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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3-10-14 07:14:3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3年10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cifunds.com)发布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15:00止(纸面表决票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网络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鉴于本基金及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4、会议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收件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左璇

  联系电话:021-2032824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3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在2023年10月1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联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并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15: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网络投票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1、在“中银证券资管”官方微信公众号开通网络投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届时可通过“中银证券资管”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持有人大会投票”菜单,按照投票平台规定完成身份认证后进行投票表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带有网络投票通道网址的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点击网络投票通道网址进入投票平台,按照投票平台规定完成身份认证后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本部分内容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3、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3年10月16日前以及2023年11月20日15: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有效网络投票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同一账户可投票多次,但仅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投票方式(如有)的计票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方视为表决通过并做出有效决议: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

  电子邮件:gmkf@bocichina.com

  网站:www.boci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3年11月21日)开市起停牌并暂停申购业务。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于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复牌且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者大会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恢复申购业务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7、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0年9月29日成立。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9日,本基金出现了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根据《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清算、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20年9月29日,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不再复牌,且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4、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相关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预留足够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的准备,并予以公告。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议案。

  五、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将于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于计票日(即2023年11月21日)当日起停牌并暂停申购业务,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将于决议生效日的下一工作日进入基金清算程序,不再复牌且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者大会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恢复申购业务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三: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号/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

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证券

账户号/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号/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联接基金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

代表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

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联接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

更新。“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

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0日15:00时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人(或本机构)重新进行有效的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证券账户号/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对于联接基金持有人,指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或其联接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或其联接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4)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5)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