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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次更新)

2023-12-08 06:24:20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7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0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5年09月2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

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

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3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九、基金的投资..........................................................................................................56

十、基金的业绩..........................................................................................................69

十一、基金的财产......................................................................................................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七、风险揭示..........................................................................................................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新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段国圣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理学硕士、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

官、审计责任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

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届会

长、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

第一届、第二届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陈奕伦先生:副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

副总经理、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泰康健康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CEO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职于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

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浩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心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裁、兼任阳光恒昌物

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

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

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区块链专委会常务委员、

教育部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

家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

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

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

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经济学硕士、金融EMBA。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

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

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银河证券郑

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

理、销售总部及郑州分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总办会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

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

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

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

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

融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BBC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

部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

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怡女士,金融学硕士。2016年5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金股票基

金经理。2017年4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月19日-2019年5月8日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2023年7月25日担任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2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日-2019年5月8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22日-2021年12月7日担任

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30日-2023年7月25日担

任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

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

究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员、行业投资经理等职务。

本基金过往基金经理

彭一博先生,经济学硕士。2015年11月2日-2017年11月28日担任泰康

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国民经济学硕士。2015年9月23日-2020年1月6日担任泰

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负责人。2015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

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12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2020年9月22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

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2020年7月2日担任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2020

年1月10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

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

-2020年7月24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5月20日-2023年2月7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人。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

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6

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2020年

1月6日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

8日-2016年12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8月30日-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2020年3月26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6月13日-2023年6月9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担任泰

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

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7日至今

担任泰康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任泰康浩

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潘漪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经济学硕士。2018年3月加入泰康公募,

现任FOF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人。2020年4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睿福优选配置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4月28日至今担任泰

康福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6

月29日至今担任泰康福泽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年7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7月18日至今担任泰康养老目

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任瑞泰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部高级投资经理等职务。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

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

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

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

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

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近640家分

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

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

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

质量发展。

截至2023年6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63万亿元,2023年半年度

实现净利润142.38亿元。成本收入比24.89%,不良贷款率1.34%,拨备覆盖率

为217.65%,资本充足率13.46%,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

牌价值达87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3位,连续十年跻身全球银

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

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

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

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

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

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史学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

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零售银行总部工作;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

任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托管部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

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

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

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3年6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只,规模共计122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

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

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

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京银行内部

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

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北京银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

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

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层、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APP: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tkfunds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张如筠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肖武侠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舒淏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

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12)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周锋

联系人:周锋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交易所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庞晶晶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蕾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交易网站:www.zlfund.cn

门户网站:www.jjmmw.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曾鑫杰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郭帅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黎华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5)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2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孙德馨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史春晖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王彤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胡洋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站:www.520fund.com.cn

(3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任旒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4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4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袁园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翌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4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郑洁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杨安珂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6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6)招商银行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韩熙睿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home/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077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陈玉珊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7月28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808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884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4165508.96元,折合基金份额264165508.96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148.86元,折合2148.86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264167657.82份。上述资

金已于2015年09月2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的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09月23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5年10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

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

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

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

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首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柜台有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

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1,000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

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

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48%

100万≤M<500万 0.3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7.6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7日≤Y<30日 0.50%

30日≤Y<365日 0.50% 30日≤Y<365日 0.10%

365日≤Y<730日 0.05% 365日≤Y<730日 0.00%

Y≥730日 0.00% Y≥730日 0.00%

注:Y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12,5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10%=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11,2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30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

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8)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他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

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本基金已于2015年11月12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16日起开放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2016年1月4日起,对于本基金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

额进行调整。投资者通过除本公司直销机构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的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从500元调整至100元,同时投资人须遵循

各销售机构有关每期扣款金额的要求。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500元。详见基

金管理人2015年12月31日于泰康基金网站及三大报登载的《关于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与网上

交易系统相同。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积极灵活配置资产,精选优质投资标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保持一定流

动性,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自上而下灵活配置大类

资产,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集中资金进行优质证券的投

资管理,同时进行高效的流动性管理,力争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获得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资产与债券资

产配置。分析因素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及

流动性状况、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及其它替代资产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市场交

易与投资者情绪及行为等,同时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

2、股票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

素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

素、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股票进行系统化、程序化筛选、排序和投

资。

(1)增长因素

首先,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因素,并参考国家统计

局的“中国行业企业景气指数”,对各行业的景气状况进行比较分析。评估产业链

对各细分子行业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影响,重点选择处于行业成长期和成熟期

的细分子行业。

其次,主要考虑上市公司盈利的历史及将来预期的增长率。此因素不仅含有

公司的历史盈利增长能力,也包含了市场预期的将来盈利增长能力。此盈利因素

组的因子有销售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增长率等。

(2)估值水平

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方法,分析公司盈利稳

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P/E、P/B、

P/RNAV、股息率等,在全市场范围内选择增长与估值性价比最好的公司。

(3)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盈利方面的能力,此因素是对估值因素的重

要补充,因为市场通常会对盈利能力强弱不同的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在盈利能

力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回报率(ROE),资本投资回报率(ROIC)等因素。

(4)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因素是反映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行或某些盈利目标所采用的融资规

