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以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12月12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Y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3年12月12日,本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275),Y类基金份额开通申购业务的时间另行公告。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7453),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对每笔有效申购的份额设置3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
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1、本基金的费率结构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9%;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4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基金合同》。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对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优惠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费用等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为确保增加Y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表。此外,对《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相关内容一并作出调整。本次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改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此次修改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改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浦银安盛颐璇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位置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基金合同》原条款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
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
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年持有期到期前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
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
人养老金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
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最短持
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
(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
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
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为3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
可提出赎回申请。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最
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方可就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自有效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如有)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
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顺
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并于T+3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
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
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5、《个人养老金基金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
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定期支付: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一定现金的业务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允许
投资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本基金,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不通过个人
养老金账户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57、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设立的,仅允许投资者通过个人
养老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外有规定外,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最短
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
(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允许投资者通过个人养
老金账户投资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不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允许投资
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称
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
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
独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Y类基金份额。A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
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最短持
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
(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未来条件
允许,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规则
另行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
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最短持有
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自有效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基金管理人可
对Y类基金份额开通定额赎回功能,具体业
务办理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可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开通定期支付、定
额赎回等功能,定期支付、定额赎回发起的自
动赎回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Y 类基
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2、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如有)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
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
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并于T+3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
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
值的精度。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财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如有)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
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顺
延至节后第一个交易日),并于 T+3 日内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
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7、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3、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
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
接受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2、13、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基金管
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
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
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8)对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和托管费实
行费率优惠;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投
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本基
金的Y类基金份额及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如有)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
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
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交易日),并于T+3日
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
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
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的 0.9%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
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
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
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
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9%,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45%。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
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
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0)×(前一日该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管理费
率进行一定的优惠,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两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
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0)×(前一日该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适用的托管费
率进行一定的优惠,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
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
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
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为Y类基金份额提供定期分红
等分红方式,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
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