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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11-22 07:26:26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1月23日起,增加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D类三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具体分类规则及费率如下所示:

  1、本基金A类、C类、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与基金简称:

华富恒稳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6405 006406 020080

基金简称 华富恒稳纯 债债券 A 华富恒稳纯 债债券 C 华富恒稳纯 债债券 D

  2、申购费率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赎回费率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1%

N≥30 日 0

  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2023年11月23日起办理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三、D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各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11月23日起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届时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事宜: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8001;

  (2)本公司网址:www.hffund.com。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称 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 收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C 类 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 代 码 。 由 于

基金 费用的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 总数

八、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A 类 基金份额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C 类 和 D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由于 基

金费用的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 总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 总数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方式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 示。 申 购 的

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3、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 的 计 算 详

见招募说明 书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4、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C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用。

5、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 法

规 设 定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6、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 招募说 明 书 中

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各 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由于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 总数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方式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 入 方 法 ,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 产

承担 。

3、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 的 计 算 详

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4、A 类、D 类基金份 额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财产 。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 归

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 费 。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 基 金 A 类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各 类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收费 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 定 ,并 在

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二、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二、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 作 日 闭 市

后,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 性。 当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含 第 4 位)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步扩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 作 日 闭 市

后,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余 额 数 量

计算,均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 性。 当任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含 第 4 位)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

4、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步扩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 偏 差

达到该 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销售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服务 。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D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40%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份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 件:

......

16、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五;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 件:

......

16、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 额 净 值 百

分之零点五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 全 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 偿 基

金债 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 全 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 偿 基

金债 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各 类基金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