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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2023-12-06 06:08:42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7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6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6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5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06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20】

570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8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经济、政治、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

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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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

度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3年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3年12月5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

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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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

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添福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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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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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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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一年的期间。本基

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

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

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每一开放期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

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

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

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

证券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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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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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

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

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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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暂由总经理周向勇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

册会计师。1996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

督检查局。2004年8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

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

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

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

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

记、财政厅厅长。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

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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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4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

中国建投董事。2023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

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

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

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

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

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

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

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

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

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

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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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

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

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

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

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

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

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

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

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

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

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

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

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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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

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

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

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

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

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建设

银行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7月至2002年4月在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未名

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年4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

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年2月至2020年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

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8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

国投资分析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

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

财务部员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部员工。2000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

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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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

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

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

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2020

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7月至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

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

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玮,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在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2019年2月在敦

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

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

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魏伟,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光大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债券交易员。2023年3

月起任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安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兼任国泰添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兼任国泰合融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2021年2月8日起由王玉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由王玉和胡智磊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由胡智磊担任基金经理,自2023

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由胡智磊、魏伟共同担任基金经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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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起至今由魏伟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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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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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

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

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

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

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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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

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

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

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

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

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

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

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

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

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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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

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

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

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

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

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

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

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

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

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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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6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

股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

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7亿元,下辖17

家分行,员工总数超13000人。

2014年4月9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2014年12月,南京银行获得保监会批复的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

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

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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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银行理财业务托管、保险资金托管、QDII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2023年6月30日,托管

规模达2.24万亿。

(二)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2013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

八个内设部门,其中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

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部分核心业

务岗位人员均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承建,使用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

多数基金托管业务,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齐全、职责边界较为清晰的全面风险管理治

理架构。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

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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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

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70号文《关于准

予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

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

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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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

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

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

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8月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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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

本情况”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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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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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

份额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

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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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

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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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

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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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0%,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400=9,558.0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6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558.0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续持

有期为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0.10%=10.2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10.20=10,189.8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7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189.8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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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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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

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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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

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将于该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40%的部分全部予以办理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包括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

超过4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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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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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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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灵活运用久期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利率品种策略、信用债策略、回

购交易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

略,构建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动

态地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积极地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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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预测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

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

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则适当提

高组合久期。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

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

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

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

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负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

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利率品种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

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

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

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

品种。

5、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

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

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6、回购交易策略

回购交易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策略之一,把信用债投资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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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合起来,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

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

成本的利差。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

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投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

下提高组合投资收益。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风险对冲为目的,转移信用衍生品所挂钩债券的信用风险,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

开放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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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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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投资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

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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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

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

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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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23年7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28,308,685.39 96.38

其中:债券 628,308,685.39 96.3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589,115.90 3.62

7 其他各项资产 22,653.07 0.00

8 合计 651,920,454.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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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934,647.21 12.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358,410.96 2.01

4 企业债券 239,128,334.78 46.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87,904,339.51 55.8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39,341,363.89 7.64

9 其他 - -

10 合计 628,308,685.39 121.9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280096 22武进经发MTN001 300,000 30,546,583.56 5.93

2 138880 23国联01 300,000 30,483,115.07 5.92

3 137829 22元禾K1 300,000 30,408,777.53 5.90

4 2028033 20建设银行二级 200,000 21,267,917.81 4.13

5 102100122 21赣铁航MTN001 200,000 20,934,887.67 4.0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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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建设银行”

违规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建设银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管规定不符;

监管发现问题屡查屡犯或未充分整改;向检查组提供企业出具的虚假证明

材料;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案件信息;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贷款审查严重

不尽职,违规办理虚假按揭贷款;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违规为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后期以流动资金贷款承接前期融资;信用卡资金违

规流入证券公司;违反产业政策为“两高一剩”企业提供融资;小微企业

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企业划型不准确,将大中型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统计;

小微快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收取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费用;违

规借贷搭售理财产品;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资金违规归集使用;向关系人发

放信用贷款;违规发放贷款掩盖风险;违规变相突破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

度限制;搭桥贷款业务不合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固

定资产贷款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并购贷款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个

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符合监管规定;

理财业务投资运作不合规;违规通过理财业务实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违

规虚增资本;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资金流向不符合规定,违

规投资权益类资产;理财产品信息登记不及时,部分产品未登记底层资产;

债券投资业务未准确计量风险,个别债券风险加权资产计提比例低于监管

要求等原因,受到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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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

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

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

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653.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653.0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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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62% 0.03% 0.94% 0.05% -0.32% -0.02%

2021年度 4.93% 0.03% 5.23% 0.05% -0.30% -0.02%

2022年度 1.51% 0.06% 3.32% 0.06% -1.81% 0.00%

2023年上半年 2.54% 0.02% 2.73% 0.04% -0.19% -0.02%

2020年8月3日至2023年6月30日 9.91% 0.04% 12.74% 0.05% -2.83% -0.01%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8月3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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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应

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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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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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

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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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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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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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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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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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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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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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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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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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销售机构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2020年

9月1日开始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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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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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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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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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

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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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

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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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

定适用于主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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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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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与之前相比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

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

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

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

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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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是投资于全市场的、无特定债券类型的债券型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因此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

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

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

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

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

市场、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

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

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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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

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将于该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40%的部分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包括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40%

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

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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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7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

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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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三、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

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

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

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

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其他风险。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一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

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

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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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

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5、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

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或环境变化,

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用于偿付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

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

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

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

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

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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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

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

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

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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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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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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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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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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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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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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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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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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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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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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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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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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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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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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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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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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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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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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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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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

开放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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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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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

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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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由于管理人未及时提

供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托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

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

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

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

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体现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

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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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

接流程进行沟通。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

金托管人不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产品财务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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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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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配合基金管理人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的认购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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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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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

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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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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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

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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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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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

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

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

15-20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12/1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12/28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3/8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7/19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8/30

关于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8/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9/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及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9/2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