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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〇二三年第二号)

2023-10-20 06:24:50

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二三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7

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329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年11月19日正式生效。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

司”)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沪深 300 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 300 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 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 20%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5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

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分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

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根据增设C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10月21日生效)

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事宜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

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至2023年9月1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2023年6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8

第一部分 绪言

《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构

对其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7日

电话:(021)61870999-6210

联系人:宋丽韵

注册资本:8.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544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49%;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

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5%。注册资本为8.18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六个一级部门,分别是:党建工作部、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

多资产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渠道理财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专户理财

部、产品创新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

务部和监察稽核部。党建工作部全面负责公司党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

落实党员管理工作。权益投资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领导

下,负责公司各类权益、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以确保投资目标和风险管理目标

的实现;开展量化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积极参与组合

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协助做好各项市场营销

活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管理产品的了解。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产品

管理的实际需求,开展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

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协助做好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研

究理念的了解和认识。多资产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承担公司多类资产

产品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组合的正常运作;负责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

收益测算等;配合开展业务培训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固定收益部根据公司整体投

资策略,制定和实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实现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保值与

增值;负责跟踪和落实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筛选、谈判、尽调、价值评估、交易

结构设计、资金对接和投资实施等;开展策略研究和信用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

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配合完成产品发行路演活动,满足受众群体的投资诉求,

负责监督、指导和执行交易指令,主动向投资经理提供建设性建议。渠道理财部

根据公司整体营销规划,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

代销及营销协议的签署,产品的发行和持续营销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营销

策划及实施,为公司投资者做好理财服务;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完成

相应的业务销售任务,增进并维护公司与机构客户业务关系。电子商务部以互联

网为依托推广公司品牌,推介并销售公司产品,进而扩大公司产品规模,提升公

司知名度和美誉度。专户理财部负责研判行业发展及监管趋势,拓展公司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类型及项目;负责私募项目的设计、筛选、立项及分析评价,撰写项

目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相关报告,落实商业谈判、合同签约及项目实施等相关

工作;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框架下,负责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的具体投资运作;负责私募项目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开发和维护客户关系,提

供持续服务,扩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产品创新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

略,提供公司产品策略建议,把握产品设计定位,提出产品设计思路,建立并完

善公司高效产品线,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

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平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

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信息的安全保密

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

度,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清算等相关业务,维护基

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执行效果评估工作;负责

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为

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

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负责制定、执行和优

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

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门的员工绩效管理;

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增强组织凝聚力;维

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会

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

供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的内控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

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

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检查、监督

各部门执行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负责公司专项审计、

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

效实施。公司设北京分公司,主要从事基金销售、基金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管理公

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23年9月15日,公司总人数87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84人,其中75.86%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蒋晓刚先生,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筹建办业务总

监,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王胜先生,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南京证券公司新华路营

业部业务员,南京证券连云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南京证券南京新华

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营销管理总部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

部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宁夏分公司公司业务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经

纪业务管理总部公司业务总监、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总监、

部门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鹏先生,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联通江苏分

公司产品创新部高级主管,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与业务二部

负责人,江苏华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业务六部负责人,江苏省国际租赁

有限公司业务二部总经理,南京金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

南京河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领千先生,197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存管中

心主办会计、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富安达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懿稚女士,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上海

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主管,民安证券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富安达基金筹备组人力资源负责人,富

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部门经理,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现

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独立董事:

张兵先生,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历任南京农业

大学经管学院讲师、审计室副主任、经管学院副院长、财务处处长、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院长,西南交通大学总会计师、副校长,河海大学总会计师、副校长。

现任河海大学教授,江苏省重点培育智库“生态文明建设与流域保护研究院”,

江苏省决策咨询重点研究基地“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黄江东先生,197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证监局机

构二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调研员,证监会

上海专员办复核处副调研员,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调查三处处长,国浩(上海)律

师事务所资深顾问。现任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

教授,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外部董事,君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

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张玉林先生,196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历任扬州曙

光光学仪器厂工程师,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信息管理系讲师、副教授,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

学与工程系副系主任、系主任、副教授。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东

南大学特聘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江苏省高校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

联盟理事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运筹学会行为运筹与管理分会常务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高级

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融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总监,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兼任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监事:

孙玮先生,198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深

圳市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管理部职员,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职员、副主管、主管、副部长,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展改革事业部副部长,

企地合作办公室主任,江苏交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云杉清洁能源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有限公

司董事,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展改革事

业部部长、产业合作部部长、战略规划办公室主任、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智库

理事长,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云杉资本总

经理职责),兼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公路学会交通投融资分会第二届理事会副

秘书长。

夏凡先生,1988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级会计师。历任江苏丰泽土

畜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助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助理主管、

财务主管,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

部部长助理。现任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管理部副部长,兼任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南京滨江公园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

戚明龙先生,197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上海

南车站路营业部市场部副经理、南京云南北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现任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兼党建工作部总监。

李守峰先生,198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万联证券研

究所医药研究员、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高大祥先生,199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2014年加入富安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东区销售经理、华东区副总监、总监。现任渠道理财

部副总监兼华东区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王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副总经理:

