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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福定开债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9-22 06:13:57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鑫福定开债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9月21日

送出日期:2023年9月2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安鑫福定开债 基金代码 008214

下属基金简称 华安鑫福定开债C 下属基金代码 008215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11-26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以42个公历月为

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

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含该日)至42

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

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

运作方式 开放式(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

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

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

前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

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9-11-26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孙丽娜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8-16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

投资目标 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

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投资范围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

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

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

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06-30

1.44%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38.56% 固定收益投资

60.01%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2-12-31

3.50%3.00%2.50%2.00%1.50%1.00%0.50%0.00%-0.50%

2019 2020 2021 2022

净值增长率 0.24% 2.87% 2.96% 3.15%

业绩基准收益率 0.53% -0.07% 2.10% 0.51%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

赎回费 7天 ≤ N

N ≥ 9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销售服务费 0.25%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

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每42个公历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

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

险。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5、每个封闭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利率、基金的投资策略等情况综

合评估,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

下一开放期的,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免收

赎回费)。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6、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

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进入下一

个封闭运作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运作期

的,对于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额自动赎回(免收赎回费);对于投资

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

7、基金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资产尚

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封闭运作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

应当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资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的基金资产对应的赎回

款项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的净值

确定。在封闭运作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就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原因及

后续安排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8、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9、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10、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

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11、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

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

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