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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9-22 10:23:41

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9月22日起,调整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将两只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调整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同时,对上述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更新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及完善表述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方案

将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由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0.001元)提高至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0.0001元)。

二、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1、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英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夏英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注册资金:923.8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2、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英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夏英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注册资金:923.8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三、重要提示

1、本次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的事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3年9月22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详情。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