沈伟青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南京市证券公司上海长宁支路营业

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西北证券托管组银川福州南街证券营业

部托管小组成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吉祥商城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

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李理想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法务,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

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首席信息官:

孙爱民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师、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IT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营业部

IT工程师,富安达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纪青女士,中共党员,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硕士。历任中海基金投研中心金融

工程分析师。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智优量化选股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兼任投资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胜(总经理)、李理想(督察长)、李守峰

(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孙绍冰(研究发展部

总监助理)、纪青(权益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栾庆帅(基金经理)、路旭(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胜(总经理)、李理想(督察长)、赵

恒毅(固定收益部总监)、康佳燕(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郑良海(首

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

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

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

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

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

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

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81万亿元。2023年二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6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

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

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

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

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

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

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9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

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宋丽韵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1803室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5)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95551

网址: chinastock.com.cn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电 话: 95511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电话: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3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95510

传真:010-85632773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3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3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http://www.zscffund.com/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 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licaike.com/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4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toutoujinrong.com

(4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4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4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法人代

表:李兴春

电话:95733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5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010-83275199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人代表: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5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5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5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5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37-38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6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6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6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67)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服热线: 4001099639

公司网站:www.xiquefund.com

(6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热线: 400-080-3388

公司网站: www.puyiwm.com

(6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70)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

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71)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Giraldo

客服电话:400-612-3303

公司网址:https://www.yitsai.com/

(7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B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83

网址:http://www.ajcf.com.cn

(7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7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一号楼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站:https://kenterui.jd.com/

(7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05、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95183

网址:https://caifu.yixin.com

(7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7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8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8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热线: 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8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热线:9550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8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http://www.zocaifu.com/

(8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B3-11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张开兴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fund.com/

(85)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

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

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站:https://www.gwcaifu.com/

(8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

电话:(021)61870999-3302

传真:(021)021-61065222

联系人:孙爱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329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总

户数为2425户,总销售金额297167480.72元人民币,净认购金额297120955.39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46525.33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11月1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行托管专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297167480.72份,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46525.33份,两项合计共297167480.7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

11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1月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个交易账户单笔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具体规定详见

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的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

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

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2: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表3: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表4: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计算举例:

(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 = 9881.42/1.0100 = 9783.58份

(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1.0100 = 9,900.9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1)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00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且不足1年,赎回费率为0.5%,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00=10,100.00元

赎回费用=10,100.00×0.5%=50.50元

赎回金额=10,100.00-50.50=10,049.50元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00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00=10,100.00元

赎回费用=10,1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100.00-0.00=10,10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

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

额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者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未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力求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7.75%的基础上,结合量化方法追求超越标的的业绩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分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

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以量化组合投资管理方式为基础,力求在

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的基础上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表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

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基金以量化评估因子为基础,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

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

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500指数为标的指数,通过量化组合管理方法,从优选个股、

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角度优化投资组合,力争在稳定跟踪标的指数外获取超额

收益。

(1) 优选个股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框架下,以量化多因子策略为基础,选股因子覆盖盈利成

长类、财务质量类、价量指标类、分析师预期类以及公司治理类等多维度指标,

以强选股逻辑和强数据验证“共振”为标准,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步挖掘市场中的

超额收益来源,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对指数成分股和非指数成

分股进行动态优化和筛选。

(2) 风险控制

本基金以量化风险控制模型为基础,对模型确认的各类风险因子做严格的敞

口控制,结合对组合跟踪误差的控制共同嵌入投资组合优化模型内,力求做到全

面客观的风险控制。

(3) 成本控制

本基金以量化成本控制模型为基础,从市场流动性、冲击成本、换手率等角

度在交易环节进行组合的成本控制。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

的策略构造组合。

(1)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变量的分析,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据此确定

债券组合的整体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集中策

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确定

长、中、短期债券投资比例;

(3)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综合曲线收益率估值,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

依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

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

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

现金管理。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从而

回避市场风险。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

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

经济形势和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基金管理人据此构

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

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

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

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

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研究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

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

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

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

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

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

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

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

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

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

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4)指数成分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分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分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标的指

数为中证500 指数,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以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为主要组成分。

中证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

场,其成分股包含了500 只沪深300 指数成分股之外的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中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2、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500指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分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7.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7,757,805.16 92.63

其中:股票 37,757,805.16 92.6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88,147.84 7.33

8 其他资产 14,451.12 0.04

9 合计 40,760,404.12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75,115.00 1.18

B 采矿业 1,375,846.00 3.40

C 制造业 20,712,744.36 51.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58,936.00 1.63

E 建筑业 446,543.00 1.10

F 批发和零售业 979,029.80 2.4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4,030.00 1.79

H 住宿和餐饮业 214,135.00 0.5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28,104.00 4.28

J 金融业 3,473,966.00 8.60

K 房地产业 479,110.00 1.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58,500.00 2.12

S 综合 - -

合计 32,126,059.16 79.4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95,942.00 10.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44,674.00 1.8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5,210.00 0.85

J 金融业 245,920.00 0.6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31,746.00 13.9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24 捷佳伟创 5,800 651,630.00 1.61

