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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09-28 09: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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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

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

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

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

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

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

额进行追偿。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

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及融资融券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

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

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生物科技相关主题,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

气度变化等影响生物科技相关主题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

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

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

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

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

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

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

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

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

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

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

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

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2、ETF运作的风险

(1)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

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4)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

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5)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

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

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

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6)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可以现金替代”,在申

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补

款,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1)由于沪市成份证券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

格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2)因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严格遵循“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也不对“时间优

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和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

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8)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

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所获得的组合

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

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0)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

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

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3)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股票期权价格与基金投

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

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

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

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

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5、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

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可

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等。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

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

形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

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又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

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

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

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

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

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

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

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产品如需参加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

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

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

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7、11、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

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登记结算机构应

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

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

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

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

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2-09-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2-12-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万联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12-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国金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2-12-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2-12-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东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3-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04-27

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华鑫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5-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德邦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6-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华福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6-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6-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西部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7-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国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8-11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2、《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