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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3-11-15 07:40:34

工银瑞信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 年 11 月 20 日

公告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9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23 年 10 月 11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国证 2000ETF 基金

5、基金代码:159543

6、标的指数简称:国证 2000 指数

7、标的指数代码:399303

8、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18,196,551.00

份。

10、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99 元。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18,196,551.00 份(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14、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排序不分先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上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313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

5、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

财信证券、诚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

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

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信达证

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

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

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

6

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18,171,595.00 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

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4,956.00 元。本次募集所

有资金在 2023 年 11 月 9 日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 年 11 月 9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18,196,551.00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3】1046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国证 2000ETF 基金

5、基金交易代码:159543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18,196,551.00 份(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

7

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385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 157,542.6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基金份额合计为 218,196,55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

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117,860,096.00 份,占比 54.0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100,336,455.00 份,占比 45.98 %。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正和 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0,000,777.00 18.33

2

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鹤禧阿

尔法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0,006,416.00 13.75

3 石家庄泛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0,001,944.00 4.58

4 刘强 7,001,088.00 3.21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3.21

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3.21

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3.21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3.21

9 刘慧 5,000,972.00 2.29

10

珠海市瑞丰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丰

汇邦云谷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300,705.00 1.51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本公司下设二十二个部门和三个分公司,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FOF

投资部、养老金投资中心、指数及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管理部、战略客

户部、数字金融部、产品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财

务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运作部、北京

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权益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权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9

专户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

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FOF 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 FOF 类产品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养老金投资中心是公司养老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投资、销售、产

品和服务工作。

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是公司主动、被动量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募、专户、

ETF、指数化等主被动量化业务的管理。

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以及公司投资服

务工作。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银行、券商、独立销售机构等渠道和客户,各类代销和直销业务一体化

业务的开拓、营销和维护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公司主权类机构业务、非银行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养老金战略客户等

销售管理。

数字金融部负责数字化营销的组织和实施,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落地和平台建设。

产品管理部负责产品创新、开发与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分析、股权管理及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承担党

委办公室、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职能。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投资合规性监控、组合绩效评估和分析等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内控、合规和反洗钱管理等工作。

稽核审计部负责公司稽核审计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薪酬、考核等工作,承担党委宣传部、党委

组织部职能。

纪委办公室承担纪委日常工作职责。

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网络安全和维护。

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建设和运营公司投教基地、呼叫中心,开展

直销柜台业务,为公司高端要客陪伴服务。

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核算和会计工作。

10

北京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深圳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目前,公司共有员工 720 人,平均年龄 35 岁,81%的员工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公司投

研团队由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投研人员 214 人,投资人员平均拥有约 12 年的从业

经验。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旗下管理 246 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

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 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

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0 年 7 月 1 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指数及量

化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

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变更为产品工银瑞信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变更为产品工银瑞信

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变更为产品工银瑞信中证传媒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 日,担任工银

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

担任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线上

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担

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 六个月持有期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3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12

联系人:秦一楠

(1)托管人公司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

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

13

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831 只。

2、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14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212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

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数 负债: 期末数

银行存款 215,607,870.84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23,971,031.2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23,971,031.28 应付清算款 21,413,888.19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759.29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1,673.68

贵金属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其他投资 应交税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利润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他负债 16,447.01

应收清算款 负债合计 21,442,768.17

应收股利 所有者权益:

应收申购款 实收基金 218,196,551.00

其他资产 47,907.49 未分配利润 -12,509.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8,184,041.44

资产合计 239,626,809.61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39,626,809.6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3年11月13日,工银瑞信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

16

下:

(一)截至2023年11月13日,本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971,031.28 10.00

其中:股票 23,971,031.28 10.00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5,607,870.84 89.98

8 其他资产 47,907.49 0.02

9 合计 239,626,809.6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86,988.00 0.13

B 采矿业 379,282.00 0.17

C 制造业 17,082,486.95 7.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4,271.00 0.30

E 建筑业 292,066.00 0.13

F 批发和零售业 723,309.00 0.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8,054.00 0.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76,411.86 1.23

J 金融业 141,740.00 0.06

K 房地产业 333,241.00 0.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0,024.00 0.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7,665.47 0.1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9,209.00 0.0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5,002.00 0.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6,903.00 0.07

S 综合 54,378.00 0.02

17

合计 23,971,031.28 10.99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023 年 11 月 13 日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2023年11月13日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截止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573 兴齐眼药 2,500 382,825.00 0.18

2 603728 鸣志电器 4,300 300,957.00 0.14

3 603985 恒润股份 5,000 216,200.00 0.10

4 300049 福瑞股份 6,100 204,899.00 0.09

5 002020 京新药业 14,300 196,482.00 0.09

6 300129 泰胜风能 16,900 168,155.00 0.08

7 600326 西藏天路 27,300 160,797.00 0.07

8 600269 赣粤高速 35,500 146,970.00 0.07

9 300032 金龙机电 18,600 124,434.00 0.06

10 603583 捷昌驱动 5,200 107,588.00 0.05

2、2023 年 11 月 13 日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23年11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23年11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8

(2)截至2023年11月13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3年11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23年11月1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5,265.99

7 待摊费用 22,641.50

8 其他 -

9 合计 47,907.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3年11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3年11月13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19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

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工银瑞信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

22

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23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

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

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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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

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

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

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7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通或停止场外申购赎回、开通或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通过特殊申购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8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29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30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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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32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33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4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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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