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增加Y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9-13 07:25:39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工银瑞信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经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2023年9月14日起增设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Y类

基金份额类别。本次增设Y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系根

据《暂行规定》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 起 , 本 基 金 增 加 Y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代

码:019462),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设置两类基金份

额:

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资;不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可在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之外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用份额,故该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

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可通

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收益分配等款项届时将自动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按照国家关

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进行领取。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

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

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

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

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管理费与托管费

(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保持不变。

(二)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45%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

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的余额的0.1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

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三)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三、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公开销售相

关安排等事项以及相关规则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Y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示。

四、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因增设Y类

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系根据《暂行规定》而作出,属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安悦稳健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

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

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工银瑞信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

简称“《养老目标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

简称“《养老目标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适用的业务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通过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不

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

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费率,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适用的业务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的 Y 类基金份额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用份

额,故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

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投资者参与个人养

老金基金投资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本基金的 Y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收益分配等款项届时将自动转入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并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进行

领取。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

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

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

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在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之外选择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除管理费、

托管费之外)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

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

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根

据《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

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

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

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

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

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

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并于 T+3 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是将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将计算的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并于T+3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是将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

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

日内将计算的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管理费费

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管

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托管费费

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

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第 十

六 部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

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分红,则红利再

投资份额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

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通过红利

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

分红,则红利再投资份额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 T+3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

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 T+3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

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21、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

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

于 T+3 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对应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

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

于 T+3 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九、基

金 收

益 分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

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分红,则红利再

投资份额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

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通过红利

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将合并至参与分红的份额中,其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如有多笔份额明细参与

分红,则红利再投资份额按比例分摊至各笔明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

基 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管理费费

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管

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

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托管费费

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 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 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