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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1月28日更新)

2023-11-28 07:33:52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最短持有期一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不

收取赎回费用。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

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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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8%,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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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99,206.35/1.2000=82,671.96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101,2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1,200.00/1.2000=84,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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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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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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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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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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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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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值。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根据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

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流动性、估值水平、风险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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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等因素,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

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

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

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

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

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的观测

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

理,同时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

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买入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投资债项评级AA+的信用

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债项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

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1)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

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

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

势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

选择,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

行积极地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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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

或梯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

属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

致固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

之间价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

投资需求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

选择相对低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

益率相对较低的类属资产。

(3)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

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

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

虑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

市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

交易中存在显着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

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

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

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

票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

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失,因此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

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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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

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

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

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贯彻长期投资、策略为先、精选个股的管理方式。首

先,利用公司的行业研究和金融工程平台,形成适合基金合同约定和风格特征

的品种跟踪范围,即建立本基金的风格股票池,主要参考因素包括流动性、成

长性、估值等量化指标;其次,根据经过尽职调研和股票价值评估而形成的公

司股票池对风格股票池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本基金可最终投资的基金股票池;

最后,根据风险预算目标和对市场驱动因素的评估,合理制定当期的股票投资

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并调整股票资产组合。

同时,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

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内地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

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3)人民币与港币

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

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

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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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

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

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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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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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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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5%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

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

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综合反映了

沪深证券市场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恒生指数作

为香港蓝筹股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走势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

恒生指数收益率衡量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收益率。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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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374,948.26 10.67

其中:股票 24,374,948.26 10.6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4,792,453.20 85.23

其中:债券 194,792,453.20 85.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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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11,257.96 3.86

8 其他资产 557,131.65 0.24

9 合计 228,535,791.07 100.00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1,941,630.26元,

占期末净值比例为6.95%。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735,398.00 1.59

C 制造业 5,703,437.00 3.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1,183.00 0.89

J 金融业 1,429,500.00 0.8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33,800.00 0.60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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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433,318.00 7.23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768,515.13 0.45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2,026,127.04 1.18

金融 1,589,836.70 0.93

医疗保健 849,817.14 0.49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4,698,362.41 2.73

公用事业 2,008,971.84 1.17

房地产 - -

合计 11,941,630.26 6.9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700 腾讯控股 10,000 2,729,031.62 1.59

2 00883 中国海洋石油 160,000 2,026,127.04 1.18

3 02380 中国电力 770,882 2,008,971.84 1.17

4 00941 中国移动 32,790 1,969,330.79 1.15

5 02328 中国财险 177,152 1,589,836.70 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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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01601 中国太保 50,000 1,429,500.00 0.83

7 601088 中国神华 45,000 1,404,000.00 0.82

8 600489 中金黄金 121,700 1,331,398.00 0.77

9 300795 米奥会展 30,000 1,033,800.00 0.60

10 000933 神火股份 60,000 1,024,800.00 0.60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138,617.26 5.3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260,033.06 11.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0,345,221.92 40.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3,167.21 2.33

6 中期票据 86,597,133.71 50.3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448,280.04 2.5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4,792,453.20 113.34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103071 21天津港MTN005 100,000 10,607,189.04 6.17

2 102282257 22云能投MTN007 100,000 10,596,700.82 6.17

3 102280163 22渝兴永MTN001 100,000 10,514,169.86 6.12

4 149249 20深铁G4 100,000 10,246,682.74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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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85742 22华创C1 100,000 10,225,098.63 5.95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出

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

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

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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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528.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3,950.62

3 应收股利 98,532.12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9.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57,131.65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05 长证转债 3,380,855.75 1.97

2 113049 长汽转债 791,270.22 0.46

3 127058 科伦转债 276,154.07 0.16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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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6.6-2022.12.31 -1.15% 0.10% -0.27% 0.14% -0.88% -0.04%

2023.1.1-2023.9.30 -0.73% 0.22% 0.58% 0.10% -1.31% 0.12%

2022.6.6-2023.9.30 -1.87% 0.17% 0.31% 0.12% -2.18% 0.05%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6.6-2022.12.31 -1.37% 0.10% -0.27% 0.14% -0.10% -0.04%

2023.1.1-2023.9.30 -1.03% 0.22% 0.58% 0.10% -1.61% 0.12%

2022.6.6-2023.9.30 -2.39% 0.17% 0.31% 0.12% -2.70% 0.05%

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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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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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建仓期为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建仓期结束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的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华富安业一年持

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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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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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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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

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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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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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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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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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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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

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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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

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

将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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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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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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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及第10、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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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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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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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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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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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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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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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3、增加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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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

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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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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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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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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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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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

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

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

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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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

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

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办理该等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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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股票、债券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

出,我

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

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

较高的流

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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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

款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赎回申请无法及时办理、赎回款项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承担更高的申购赎回成本

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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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余资产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

金管理人将会发挥专业的研究优势,加强对股票、债券市场及上市公司基本面

的深入研究,不断优化资产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同时,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投资人可能面对在

最短持有期内无法随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在大量认/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集中到期时出现较大赎回的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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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

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

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

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

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这类金融衍生品所面临的风险主

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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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当相应期

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可能会导致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

外,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

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

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2)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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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

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

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等

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并使得本基金所

持有

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

而导致

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

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

失投资

机会。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

能错失

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

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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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

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

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所取得

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7)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及评

价方法、结果很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

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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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

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

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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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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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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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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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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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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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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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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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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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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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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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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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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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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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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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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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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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

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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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

将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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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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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及第10、11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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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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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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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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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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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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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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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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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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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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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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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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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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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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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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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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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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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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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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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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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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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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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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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

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

访等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

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

的,应及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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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日期 标题

2023-10-25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09-14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9-14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3-09-14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9-14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9-07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23-08-30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7-21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06-03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3-04-21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03-31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报告

2023-01-20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3-01-0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2-11-29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11-29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29 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18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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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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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办公时间内可

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