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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11-27 07:06:34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升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将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调整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订《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11月2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调整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相关工作。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调整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根据事实性信息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

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801.6286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

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

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信

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

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等有关事项。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方式、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双方 书面共同 确认的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 传真号为 :0755-33379007, 电子邮 件为 : zhouxy@htamc.com.cn或fanwang@htamc.com.cn。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

作小时(工作时间为8:30-11:30,13:30-17:00),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方式、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基金管理人的传真号为:0755-33379007,电子邮

件为:fanwang@htamc.com.cn或hthtdata@htamc.com.cn。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划款

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为8:30-11:30,13:30-17:00),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

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

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

决。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

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

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特别地,对于已达成的非RTGS T+0场内交易,账户余额充足时,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数据直接处理,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需在当日15:00之前补足资金,否则造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直接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

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并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

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

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 )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

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

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影响基金资

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本

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

收过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htamc.com.cn

  客服电话:4001-666-916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并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