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1 月 2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福康稳 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简称 嘉实福康稳 健养老一 年持有期混 合(FOF)
基金主代码 010866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22 年 1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名 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法 律法
规以及 《嘉实 福 康 稳 健 养 老 目 标 一 年 持 有 期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基 金 合 同 》、《嘉 实
福康 稳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 书》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 日
下属分级基 金的基金 简称 嘉 实 福 康 稳 健 养 老 一 年 持 有 期 混 合 (FOF)
A 嘉实福康稳 健养老一 年持有期混 合(FOF)Y
下属分级基 金的交易 代码 010866 017397
该分级基金 是否开放 赎回 - 是
注:(1)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详见相关公告。
(2)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供
投资人使用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进行申购以及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进行申购以及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
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锁定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
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申购确认日(锁
定起始日)起,至申购确认日次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锁定到期日)之间的区间。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开始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投
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
一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
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
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定持有
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赎
回的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 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 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4.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4.3 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登录
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三个
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赎回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亦可
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
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根据 2023 年 1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A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23 年 1 月 11 日起开放日
常赎回业务,详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除遵守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
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 除另有规定外,Y 类基金
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者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
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7)风险提示: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
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