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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3-10-13 06:06:41

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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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4月23日证监许可[2023]865号《关于准予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6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批复》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基

金净值会因为被投资基金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

所持有的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持有的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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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6个月的“锁定持有期”

(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

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

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

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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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目 3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九、基金的投资.............................................................................................................................45

十、基金的财产.............................................................................................................................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七、侧袋机制.............................................................................................................................80

十八、风险揭示.............................................................................................................................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134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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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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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版本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

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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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等业务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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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之日

35、工作日:同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锁定持有期: 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本

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 6 个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

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后第 6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

份额锁定持有期

41、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日为本月度的月度对日

42、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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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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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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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 2000 年 10 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 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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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贝恩(Bain & 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

营官,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

银行全球审计主管, DWS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

全球首席运营官。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 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

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 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集

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责

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 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

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 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 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 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 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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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

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

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

区(黄埔)研究院执行院长。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担任全国

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

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

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

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 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 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资

官(固收/机构), 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 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

务主管, 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 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 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公司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 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 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22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

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 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 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 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

研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 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

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

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 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 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 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经理

张静女士,博士研究生,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Pine

River Capital Management 策略师。 2014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资产配

置策略及量化交易策略研究工作,现任基金经理。 2021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

任嘉实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今任

嘉实民安添岁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5

经理、 2022 年 1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 2022 年 5 月 19 日至今任嘉实悦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 2022 年 6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2 年 6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赵迁先生,硕士研究生, 6 年证券从业经历, CFA、 FRM、中国准精算师,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中国国籍。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量化风险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投顾业务中心投资经理, 2022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

FOF 投资部。 2022 年 11 月 3 日至今任嘉实领航聚利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3 年 9 月 12 日至今任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

4、 养老金投资委员会

养老金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基金经理张庆平先生、端时立先

生、雍大为先生、刘晗竹先生,投资经理李峻峰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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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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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 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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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养老金投资委员会由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等组成,负责集中研究、制订资产配

置相关业务和相关策略的投资决策。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9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0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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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 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 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

银行。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 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

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

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

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

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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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6人,平均年龄39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

“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

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

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

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

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

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49只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0,947.5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

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

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

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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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

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

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资产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

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

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资产

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

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

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4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民生银行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

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

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

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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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周祎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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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3] 865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6个月的“锁定持有

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获

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按时开放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

具体规则如下: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第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后第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

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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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0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

意不得撤销。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以使该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数低于本基金总份额数的 5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

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A类基金份额

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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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 =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10.9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 元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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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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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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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

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

日按时开放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第 6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后第 6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

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

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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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就本基金层面而言,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投资人

申购的基金份额于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基金管理人不会公告个别投资

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时间,投资人应当自行关注其所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的锁定到

期日及可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

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

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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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锁定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

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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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

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适用

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6 个月的“锁定持有期”,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8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3)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申请赎回A类基金份额为10,000份,持有期限为1900天,假设赎回当日

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3000=13,00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0× 0= 0.00元

赎回金额=13,000.00-0.00= 13,000.00元

即:某投资者申请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19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3,000.00 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0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1、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12、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7 项及第 11 项至 13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发生上述第 8、 9、 10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1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上述第 5 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2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

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

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3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

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4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

相关公告。

(十九)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5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基金”, 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 不含 QDII 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通过战

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确定各个大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基金筛选策略通过全方位的

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标的基金,并通过基金匹配框架,完成基金组

合构建。

1、资产配置策略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6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决定基金资产长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关键,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过

程中权益类资产的战略资产配置基准比例为 15%。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是根据经济状况、市场环境以及基本面量化模型对资产配置基准进行动态

调整,围绕目标风险水平进一步优化配置、增强收益。在战术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在基本

面量化模型基础上,结合市场环境综合运用宏观经济与政策分析、估值分析、市场情绪分析

等对战略资产配置形成的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使用的战术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基于对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基本面、技术面、估

值面的深入分析,形成战术配置观点,使用的分析方法包括:

1)基本面量化模型:基金管理人构建了一个基于基本面和价值投资的资产配置模型,

作为战术配置的起点;

2)宏观经济与政策分析:国际宏观经济、国内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

市场政策;

3)估值分析:横向比较、纵向比较;

4)情绪分析:交易情绪、量价分析、技术分析、资金分析等。

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与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形成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指导后续

基金配置。

2、基金筛选策略

对于隶属于同资产类别的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历史业绩、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信

息比率、 Sharpe 比率)、基金的规模和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并确定

适选基金。

通过对适选基金的定性及定量分析再次精选基金,力求寻找到投资风格稳定、业绩持续

优秀并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品种。具体筛选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的表现分析(Performance Analysis):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

平均水平;

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Attribution Analysis):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

巧(择时和选股能力);

基金的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

源;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Style Analysis):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

并长期保持一致。

同时,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团队稳

定、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查业绩良好的基金。

基金公司(Organization):公司历史、规模和管理者,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法律纠纷;

