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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15 10:54:5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80,513.51 0.49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2,000.00 0.1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3,600.00 0.23

S 综合 - -

合计 35,370,571.04 12.68

9.10.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9.10.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9.10.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497 驰宏锌锗 300,000 1,587,000.00 0.57

2 002381 双箭股份 200,000 1,514,000.00 0.54

3 002572 索菲亚 75,000 1,420,500.00 0.51

4 002677 浙江美大 130,000 1,387,100.00 0.50

5 002949 华阳国际 94,491 1,380,513.51 0.49

6 002092 中泰化学 200,000 1,366,000.00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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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1881 中国银河 120,000 1,318,800.00 0.47

8 603383 顶点软件 19,000 1,181,800.00 0.42

9 601677 明泰铝业 90,000 1,175,400.00 0.42

10 002439 启明星辰 38,000 1,073,120.00 0.38

9.10.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619,492.58 5.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34.01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619,826.59 5.24

9.10.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63 21国债15 112,000 11,474,369.32 4.11

2 019694 23国债01 16,000 1,622,020.38 0.58

3 019688 22国债23 15,000 1,523,102.88 0.55

4 127065 瑞鹄转债 1 224.50 0.00

5 127068 顺博转债 1 109.51 0.00

9.10.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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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10.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10.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10.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0.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10.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10.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0.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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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0.11.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0.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9.10.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198.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6,651.6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86,700.91

6 其他应收款 985.8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5,536.78

9.10.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65 瑞鹄转债 224.50 0.00

2 127068 顺博转债 109.51 0.00

9.10.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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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0.12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1570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11,899,434.85 17,570,705.50 6.30 是

2 001183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9,039,535.54 14,164,952.19 5.08 是

3 009005 创金合信鑫祺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10,423,218.12 12,155,556.97 4.36 否

4 516970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ETF 契约型开放式 8,914,100.00 10,108,589.40 3.62 否

5 001566 南方利达灵活配置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7,194,252.97 9,482,025.41 3.40 是

6 004517 南方安康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7,805,226.00 8,446,035.05 3.03 是

7 001503 南方利鑫灵活配置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5,657,212.87 8,338,731.77 2.99 是

8 006102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 契约型开放式 4,687,081.52 8,224,421.94 2.95 否

9 003476 南方安颐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5,844,889.06 6,454,510.99 2.31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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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12880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 契约型开放式 6,245,000.00 5,914,015.00 2.12 否

9.10.13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3-07-01至2023-09-30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2,447.65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4,197.41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11,452.63 3,004.68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457,145.52 216,193.47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85,800.40 40,556.92

9.10.14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报告期内,南方养老2030FOF所投资的子基金未发生包括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大会表决意见等重大影响事件。

9.11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2.3-2019.12.31 0.72% 0.07% 3.39% 0.34% -2.67% -0.27%

2020.1.1-2020.12.31 26.77% 0.73% 14.57% 0.70% 12.20% 0.03%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1-2021.12.31 3.19% 0.83% -0.68% 0.57% 3.87% 0.26%

2022.1.1-2022.12.31 -12.11% 0.73% -6.32% 0.52% -5.79% 0.21%

2023.1.1-2023.9.30 -2.22% 0.53% -0.13% 0.34% -2.09% 0.19%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3.23% 0.72% 10.06% 0.56% 3.17% 0.16%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混合发起(FOF)Y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1.29-2022.12.31 -0.68% 0.41% 1.79% 0.41% -2.47% 0.00%

2023.1.1-2023.9.30 -1.92% 0.53% -0.13% 0.34% -1.79% 0.19%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58% 0.51% 1.65% 0.35% -4.23% 0.16%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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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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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3)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4)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

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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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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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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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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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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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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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

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Y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Y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

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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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Y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Y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10-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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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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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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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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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

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

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三个

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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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

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5)定期报告应披露

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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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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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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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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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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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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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

基金。因此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基金业绩表

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力争通过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其中,最高档权益资产比例为35%-6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

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相对股票基金和一般

的混合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但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

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设置具体可参见招募说明

书第十三部分。

4、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型基金中基金,2030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从

建仓期结束起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降低。即本

基金初始投资阶段的风险收益水平接近一般的混合型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

逐步发展为低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

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此处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

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50%以上的

混合型基金。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1.12.31 35%-60%

2022.1.1-2024.12.31 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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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27.12.31 15%-40%

2028.1.1-2030.12.31 5%-30%

2031.1.1起 0-30%

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的下滑曲线可能

与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存在差异。本基金下滑曲线示例如下:

6、市场剧烈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基金选择获取超额收益,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慎重

作出动态资产配置调整,尽力确保该基准偏离最终获得正的超额收益,但在每个时间区间

有严格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上下限,期间遇到市场剧烈变动导致的极端市场行情时,但

仍不排除受市场波动较大等导致的动态资产配置调整获得负的超额收益的情形。因此,投

资者仍将承担市场剧烈波动的相关风险。

7、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

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锁定期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8、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

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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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

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

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

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

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10、本基金投资场内上市开放式基金时,由于投资标的的价格会有波动,所投资基金

的净值会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相关的,一般来说基

本是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也会下跌。而开放式

基金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会随着净值的下跌而下跌。

所以本基金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

红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会面临亏损风险。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

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

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

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

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

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

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2、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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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

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

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

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

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

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

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

股票、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

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

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

胜者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券基金除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

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

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管理

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

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

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

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

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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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

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

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

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

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

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

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

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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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较小,但仍将承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如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14、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

本,可能发生亏损。

1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

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

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6、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额类

别,投资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个

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相

关资金及资产将封闭运行,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具体

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7、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将面临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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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

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

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

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

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

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

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

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

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

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

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

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

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

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5)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运

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

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

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

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等。

(6)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

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二、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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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

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

益率。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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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

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

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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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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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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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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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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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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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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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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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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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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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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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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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31年1月1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安

慧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

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规则办理;同时,基金的投资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目标日期到达前一致,届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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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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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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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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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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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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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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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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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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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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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5%÷当年天数

H为Y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Y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

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Y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Y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

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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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10-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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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及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

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

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此处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

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1.12.31 35%-60%

2022.1.1-2024.12.31 25%-50%

2025.1.1-2027.12.31 15%-40%

2028.1.1-2030.12.31 5%-30%

2031.1.1起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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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

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

年平均季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

货基金的,运作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

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5)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其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

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

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7)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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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

金;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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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3)项、第(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

3)、(6)、(11)、(12)和(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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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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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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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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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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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

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含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此处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

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50%以上的

混合型基金。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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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1.12.31 35%-60%

2022.1.1-2024.12.31 25%-50%

2025.1.1-2027.12.31 15%-40%

2028.1.1-2030.12.31 5%-30%

2031.1.1起 0-30%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

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

最佳平衡。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

例做适度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1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运作期应当

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

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5)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其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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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

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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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3)项、第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6)、11)、12)和17)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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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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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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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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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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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其

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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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拟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通知在相关登记机构开立本基金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

2.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基金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账户的开立和基金账户卡(如有)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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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

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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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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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3)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4)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

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

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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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

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

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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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部分“(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10)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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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

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

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月度报表的编制,对报表盖章后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

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

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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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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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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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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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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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1-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泰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1-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银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1-0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30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9-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9-26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8-24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2023-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7-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7-14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7-0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6-15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0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农业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6-06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0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5-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5-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山东)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5-23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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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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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