2 600580 卧龙电驱 38,300 559,563.00 1.38

3 002422 科伦药业 18,800 557,984.00 1.38

4 002223 鱼跃医疗 14,900 536,251.00 1.33

5 000423 东阿阿胶 9,800 523,810.00 1.30

6 002600 领益智造 75,600 522,396.00 1.29

7 002025 航天电器 8,000 510,400.00 1.26

8 600060 海信视像 20,500 507,375.00 1.26

9 601233 桐昆股份 37,000 490,250.00 1.21

10 000738 航发控制 20,000 488,000.00 1.21

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12 老凤祥 5,900 412,292.00 1.02

2 600288 大恒科技 32,700 394,689.00 0.98

3 002588 史丹利 62,300 378,784.00 0.94

4 600309 万华化学 4,300 377,712.00 0.93

5 000858 五 粮 液 2,300 376,211.00 0.9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318.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32.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451.1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1月19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

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0.67% 0.16% 7.28% 0.81% -6.61% -0.65%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69% 1.48% 19.94% 1.54% 0.75% -0.0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5.62% 0.99% 14.83% 0.92% 0.79% 0.0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25% 1.22% -19.30% 1.31% 4.05% -0.0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5.70% 0.66% 2.20% 0.75% 3.50% -0.09%

自基金成立起(2019年11月19日)-2023年6月30日 25.84% 1.16% 21.86% 1.21% 3.98% -0.05%

①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

②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按照构建公式每交易日进行计算,按下列公式计

算:

Return t =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t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t-1)-

1]+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t /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t-1)-1]

Benchmark t =(1+Return t)×Benchmark(t-1)

其中,t =1,2,3,…T,T 表示时间截至日。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

季支付,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按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中的规定,标的指数的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大写:伍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比例天数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此项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以及其它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

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成

分股权重分布均衡,集中度低,且成分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的股票。

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故投资组合整体流

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

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防范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并对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中“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本基金特定风险揭示

(1)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通过量化组合管理方法,从优选个股、

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角度优化投资组合,力争在稳定跟踪标的指数外获取超额

收益。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无法

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策略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量化增强策略,量化

增强策略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

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

导致投资损失。

本基金的量化增强策略主要依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基本面投

资原则构建投资组合,控制对市场的冲击,而非单一趋势性交易或程序化交易。

由于本基金基于量化增强策略模型进行股票投资决策,有别于传统的价值分

析投资方法,可能会面临以下特有投资风险:

A. 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增强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

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当前依据的理论和工具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B. 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遵循量化增强策

略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C. 量化增强策略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可能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

致投资损失;

D. 在量化增强策略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可能影响整体

效果的稳定性;

E. 建立量化增强策略模型需要财务数据、交易行情数据以及各类宏观数据

等大量数据,在数据搜集、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对最终结

果造成影响。

(2)追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基金投资组合回报、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之间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经营状况、投资

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力求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但因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

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分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分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

下风险:

A.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B.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分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

成分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

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4)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

定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可交易证券,导致其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受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

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评级机构对资产

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该证券的建议,不能保证该证券将一直保

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可能对该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

(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由于

流通受限证券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存在着无法卖出的风

险,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6)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

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

资税费成本。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6、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

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中证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中证”)编制和计算,其所有权

归属中证,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分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此项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力求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7.75%的基础上,结合量化方法追求超越标的的业绩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分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

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以量化组合投资管理方式为基础,力求在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的基础上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表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

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基金以量化评估因子为基础,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

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

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500指数为标的指数,通过量化组合管理方法,从优选个股、

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角度优化投资组合,力争在稳定跟踪标的指数外获取超额

收益。

(1)优选个股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框架下,以量化多因子策略为基础,选股因子覆盖盈利成

长类、财务质量类、价量指标类、分析师预期类以及公司治理类等多维度指标,

以强选股逻辑和强数据验证“共振”为标准,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步挖掘市场中的超

额收益来源,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对指数成分股和非指数成分

股进行动态优化和筛选。

(2)风险控制

本基金以量化风险控制模型为基础,对模型确认的各类风险因子做严格的敞

口控制,结合对组合跟踪误差的控制共同嵌入投资组合优化模型内,力求做到全

面客观的风险控制。

(3)成本控制

本基金以量化成本控制模型为基础,从市场流动性、冲击成本、换手率等角

度在交易环节进行组合的成本控制。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的

策略构造组合。

(1)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变量的分析,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据此确定债

券组合的整体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长、中、

短期债券投资比例;

(3)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综合曲线收益率估值,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从而回

避市场风险。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

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基金管理人据此构建量化分析

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

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

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

超额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7.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标的指

数为中证500 指数,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以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为主要组成分。

中证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

场,其成分股包含了500 只沪深300 指数成分股之外的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中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2、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500指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分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分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

设立日期: 2011年4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5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87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分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

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7.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票据前,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

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制

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

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

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

值方法的第1-9、11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

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复核完毕后,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每月/每季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

形式对账单。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七、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富安达公司将以电子形

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30-6999(免

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九、基金管理人个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看基金管理

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十、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投资人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2-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长途)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楼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adfunds.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