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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17 10:53:02

银华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11-16

送出日期:2023-11-17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农业50 基金代码 159827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12-10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12-18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张亦驰 2022-06-20 2012-08-01

谭跃峰 2022-06-20 2011-07-01

其他 本基金场内简称为:农业50ETF。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发生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以及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的

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农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农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申购费,赎回费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50%

托管费 0.10%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

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

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

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6、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退市风险: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终止基金合同风险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投资人在进

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

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套利风险。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13、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14、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1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保证金风险;(3)合约展期

风险。1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17、投资股票期权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

风险;(3)操作风险。18、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2)担保能力及

限制交易风险;(3)强制平仓风险。1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

(2)信用风险;(3)市场风险。20、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21、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2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2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24、成份股停

牌风险。25、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26、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

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

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