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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3号)

2023-11-21 11:00:4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711.73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7,729,604.29 4.96

合计 119,965,911.83 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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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基础材料 - -

B消费者非必需品 7,713,149.97 4.95

C消费者常用品 - -

D能源 - -

E金融 - -

F医疗保健 - -

G工业 - -

H信息技术 - -

I电信服务 16,714,942.85 10.74

J公用事业 - -

K房地产 - -

合计 24,428,092.82 15.69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230 科大讯飞 201,000 12,799,680.00 8.22

2 002415 海康威视 296,200 12,635,892.00 8.12

3 000032 深桑达A 263,600 8,714,616.00 5.60

4 00700 腾讯控股 23,600 7,970,503.00 5.12

5 600212 绿能慧充 932,401 7,729,604.29 4.96

6 03690 美团-W 61,400 7,713,149.97 4.95

7 300418 昆仑万维 162,500 7,601,750.00 4.88

8 002777 久远银海 261,176 7,396,504.32 4.75

9 688099 晶晨股份 82,782 6,963,621.84 4.47

10 000063 中兴通讯 185,600 6,043,136.00 3.8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354,776.52 5.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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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354,776.52 5.37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88 22国债23 63,000 6,329,792.96 4.07

2 019679 22国债14 20,000 2,024,983.56 1.30

3 - - - - -

4 - - - - -

5 - - - -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所持有的深桑达A(000032)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高管出

具的监管警示函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等,违规类型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违规行为包括经查,公司高管秦卫明担任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期间,

其配偶于2021年12月27日买入深桑达股票900股,其女儿于2022年1月

10日卖出深桑达股票17,400股、2022年1月11日买入深桑达股票1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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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的昆仑万维(300418)收到深圳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的措施

等,违规类型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行为包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近期,公司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AIGC、ChatGPT等有关提问

时,称AI生成音乐的模型于2022年年中推出,目前已合作音乐、教育、汽车、游

戏等领域的部分企业且产生一定收入。此外,公司还称公司合作奇点智源,将在今

年内发布中国版类ChatGPT产品。公司股价自2023年3月以来涨幅超过80%。

2023年3月16日及3月24日,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

公告》及《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披露“截止目前,公司AIGC、人工智能等业

务产品尚未产生实际收入,预计对公司2023年财务状况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公

司和奇点智源合作开发中国版类ChatGPT,预计今年内将发布中国版类ChatGPT,

并且会将代码开源。中国版类ChatGPT的知识产权归奇点智源所有,后续公司享

有中国版类ChatGPT商业化产生的净利润的50%,但后续能否顺利实现商业化存

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ChatGPT及相关概念受投资者广泛关注的背景下,公司

通过互动易回复投资者咨询时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业务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的中兴通讯(000063)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高管出

具监管函的措施等,违规类型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行为包括经查,公司高

管李妙娜担任中兴通讯监事期间,其母亲于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

16日期间累计买入中兴通讯股票2,000股,累计卖出中兴通讯股票2,000股。上

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短线交易。

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的晶晨股份(688099)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高管出

具警告、公开批评、公开处罚等措施,违规类型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行为

包括因公司高管王成先生原任职的公司在收购项目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行为。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负面影响。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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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研究员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

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

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行业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④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

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⑤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量化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资深桑达A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是CEC集团国资云及数据要素

业务核心平台,国资云及数据要素有望驱动公司业绩超预期增长。

本基金投资昆仑万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通过孵化、并购等形成五大业务

板块,分别为海外信息分发与元宇宙平台、海外社交娱乐平台、全球移动游戏平台、

休闲娱乐平台与科技股权投资平台。看好公司海外业务中Opera与StarX,以及游

戏业务中ArkGames加快自研游戏推进,或将成为公司新的增长点。

本基金投资中兴通讯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是网络设备龙头,未来以服务器

为代表的第二曲线业务驱动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公司价值有望重估。

本基金投资晶晨股份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公司是多媒体APSoC龙头,拥有

S/T/AI/W/V五大系列SOC芯片,分别对应智能机顶盒、智能显示终端、智能音视

频、WiFi蓝牙、车载信息娱乐系统五大领域,看好公司2023年业务反转。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1,508.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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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7,061.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8,570.2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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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创新成长混合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04.19-2022.12.31 -9.51% 1.55% -4.49% 0.99% -5.02% 0.56%

2023.01.01-2023.03.31 14.49% 1.39% 3.37% 0.69% 11.12% 0.70%

东方创新成长混合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04.19-2022.12.31 -9.89% 1.55% -4.49% 0.99% -5.40% 0.56%

2023.01.01-2023.03.31 14.32% 1.39% 3.37% 0.69% 10.95% 0.70%

2、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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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04月19日生效,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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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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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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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交易

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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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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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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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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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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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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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

按红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四)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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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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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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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

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一)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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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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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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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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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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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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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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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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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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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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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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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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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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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

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

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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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除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就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

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准备措施。

1、大额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

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拒绝超出比例的

申购申请。

2、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

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另外,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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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

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根据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配置情况,

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

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实施侧袋机制;

6、收取短期赎回费;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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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延迟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3、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

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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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

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

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

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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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

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

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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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

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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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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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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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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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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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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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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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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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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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规则等;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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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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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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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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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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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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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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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

利发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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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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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

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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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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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创新

成长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创新成长主题相关

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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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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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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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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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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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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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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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创新

成长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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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创新成长主题相关的

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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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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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

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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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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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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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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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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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终止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

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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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

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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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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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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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要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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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

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

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

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建议

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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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

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4月19日到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2023年4月19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04-20

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5-21

关于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5-27

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5-30

关于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6-01

东方基金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公告 2022-06-22

关于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7-05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7-06

关于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 2022-07-06

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3号)

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二季度报告 2022-07-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7-21

关于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在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7-25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07-26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8-29

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关于增加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9-27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09-30

关于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0-22

2022年三季度报告 2022-10-26

关于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2-15

2022年四季度报告 2023-01-19

关于增加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2-10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2-21

关于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3-02

关于增加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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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3-09

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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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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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