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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3-10-09 06:00:41

根据《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8300,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自2023年10月11日起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ETF

场内简称 双创ETF(扩位证券简称:双创ETF)

基金代码 5883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6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相关公告等形式规定参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具体条件。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一)业务办理时间

自2023年10月11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具体集合申购开放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或集合申购清单为准。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二)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集合申购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集合申购申请的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集合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3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最低申购数量或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或集合申购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或集合申购清单。

(五)集合申购的对价和费用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布。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布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需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集合申购开放日前30个交易日的振幅小于30%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停牌证券不得用于参与集合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可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4、投资者在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六)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等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和交收,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等,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等,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9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等,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9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9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等,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七)拒绝或暂停集合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本基金当日集合申购总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2)本基金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达到该证券集合申购数量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使用该证券进行集合申购的申请。

(3)本基金在集合申购期间,当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出现流动性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申购申报数量异常以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4)集合申购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承诺、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减持相关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集合申购申请。

(5)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协议等规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形。

当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八)集合申购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范围和成份券数量进行了限定,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导致参与本基金该次集合申购的所有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基金管理人调整投资组合的时点、相关证券价格市场波动等均可能对投资者集合申购退补款金额产生影响。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退补款交收完成前因成份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时,未卖出部分成份券对应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代为赎回,并退回相应成份券,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券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其他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的风险。

(二)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业务办理的具体规则以《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等规定为准,请投资者在申请办理集合申购业务前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集合申购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规进行披露。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事宜:

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本公司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