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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11-03 07:18:55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管理的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11月6日起生效。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自2023年11月6日起,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已有的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增加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基金代码:690001)和C类(基金代码:019838)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交易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为1.20%;托管费年费率为0.2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T〈7天

7天≤T<30天

T≥30天

赎回费率

1.50%

0.50%

0.00%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100%

100%

-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自2023年11月6日起在本基金开放日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修订前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修订后

新增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新增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或分类规则;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分类规则;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章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修订前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修订后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

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

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

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更通知。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票

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息披露、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新增(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

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五、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属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涉及前述内容的部分进行相应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388 (免长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