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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发优选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0-31 06:02:0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优选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0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优选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简称 广发优选配置混合(FOF-LOF)

基金主代码 5012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1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优选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广发优选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1月2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1月2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年11月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优选配置混合(FOF-LOF)A 广发优选配置混合(FOF-L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01212 01382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投业务 是 是

注:广发优选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广发优选配置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

后更名而来。根据《广发优选配置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两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将于

2023年11月1日届满,自2023年11月2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和定投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优选配置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简称变更为“广发优选配置混合(FOF-LOF)”,

场内简称仍为“优选配置”,扩位证券简称仍为“广发优选配置FOF”,A类基金

代码仍为“501212”,C类基金代码仍为“013825”。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

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

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

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和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及

其他相关公告。

具体费率(适用于场内和场外申购)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

取为准。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

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

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封闭运作期届满时,对于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赎回费。除上述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外,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收

取不高于1.50%的赎回费,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本基金A类、C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A类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365日 0.30%

N≥365日 0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C类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

类。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和固定的

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

(又称“智能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指定的

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

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

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

的申购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相关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

电子渠道基金定期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定期投资业务的

代销机构名单、定期投资的起点及定期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具体以代销机构

安排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

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

咨询及投诉等。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

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

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