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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实年年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销售对象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事项的公告

2023-10-21 07:4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嘉实年年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嘉实年年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规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对嘉实年年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销售对象,并相应修改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封面删除【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公开销售】

  二、招募说明书中关于销售对象的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首页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公开销售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六、基金的募集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 资者、发 起资 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

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目标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

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仅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公募资产 管理产 品(发 起资金 提

供方除外)销售,具体销售对象以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人的范围进行调整,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3、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

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 年金

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单一 投资 者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同时对基金管理人信息一并更新。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改将自2023年10月23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将于2023年10月2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00-8800)咨询。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