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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智信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3-09-22 06:14:01

富国智信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191 号《关于准予富国智信精选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变更注

册的批复》),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3】407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

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

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

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

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

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

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

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

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12 个月的

最短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

可申请办理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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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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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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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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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至

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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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0、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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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

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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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后正式履职)、上海海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万国证

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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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BM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

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党校校长,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工会主席,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

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

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

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海通银行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通

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

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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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郭宏韬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业务一部总经理。历任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山东鲁信

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山东鲁信远致旅游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山东鲁信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二部高级主管

级职员,恒丰资产处置组(筹)高级主管级职员,上海业务中心高级主管级职员;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中心副总经理;上海业务一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

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

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

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

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

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

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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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

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国

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

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

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会秘书。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海通吉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

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

经理(总部副总经理级)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

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

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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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

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

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

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资深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 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

理。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

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

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机构服务

部副总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3、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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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

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

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

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

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

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子炎,硕士,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总监;自 2017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FOF 基金经理、FOF 投资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产投资总监助理;现任富国基金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产投资副总监兼 FOF 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05月起任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0 年 03 月起任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起任富国智鑫行业精选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原富国智鑫行业精选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1 月起任富国智浦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6 月起任富国智华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0 月起任富国智盈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8 月起任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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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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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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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

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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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

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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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

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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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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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中信银行

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

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

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

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

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

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

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2 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28 家营业网点,在

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

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

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

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

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5 年的发展,中信

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8.5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

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

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

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中信银行监

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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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

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

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

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

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

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

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3 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341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

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4.11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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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

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

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

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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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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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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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6 月 8 日《关于准予富国智信

精选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191 号)和 2023 年 3 月 31 日《关于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3】407 号)准予募集。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

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至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

集规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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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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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M<100 万元 0.06%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4%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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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5.00)/1.00=99,458.58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9,458.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4%)=1,999,200.32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9,200.32=799.68 元

认购份额=(1,999,200.32+1,100.00)/1.00=2,000,300.32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到 2,000,300.32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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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05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

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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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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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至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

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以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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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

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

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6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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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M<100 万元 0.08%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均不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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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156.29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06%)=1,998,800.72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8,800.72=1,199.28 元

申购份额=1,998,800.72/1.0400=1,921,923.77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1,921,923.7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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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400 日,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40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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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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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2、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5、12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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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 项、第 8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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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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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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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精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不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资金供给以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动态配置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

本基金动态监测代表性强的宏观经济高频指标以及微观企业指标,前瞻性地把脉经济运行状况,基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各大类资产未来的风险收益比等因素,判断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之间的相对吸引力,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大类资产配置的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则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力求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定的优秀基金。

对于权益类基金,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其中,针对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针对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分析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投资逻辑等因素,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等指标进行筛选,优先选取规模较大、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精选基本面良好、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并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7、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主要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不同的,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9、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

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

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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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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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4)-(6)、(16)、(20)和(21)项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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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5%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5%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

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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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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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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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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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份额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对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其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其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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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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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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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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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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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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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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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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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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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收后

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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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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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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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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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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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二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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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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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认购份额的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

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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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

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3、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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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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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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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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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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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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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股票、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本基金存在大

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

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

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

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

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

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

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

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

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

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

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3、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内地和港

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

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

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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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

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

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出

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

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

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

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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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

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

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7)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

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

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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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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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

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

为境外基础证券。

7、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8、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12 个月的

“最短持有期”,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所获得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与原份额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相同。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方可申请办理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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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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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投资品种,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股票、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本基金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

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

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

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

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

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方面,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

严格的量化规则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

出中长期业绩稳定的优秀基金。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

收益。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

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

性风险。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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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在严格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

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

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

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

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

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

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

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9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部分延期赎回;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3)暂停赎回;

(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

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亦有可能承担更高

的申购、赎回成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0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

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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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

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八)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

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期

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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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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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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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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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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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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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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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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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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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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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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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

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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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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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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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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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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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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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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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

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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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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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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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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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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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不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

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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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的比例不高于 1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

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偏股混合型

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

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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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4)-(6)、(16)、(20)和(21)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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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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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

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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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

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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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未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时间将相关信息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导致基金托

管人未能监督核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

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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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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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

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10、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

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

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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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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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

其他银行开立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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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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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

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

历来分红累计金额之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内计

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

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二个工

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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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

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三)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

面协议予以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二)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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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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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3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

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

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

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

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

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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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

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 27 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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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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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富国智信精选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变更

注册为富国智信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