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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09-28 09:48:53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MSCI

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870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13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初始构建

时的成份股来自MSCI中国A股大盘暂行指数,剔除连续50个交易日停牌的股票。目前在

每次指数审议时,纳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来自MSCI中国指数中的中国A股成份股。标的

指数编制方法基于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GIMI)的编制方法。

MSCI 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旨在追踪随着时间推移部分A股逐渐被纳入MSCI新兴市场

指数的过程。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MSCI网站,网址:www.msci.com。

4、本基金为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

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

险、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

率、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资特定

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

等;(2)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

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5)管理风险;

(6)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7、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

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3年9月27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6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7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43

十一、基金的投资................................................... 44

十二、基金的业绩................................................... 53

十三、基金的财产................................................... 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九、风险揭示.....................................................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

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0、标的指数:指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1、目标ETF:指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

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

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

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部长、战略委

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

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

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

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

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

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

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

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

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

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

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

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

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

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

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

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

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

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宋钊贤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支持专员、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宋钊贤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

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 2020-09-05 -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发起式 2020-09-05 -

易方达中证红利ETF 2020-09-05 -

易方达中证红利ETF联接发起式 2020-09-05 -

易方达上证50指数(LOF) 2021-01-16 -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LOF) 2021-01-16 -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ETF 2021-04-15 -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QDII-LOF) 2021-04-15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1-04-15 -

易方达中证石化产业ETF 2021-06-09 -

易方达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 2021-10-29 -

易方达中证现代农业主题ETF 2021-12-02 -

易方达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联接 2021-12-28 -

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ETF 2021-12-29 -

易方达恒生港股通新经济ETF 2022-03-03 -

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ETF 2022-03-04 -

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ETF联接发起式 2023-07-25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中证沪港深300ETF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

易方达中证龙头企业指数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成曦,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22

日;FAN BING(范冰),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3年8月18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2

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

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6日《关于准予易方达MSCI中国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870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1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三)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

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3月25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

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0%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5%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7天以上(含)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

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

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400=95,201.83份

例五: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1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申购份额=99,900.10/1.0400=96,057.79份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3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152.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

(10)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3月25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

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

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

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

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的)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100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0%,申购补差费率为1.0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0%=5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1.00%÷(1+1.00%)=108.37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108.37=163.37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63.37=10,836.63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36.63÷1.020=10,624.15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

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

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

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

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本基金转换的。

(11)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1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

转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5)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6)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9年3月25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

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

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MSCI

中国A股国际通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

的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ETF的投资。

(2)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同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

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

凭证。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

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

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

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ETF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

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3)、(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

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ETF。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02,502,416.06 94.0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65,118.37 5.84

8 其他资产 167,555.12 0.15

9 合计 109,035,089.55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502,416.06 94.51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

管局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

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79.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63,576.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7,555.1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3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2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发起式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75% 0.97% 9.38% 1.07% -0.63% -0.1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3.40% 1.35% 29.80% 1.36% 13.60%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75% 1.09% -0.29% 1.11% 6.04% -0.0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97% 1.20% -19.90% 1.21% 2.9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6.94% 1.17% 13.40% 1.20% 23.54% -0.03%

2、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发起式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41% 0.97% 9.38% 1.07% -0.97% -0.10%

2020年1月1日 43.26% 1.35% 29.80% 1.36% 13.46% -0.01%

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65% 1.09% -0.29% 1.11% 5.94% -0.0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05% 1.20% -19.90% 1.21% 2.8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6.11% 1.17% 13.40% 1.20% 22.71% -0.03%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成曦,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22

日;FAN BING(范冰),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3年8月18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本基金为联接基金,暂不收取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

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提供方为明晟有限公司(MSCI Inc.,“明晟”), 如果明晟有限公司

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

不利影响。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 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本基金并非明晟有限公司(MSCI Inc.,“明晟”)、明晟附属机构、明晟信息提供

商,或参与任何明晟指数之编撰、计算或创作或与之有关的其他人士(“明晟相关方”)发

起、支持、出售或推广的基金。明晟指数为明晟的专属资产。明晟及明晟指数名称为明晟或

其附属机构的服务商标,且[受许可方]已许可其用于某些目的;明晟相关方均未就投资于一

般性基金或本基金的可取性或明晟指标跟踪相应股票市场表现的能力对本基金的发行人或所

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做出任何明文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明晟及其附属机构为某些商

标、服务商标及商号和明晟指数的许可人。明晟在确定、构思及计算明晟指数时并未考虑本

基金或本基金的发行人或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明晟相关方无义务在确定、构思及

计算明晟指数时考虑本基金之发行人或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的需求。明晟相关方均

不负责,且未参与确定本基金的发行时机、价格或数量,也未负责确定或计算赎回本基金的

方程式或相应的考虑因素。进一步地,明晟相关方无义务就本基金的管理、推广或发售向本

基金的发行人或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尽管明晟应从明晟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得信息,纳入或用于明晟指数的计算,明晟相关方

未对任何明晟指数或其中所包含数据的原创性、准确性及/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明晟相

关方未对基金的发行人或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从任何明晟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使

用中获得的结果做出任何明文或默示的保证。明晟相关方均无需对与任何明晟指数或其中包

含的任何数据有关的错误、遗漏或中断承担任何责任。进一步地,对于各项明晟指数及其中

所包含的数据,明晟相关方均未做出任何类型的明文或默示保证,且明晟相关方在此明确拒

绝所有关于适销性及适于特定目的的保证。在不会对上文构成限制的前提下,无论在任何情

况下,明晟相关方均无需为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别的、惩罚性的、后果性的或任何其他

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即便已被告知该等损害的可能性。

未经首先联系明晟(以确认是否应获得明晟的许可),本证券、产品或基金的购买方、

出售方或持有人及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均不得为发起、支持、宣传或推广本证券而使用或提

及任何明晟商号、商标或服务商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明晟事先书面准许,任何人士

或实体均不得主张与明晟之间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对于明晟有限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3、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

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

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

理人需调整目标ETF和本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

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

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

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

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目标ETF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目标ETF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

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

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本基金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

风险。

9、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

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10、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

容。

11、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

风险。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

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1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

1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

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ETF、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

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

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

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目标ETF;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或赎回目标ETF,或卖出股票、债券、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

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

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五千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本基金需提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表决

事项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前召开并完成表决,并应当就全部表决意见进行分类统计,确定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比例以百分数表示,分子四

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按照上述

分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据此投票表决(各类表决意

见代表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总份额×该类表决意见占

比,基金份额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

由于目标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

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五千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

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

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ETF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

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

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本

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

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3、《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