模,此因素也是对估值因素的重要补充。同样地,市场通常会对负债率不同的公

司给予不同的估值。考虑此因素可以在市场极端的情况下,寻找安全边际,有效

地避免高风险投资,此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负债率(Dt/Eq),总资产负债率

(Dt/A)等因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债券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1)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

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确定并动态调整利率品种的期限配置策略。

(2)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

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3)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

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

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回购、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

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

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通过积极灵活配置资产,精选优质投资标的,在有效

控制风险前提下保持一定流动性,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

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债券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

定为30%、65%和5%。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范围,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5,217,225.17 80.99

其中:股票 85,217,225.17 80.9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040,150.69 4.79

其中:债券 5,040,150.69 4.7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987,967.13 11.3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35,601.04 2.70

8 其他资产 133,146.42 0.13

9 合计 105,214,090.4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015,259.00 4.79

C 制造业 61,928,171.77 59.1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090.40 0.01

J 金融业 8,361,369.00 7.98

K 房地产业 951,420.00 0.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946,915.00 8.54

S 综合 — —

合计 85,217,225.17 81.3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251 光线传媒 825,200 7,096,720.00 6.77

2 600085 同仁堂 128,400 7,033,752.00 6.71

3 600276 恒瑞医药 132,100 5,936,574.00 5.67

4 001215 千味央厨 100,900 5,907,695.00 5.64

5 601699 潞安环能 264,100 5,015,259.00 4.79

6 688169 石头科技 14,894 4,399,091.84 4.20

7 600285 羚锐制药 236,700 4,239,297.00 4.05

8 002050 三花智控 142,500 4,232,250.00 4.04

9 002648 卫星化学 272,023 4,170,112.59 3.98

10 000568 泸州老窖 15,400 3,336,410.00 3.18

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

股票分别披露。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40,150.69 4.8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40,150.69 4.8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50,000 5,040,150.69 4.8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原因在本报告编制前

一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批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除上述主体收到监管部门处罚

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外,其他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4,720.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545.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880.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3,146.4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9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70% 0.13% 5.59% 0.49% -4.89% -0.36%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57% 0.19% -1.87% 0.43% 6.44% -0.24%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61% 0.18% 6.40% 0.20% -5.79% -0.02%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9.87% 1.35% -3.08% 0.40% -16.79% 0.95%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8.80% 1.14% 13.41% 0.37% 25.39% 0.77%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1.95% 1.61% 10.18% 0.41% 51.77% 1.20%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8.60% 1.28% 2.01% 0.35% 6.59% 0.93%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4.79% 1.19% -4.64% 0.38% -20.15% 0.81%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 -7.33% 0.88% 0.85% 0.25% -8.18% 0.63%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30日 44.44% 1.09% 30.97% 0.37% 13.47% 0.72%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60% 0.13% 5.59% 0.49% -4.99% -0.36%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17% 0.18% -1.87% 0.43% 6.04% -0.25%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74% 0.19% 6.40% 0.20% -4.66% -0.01%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2% 1.35% -3.08% 0.40% -17.04% 0.95%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8.44% 1.14% 13.41% 0.37% 25.03% 0.77%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1.33% 1.61% 10.18% 0.41% 51.15% 1.20%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8.17% 1.28% 2.01% 0.35% 6.16% 0.93%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5.09% 1.19% -4.64% 0.38% -20.45% 0.81%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 -7.60% 0.88% 0.85% 0.25% -8.45% 0.63%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30日 42.42% 1.09% 30.97% 0.37% 11.45% 0.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

的信息。

1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6、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

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对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维持一定长期目标配置比例,

这种投资策略尽管从长期看将会使本基金保持相对稳定的风险收益特性,但也可

能会导致本基金投资绩效与其它奉行更为积极的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业绩具

有不可比拟性。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4)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

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5)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

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

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7)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

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个股波动幅度

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

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

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

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

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

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④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⑤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⑥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着。

⑦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⑧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

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运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

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⑨其他风险

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

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同于

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的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的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i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iv)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

托管人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上相关文件应在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前提交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证严格履行“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切实防范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中期票据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并及时更新和调

整。

(2)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相

关文件”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关于中期票据的投资指令,

但应将该拒绝执行的决定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本协议该款之第(3)项和第(4)项的监督

审查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何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以下简称“相关文件”)。

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上相关文件应

在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证严格履行

“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

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并及时

更新和调整。

(2)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

制;

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配合基金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料。

(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5)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相

关文件”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指令,但应将该拒绝执行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如履行了本协议该款之第(6)项和第(7)项的监督审查

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

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选择的存款银行必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7)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8)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1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

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及时核

查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3)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等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短

信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单、

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2、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手机应用市

场等搜索下载。

3、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多家银行

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

长途话费)、010-52160966,传真:010-89620100。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点击

“转人工客服”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2年12月28日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2月17日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3月17日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4月17日 关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4月21日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6月28日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年09月08日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