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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11-28 10:28:12

(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4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4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6)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95317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4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5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zts.com.cn

(5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联系电话:0755-21516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5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5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

联系人:张吉安

客服: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6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hfzq.com.cn

(6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95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6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600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网址:http://www.18.cn

(6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6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956007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6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69)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王少峰

电话:0755-25479116

网站:www.wanhesec.com.cn

公司传真:0755-25171353

客服电话:4008-882-882

(70)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单

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单

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人:吴红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133

联系人:王曦语

电话:021-38917000

网址:www.htfutures.com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方式: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www.tl50.com

(7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7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人代表:刘明军

公告联系人:谭广峰

公告电话:4000-890-555

公告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7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78)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GimbertoGirado

联系人:牟冲

联系方式:0532-87071088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http://www.yitsai.com

(7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8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8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howbuy.com

(8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8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8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大厦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8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1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1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方式: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9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9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9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南

联系方式: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9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9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0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0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0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传真:010-891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0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0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0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吴嘉欣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8月6日证监许可【2021】2642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期)为六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的

期间。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

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到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以其

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1.00%

3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情

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六个月的锁定期限,六个月后方可赎回,赎回时

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年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年,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年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年,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类基金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修改该项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

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产业分析以及个股成长性深度研究分析,精选景气行业中的个股投资机会,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景气精选相关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对权益、固定收益类等不同

类别的资产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严格遵循从基本面出发的原则,综合评估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精选投资品种,并严控个股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

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

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产业演进及社会变迁等因素,前瞻性挖掘符合在中

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具有投资潜力、景气程度高或趋势向好的产业;通过

深度研究和充分的基本面分析,力争抓住产业成长周期和景气度变化中的投资机会,选择景

气趋势向上、质地优异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称景气精选主题的行业,主要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以

产业投资的视角看景气度上行产业中具备核心优势,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

领带动作用的优质上市公司,具体股票选择主要体现在:1)公司处于知识技术密集、能源

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TMT、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

装备、节能环保等,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处于景气状态,有望成为经济未来新引擎产业中具有

核心优势的上市公司;2)公司处于传统服务产业,包括文体娱乐、医疗服务、地产金融、

食品饮料、消费品等,但通过信息化改造,引入技术革新、创新商业模式等实现业务转型,

从而使企业在行业格局不断优化、行业景气复苏阶段具有独特、持久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3)公司处于产业景气度向上,包括能源、化工、建筑、矿产、交运等具备产业级别投资机

会,或者在内在或外在因素驱动下,对行业景气程度或变动趋势产生正面影响,在经营模式、

市场格局、竞争壁垒、竞争优势、产能投放、研发投入、业务拓展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具备优

势的上市公司。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及政策等

因素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周期、产业空间、产业竞争格局和行业发

展阶段分析等,把握经济结构转型期的投资机会,筛选出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景气程度高或

趋势向好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将面向更为长远的周期,通过对

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前瞻性分析,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崛起及传统产业升级换代

带来的中长期投资机会。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相结合,精选高景气行业中具备核心

竞争优势、高成长确定性、估值合理的个股。

1)公司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竞争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

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

市公司股票;产品竞争力方面,选择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市场拓展能力较好、竞争优势明显

且可持续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

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

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

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

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率

(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

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严格筛选周期成长性好、行业

景气度高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基金经理将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

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

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

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

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

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将敏感

度指标(Delta、Vega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

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

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

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8、融资买入股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融资买入股票成本以及其他投资工具收益率综合评估是否采用融资方式

买入股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景气精选相关股票、存托

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恒生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或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76,709,538.48 91.62

其中:股票 2,876,709,538.48 91.6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8,227,901.12 6.31

8 其他资产 65,007,396.95 2.07

9 合计 3,139,944,836.55 100.00

本基金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259,518,404.88元,占期末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8.3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79,298,996.00 5.75

B 采矿业 392,753,498.48 12.59

C 制造业 1,761,204,137.88 56.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721.69 0.00

E 建筑业 132,381,712.00 4.24

F 批发和零售业 32,418,018.12 1.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7,049,329.50 2.4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439,458.21 1.07

J 金融业 2,820,214.07 0.09

K 房地产业 5,815,249.91 0.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17.75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336.3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80.33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69.4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93.92 0.00

S 综合 - -

合计 2,617,191,133.60 83.9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 - -

非必需消费品 53,341,152.90 1.71

必需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4,875,153.65 0.16

房地产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31,533,006.78 1.01

材料 65,521,993.08 2.10

科技 104,247,098.47 3.34

公用事业 - -

政府 - -

合计 259,518,404.88 8.32

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58 赛轮轮胎 27,087,306 308,524,415.34 9.89

2 600378 昊华科技 6,371,734 239,832,067.76 7.69

3 000683 远兴能源 32,071,700 230,595,523.00 7.39

4 600988 赤峰黄金 15,690,100 211,188,746.00 6.77

5 000807 云铝股份 12,240,500 155,821,565. 5.00

00

6 000811 冰轮环境 7,872,971 124,078,022.96 3.98

7 601899 紫金矿业 10,234,924 116,371,085.88 3.73

8 002299 圣农发展 5,901,200 113,007,980.00 3.62

9 002149 西部材料 6,465,800 108,560,782.00 3.48

10 00268 金蝶国际 10,789,000 104,247,098.47 3.3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8,686.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3,442,378.00

3 应收股利 769,099.54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7,232.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5,007,396.9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10.28-2021.12.31 1.80% 0.48% 0.06% 0.53% 1.74% -0.05%

2022.01.01-2022.12.31 -16.74% 1.47% -13.65% 0.93% -3.09% 0.54%

2023.01.01-2023.06.30 -4.21% 0.96% 0.05% 0.61% -4.26% 0.35%

2021.10.28-2023.06.30 -18.81% 1.26% -13.56% 0.81% -5.25% 0.45%

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10.28-2021.12.31 1.70% 0.48% 0.06% 0.53% 1.64% -0.05%

2022.01.01-2022.12.31 -17.25% 1.47% -13.65% 0.93% -3.60% 0.54%

2023.01.01-2023.06.30 -4.50% 0.96% 0.05% 0.61% -4.55% 0.35%

2021.10.28 -19.63% 1.26% -13.56% 0.81% -6.07% 0.45%

-2023.06.3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8、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9、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

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按基金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

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选择一家报

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及实施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暂停或延期办理、收到

赎回款项的时间晚于预期,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

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

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

响。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

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

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期货投资中最

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

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

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3)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锁定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期届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

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

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9、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0、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

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资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

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因此面临损失。

1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

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

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选择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

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

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景气精选相关股

票、存托凭证证券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景气精选相关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景气精选相关股票、存托

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复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任一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

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

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10月28日发布的公告:

1.2023年5月24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2.2023年7月8日《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大成景气

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大成景气精

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大成景气精选六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023年7月20日《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

度报告》。

4.2023年8月26日《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2023年8月3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6.2023年10月1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在此之前公告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

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景气精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