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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9-22 06:13:52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3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7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9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10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 11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3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 19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 20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1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七、禁止行为 ......................................................................................................................................... 24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5

十九、违约责任 ......................................................................................................................................... 26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7

二十二、其他事项 ..................................................................................................................................... 28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 28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

发行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名义登记

资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资

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

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

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

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

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

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

成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

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

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

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

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发送形式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或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通过SWIFT或其它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的指令、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认可的指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境外投资顾问发

送的指令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

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

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资产托管

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着诚信原则延迟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

责,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2.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3.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以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审

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5.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

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疏忽、失职或不诚之举造成

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务。但如果基金托管

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市场惯例不符,基金托管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出具延迟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要求基金管

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修订或修正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暂不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经修

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

(四)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在附件中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本身

原因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基金托管人为保障交易安全,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

原则暂不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因

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

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五)书面指令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在指令无法以SWIFT

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的情况下,可由经授权的人员签字,以传真方式发出相应书面指令。基

金托管人在以合理审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形式审查不得延误

对指令的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负责确保只由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等书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将回函传真至基金管理人

并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

时开始生效。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

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境外资

产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

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

资产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以符

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

者支付资金的,其风险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

措施以追究责任,前提是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同意承担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

人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做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

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投资交易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投资交易日向基金

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应每投资交易日核对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基金托管

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证券数量与实际相符。

4.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实时查询资金、证券和权益的相关信息。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日17: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

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

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7.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申购和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申购资金

1.T+2日17:00前,登记结算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

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

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

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三)赎回资金

1.T+2日17: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3日10: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7日10:30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特殊

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收市后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

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C.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D.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F.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

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为准。

H.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I.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A-H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A-H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J.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K.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

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

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

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

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美元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

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

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条第(二)款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

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境外基金托管费从基金托管费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进行外汇

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

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

税收协定履行。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

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

十七、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

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

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购买不动产;(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3)购

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4)购买实物商品;(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

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

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9)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

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

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其境外资

产托管人,并就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对基金造成的损失负责。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八)由于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或者其分支机构、附属公司在为本协议提供服务

或管理的过程中的过失、疏忽、欺诈、严重的不良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失,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并应就上述损失向责任方索赔或提起诉讼,或在基金管理人索赔或提起的诉

讼中提供证据或给予基金管理人其他配合。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

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

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

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