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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11-06 10:45:4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313,230.00 7.87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309 万华化学 9,000 862,920.00 1.08

2 600905 三峡能源 120,000 657,600.00 0.82

3 601111 中国国航 60,000 642,000.00 0.80

4 601881 中国银河 60,000 603,000.00 0.75

5 002371 北方华创 2,000 531,700.00 0.66

6 600938 中国海油 30,000 511,200.00 0.64

7 601899 紫金矿业 40,000 495,600.00 0.62

8 601658 邮储银行 100,000 465,000.00 0.58

9 000858 五粮液 1,500 295,500.00 0.37

10 600132 重庆啤酒 2,000 250,000.00 0.3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795,529.09 18.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85,073.97 12.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85,073.97 12.83

4 企业债券 38,051,003.77 47.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862,629.40 7.3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8,994,236.23 86.0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0208 20国开08 100,000 10,285,073.97 12.83

2 019656 21国债08 86,000 8,796,508.82 10.97

3 149424 21广铁02 50,000 5,238,756.16 6.53

4 163551 20国电02 50,000 5,085,750.41 6.34

5 112929 19蛇口03 41,000 4,263,208.31 5.3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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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处罚。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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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298.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49.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2,748.6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75 南航转债 1,359,309.32 1.70

2 113042 上银转债 635,501.92 0.79

3 113057 中银转债 604,585.07 0.75

4 110059 浦发转债 530,867.12 0.66

5 113053 隆22转债 289,213.49 0.36

6 123114 三角转债 275,577.97 0.34

7 127005 长证转债 268,144.18 0.33

8 113044 大秦转债 225,833.42 0.28

9 110088 淮22转债 180,400.85 0.23

10 110089 兴发转债 163,385.22 0.20

11 110063 鹰19转债 143,398.03 0.18

12 128119 龙大转债 141,365.10 0.18

13 123121 帝尔转债 129,664.30 0.16

14 113024 核建转债 117,446.99 0.15

15 113655 欧22转债 116,016.44 0.14

16 127056 中特转债 112,300.68 0.14

17 127030 盛虹转债 109,546.52 0.14

18 113046 金田转债 85,270.03 0.11

19 123085 万顺转2 70,051.64 0.09

20 113640 苏利转债 58,563.93 0.07

21 127061 美锦转债 55,723.75 0.07

22 128135 洽洽转债 47,338.90 0.06

23 113062 常银转债 45,902.72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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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13050 南银转债 45,621.70 0.06

25 113516 苏农转债 44,825.90 0.06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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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A

日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22-07-07至2022-12-31 -0.61% 0.22% -0.83% 0.09% 0.12% -0.03%

2023-01-01至2023-03-31 0.75% 1.24% -0.49% 0.11% 0.09% 0.02%

2022-07-07至2023-03-31 0.14% 1.46% -1.32% 0.10% 0.11% -0.01%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C

日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22-07-07至2022-12-31 -0.80% 0.22% -1.02% 0.09% 0.12% -0.03%

2023-01-01至2023-03-31 0.71% 1.24% -0.53% 0.11% 0.09% 0.02%

2022-07-07至2023-03-31 -0.10% 1.46% -1.56% 0.10% 0.1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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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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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

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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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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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

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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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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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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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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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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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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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

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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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

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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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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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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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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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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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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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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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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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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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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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各类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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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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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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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

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

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

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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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采用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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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

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

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生流

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

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

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

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发掘

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

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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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券对应的

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

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

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

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

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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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可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续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节假日原因

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

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后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

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

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

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

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

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投资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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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无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

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

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

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

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

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

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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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

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

损害的情况。

4、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

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

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

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

险。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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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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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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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a.依法募集资金;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c.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d.销售基金份额;

e.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g.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h.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i.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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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j.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k.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l.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m.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n.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o.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p.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a.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b.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d.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f.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g.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h.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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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i.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j.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k.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l.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m.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n.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o.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q.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s.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t.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v.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w.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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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为;

x.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y.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z.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aa.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b.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c.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e.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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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g.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a.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f.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g.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i.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j.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k.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l.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m.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n.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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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o.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q.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s.因托管人自身原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u.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v.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f.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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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i.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a.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b.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d.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f.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g.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h.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i.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f.变更基金类别;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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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i.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b.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c.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d.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e.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f.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g.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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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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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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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d.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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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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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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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a.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b.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c.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d.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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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f.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g.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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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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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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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及存托凭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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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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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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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

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

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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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基金托

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

因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

银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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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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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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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的认购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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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

本基金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或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因存入行系统原因造成存款账户与托管账户户名不一致的情形除外。开立定期存

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基金管

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

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

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

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

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

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基金

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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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基金托管人未尽保管责任导致的损坏、灭失的,由此产生

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

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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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

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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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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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

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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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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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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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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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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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根据反洗钱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资料信息,如基

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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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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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会同基金管理人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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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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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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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6-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代销机构募集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7-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7-06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7-0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8-04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货币基金转认/申购业务、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1-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1-10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华信通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31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3-03-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3-31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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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