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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11-13 09:56:23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9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0

六、基金备案................................................................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十一、基金的托管............................................................39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0

十三、基金的投资............................................................41

十四、基金的财产............................................................5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二十一、违约责任............................................................7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7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74

二十四、其他事项............................................................75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7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

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

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

额和C级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3、A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C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

另有规定的除外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

及量化分析,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

B级和C级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本基金A级、B级和C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2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兑付所有账户未付收

益,确认份额为有效申请份额。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

付账户未付收益;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

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如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

份额,且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则将自

动按比例兑付当前未付收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申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5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均为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

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

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价格,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

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成立时间: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为投资者

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结合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经济

金融政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对货币市场基金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从收益率、

流动性、风险、久期等角度入手,辅以敏感性分析及金融工程技术,进行综合分

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满足投资者对于高流

动性和低风险投资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

资产配置比例;在此框架之下,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

行品种选择。

在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采取如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别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

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面形成的利率预期调整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在债券资

产和回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3)合理科学有效地管理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具体地说,类别资产配置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率预期策略:因为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

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

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

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

2)平均剩余期限控制策略: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控制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

损失和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

以锁定较高的收益水平。

3)现金流管理策略: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

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

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确定同类资产

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关系,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

提高组合收益率。

(1)对于债券回购,主要包括套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时机选择策略等。

1)套利策略: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跨市场套利是指根

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

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

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

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较短期回购利率低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在

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进行较短期融资、

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2)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例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可每天进行等量配置,

而提高配置在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3)时机选择策略:大盘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

供求情况发生暂时的失衡,从而推高回购利率。这种失衡会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2)对于短期债券和央行票据,主要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

1)收益率曲线策略: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

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

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

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整体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

的投资策略,例如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

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2)收益率利差策略:利差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从而在组合

中分配资产比例的方法。例如,国债与非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在经济下滑时会增

大,而在经济增长时将会缩小;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之间,如果

预期利率上升,利率波动性减小,利差将缩小。

3、品种选择方法

根据上述资产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

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

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

投资对象。

具体而言,品种选择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符合前述资产配置策略;

(2)寻求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寻求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VAR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5)符合降低积极管理风险的要求;

(6)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债券;

(7)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日通知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较稳收益及高流动性的特征,

这些特征与七日通知存款的特征较为接近,且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具有透明、

权威的特点,鉴于此,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

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

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6)、(12)、(18)和(1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券

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

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市场

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

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级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C级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C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本基金对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

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

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1)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成立时间: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本基金对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

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级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C级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C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6)、(12)、(18)和(1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券

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为《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