基金产品(Fund information):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

况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流程(Investment process):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

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

等;

投资团队(Investment team):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

评价体系和备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公司风控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

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股票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1)对应资产

没有合适基金标的;(2)通过对基础资产的投资可以获取比基金标的更优的风险收益特征。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债券,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本基金在单个债券选择上,首先,

根据个券的剩余期限、久期、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组合的债券备

选池;其次,根据个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指

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个券的投资总量。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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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

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

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

收益匹配。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个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个券

投资风险。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公募基金产品评价体系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微观企业运作状

况及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

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必要时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资产配

置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实地调研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公募基金产品、行业发展趋势及个股、个券基本面进行多维度研究,

推荐投资标的。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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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本基金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

告。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和投资标的基本面的变化,结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管理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

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0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4)、(14)、(19)、(20)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8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5%。

中债总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份券由记账式

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

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800 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

中国 A 股市场指数,中证 800 指数样本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一起构成,可

较为全面地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

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投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T+1 日内完成 T 日估

值, T+2 日内披露。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 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

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或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0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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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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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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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等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

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

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

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8%,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8%÷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

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5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

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

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8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9

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0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 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1

(22) 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本基金连续 30 个工作日、 40 个工作日、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进行提示;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 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1) 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 交易及持有基

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3) 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3、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3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4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

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5%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A 基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5

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5,000 元:

申购金额=1,015,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00=15,000.00 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B.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5%

T≥1 年 0

注: 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B 基金,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 B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 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5,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 份

申购费用=985,221.67× 1.0150× 1.5%=15,000.00 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

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6

例:假设 A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5%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赎回总额=10,000× 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关法规、所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 日 1.5% 100%

30 日≤Y<180 日 0.5% 50%

180 日≤Y 0 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 元,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0,653.30 元:

赎回总额=10,000× 1.0680=10,680.00 元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7

赎回费用=10,680.00× 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 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 1.0050× 0.20%÷365=0.55 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收取该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 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 1.0050× 1.00%÷365=2.75 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0.8%,当年天数为 365 天,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8

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 0.8%÷365=13,150.68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 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 1.0050× 0.20%÷365=0.55 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2%,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1,000,000,000.00-100,000,000.00)× 0.2%÷ 365=4,931.51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

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

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0

十七、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1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

情况。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2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或者投资者购买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3

的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6个月的“锁定持有

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

具体规则如下: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第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指申购确认日(锁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后第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

之间的区间。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等。上述资产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

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

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

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

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从所投资行业方面,本基金的核心逻辑为资产配置,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主要投资

的公募基金类型为开放式的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上述各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4

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

况好。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开放式基金、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 7个工作日内到

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

流动性情况良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且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

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出

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

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单

个赎回申请人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5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

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

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基金中基金风险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公募基金,因此所投资基金净值变化将影响

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将通过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个

大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冲击,但并不能完全抵御

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被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下跌风险,本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环境及各类型公募基金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

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公募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集中度风险

同一基金公司管理被投资的基金组合在投资风格、重仓证券、市场判断等方面可能具有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7

相对较高的相似性,因而当本基金持有同一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在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较高的集中度,不利于风险分散。

(2)被投资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

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3)被投资基金风格偏离风险

本基金基金筛选策略依靠对被投资基金风格的研判,通过选择和不同市场环境风格相匹

配的基金,获取收益。因此当被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收益不达预

期的风险。

(4)被投资基金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基金份额往往都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限制持有人赎回变现的

权利,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基金价格变现全部资产的风险。

2、锁定期持有期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6个月的“锁定持有

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红利再投资获

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请赎回,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

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4、 公募 REITs 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

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80%以上基金资产投

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

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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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

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

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

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

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

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

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

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

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

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

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面临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变更风险。

5、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港股通基金等子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相关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子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进而可能

影响本基金。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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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并且拟投资市场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

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这些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策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政策等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子基金

所投资的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

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本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 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子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经过换汇后投资于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本基金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4) 税收风险

子基金因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地区税务

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由于地区的

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子基金向该地区缴纳在基金

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

6、 商品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投资

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7、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

时间,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募基金,其估值

须待持有的公募基金的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

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8、 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0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9、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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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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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

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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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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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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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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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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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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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0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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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2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少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3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4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I.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5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K.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6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

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8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0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基金”, 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不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1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

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2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4)、(14)、(19)、(20)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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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

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无

法有效监督产生的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4

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存管问题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基金托

管人履行监督职责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基金合同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直接损失。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5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

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有效监

督,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接收托管人

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6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

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7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8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9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备案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

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

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

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

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7、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

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上述账户,托管

人负责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8、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0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

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 1 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1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 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2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3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4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5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或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D.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6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并将月度报表以双方

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将季度报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至少给基金托管人留

出两个工作日复核。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7

起一个月内将中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财务部分的复核;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H.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I.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误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8

A.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

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1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 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 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 service@jsfund.cn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

的批复文件。

2、《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3、《嘉实领航聚鑫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