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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12-20 06:23:03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4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zts.com.cn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联系电话:0755-21516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5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5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95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5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

(5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600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6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956007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6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刘加海

联系人电话:021-20515476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6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官网地址:www.crsec.com.cn

(6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66)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甘卫斌

联系人:张雷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70093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http://www.vanho.cn/

(67)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6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9)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人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70)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联系电话: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7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7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7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howbuy.com

(7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8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8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8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8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8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8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9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9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9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9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传真:010-891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9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9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吴嘉欣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12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

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A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再把A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再把B类基金份额自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2、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销售机构保留的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和单次赎回的份额不做

最低要求。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

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的数额额,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

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A级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

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三: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A级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

者赎回5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万份,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者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

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

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

99,9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份,按照1.00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99,9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901元。投资

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1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认为若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5、7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理原则或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调整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一、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转换;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已开通代销和转换业务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

3、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转出基金最低转出

份额为100份;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转出申请决定全额确认转出或部

分确认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投资者只能在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二、基金转换费用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

收取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转出份额若含多笔明细时,转出时将按先进先出法(保本型基金按后进先出法)根据各笔

明细对应持有期分别计算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

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3,822.59份转换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大成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1元,投资者持有该基

金9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25%,申购费为0.8%,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0.760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基

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3,822.59×1.0101=3,861.20元

赎回费用=3,861.20×0.25%=9.65元

转出净额=3,861.20-9.65=3,851.55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3,851.55/1.015=3,794.63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3,851.55-3,794.63=56.92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3,851.55/1.008=3,820.98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3,851.55-3,820.98=30.57元

净转入金额=3,851.55-MAX【56.92-30.57,0】=3,825.20元

转入份额=3,825.20/0.760=5,033.16份

三、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或转入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转出或转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将按规定予以公告。

五、声明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理念

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

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

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首先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

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二是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对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期是进行基金目标久期设定的基本前提,也是债券部分进行正确投

资的首要条件。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

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

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

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主要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的敏感程度。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

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

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

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

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

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

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

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以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

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

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

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

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

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变现能力。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

具出现时,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

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度投资计划、

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讨论,明确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

方案。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券

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

部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逆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十)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

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

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

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项、第(10)项第1)条、第(11)项第4)条、第(14)项外,因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166,786,376.88 26.80

其中:债券 9,166,786,376.88 26.8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05,470,191.48 10.2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535,391,022.07 62.95

4 其他资产 1,582,420.30 0.00

5 合计 34,209,230,010.7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4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00,029,836.99 1.5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1、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无。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9

3.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无。

3.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0.65 5.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7.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 -

3 60天(含)-90天 29.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9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2.7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5.24 5.5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9,642,277.12 0.7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97,592,517.44 2.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7,592,517.44 2.1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6,614,161.51 0.6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8,042,937,420.81 24.83

8 其他 - -

9 合计 9,166,786,376.88 28.3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10161 23兴业银行CD161 5,000,000 498,687,255.69 1.54

2 230201 23国开01 3,400,000 342,792,907.21 1.06

3 112321173 23渤海银行CD173 3,400,000 339,156,772.28 1.05

4 112214097 22江苏银行CD097 3,000,000 299,808,372.62 0.93

5 112214103 22江苏银行CD103 3,000,000 299,755,081.57 0.93

6 112399772 23徽商银行CD073 3,000,000 295,358,353.46 0.91

7 220211 22国开11 2,800,000 284,423,001.23 0.88

8 112214099 22江苏银行CD099 2,600,000 259,817,321.34 0.80

9 112216118 22上海银行CD118 2,000,000 199,872,248.49 0.62

10 112321139 23渤海银行CD139 2,000,000 199,862,839.41 0.6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6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22%

7.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无。

7.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3渤海银行CD173、23渤海银行CD139的发行主体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受到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于2023年2月17日因风险加

权资产计算不准确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3〕21

号),于2023年2月28日因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受到中国人

民银行处罚(银罚决字〔2023〕16号)。本基金认为,对渤海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

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3徽商银行CD073的发行主体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于2023年5月30日因1.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开展重新的客户身

份识别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处罚((合银)罚字〔2022〕3号)。本基金认为,

对徽商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2江苏银行CD097、22江苏银行CD103、22江苏银

行CD099的发行主体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

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罚决字〔2023〕1号)。本基

金认为,对江苏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23兴业银行CD161的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因债券承销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2〕41号),于2022年9月28日因老产品规模在部分

时点出现反弹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2〕50号)。

本基金认为,对兴业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582,420.3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82,420.30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0-2012.12.31 0.3868% 0.0008% 0.0403% 0.00% 0.3465% 0.0008%

2013.01.01-2013.12.31 3.9420% 0.0095% 0.35% 0.00% 3.5920% 0.0095%

2014.01.01-2014.12.31 4.6485% 0.0078% 0.35% 0.00% 4.2985% 0.0078%

2015.01.01-2015.12.31 3.7042% 0.0058% 0.35% 0.00% 3.3542% 0.0058%

2016.01.01-2016.12.31 2.5957% 0.0035% 0.35% 0.00% 2.2457% 0.0035%

2017.01.01-2017.12.31 3.7487% 0.0031% 0.35% 0.00% 3.3987% 0.0031%

2018.01.01-2018.12.31 3.5445% 0.0026% 0.35% 0.00% 3.1945% 0.0026%

2019.01.01-2019.12.31 2.3309% 0.0004% 0.35% 0.00% 1.9809% 0.0004%

2020.01.01-2020.12.31 1.8622% 0.0009% 0.35% 0.00% 1.5122% 0.0009%

2021.01.01-2021.12.3 2.0291% 0.0007% 0.35% 0.00% 1.6791% 0.0007%

1

2022.01.01-2022.12.31 1.6615% 0.0007% 0.35% 0.00% 1.3115% 0.0007%

2023.01.01-2023.06.30 0.8839% 0.0003% 0.1736% 0.00% 0.7103% 0.0003%

2012.11.20-2023.06.30 36.1314% 0.0052% 3.7138% 0.00% 32.4176% 0.0052%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0-2012.12.31 0.4140% 0.0007% 0.0403% 0.00% 0.3737% 0.0007%

2013.01.01-2013.12.31 4.1920% 0.0095% 0.35% 0.00% 3.8420% 0.0095%

2014.01.01-2014.12.31 4.90% 0.0078% 0.35% 0.00% 4.55% 0.0078%

2015.01.01-2015.12.31 3.9535% 0.0058% 0.35% 0.00% 3.6035% 0.0058%

2016.01.01-2016.12.31 2.8427% 0.0035% 0.35% 0.00% 2.4927% 0.0035%

2017.01.01-2017.12.31 3.9982% 0.0031% 0.35% 0.00% 3.6482% 0.0031%

2018.01.01-2018.12.31 3.7916% 0.0026% 0.35% 0.00% 3.4416% 0.0026%

2019.01.01-2019.12.31 2.5747% 0.0004% 0.35% 0.00% 2.2247% 0.0004%

2020.01.01-2020.12.3 2.1069% 0.0009% 0.35% 0.00% 1.7569% 0.0009%

1

2021.01.01-2021.12.31 2.2742% 0.0007% 0.35% 0.00% 1.9242% 0.0007%

2022.01.01-2022.12.31 1.9056% 0.0007% 0.35% 0.00% 1.5556% 0.0007%

2023.01.01-2023.06.30 1.0038% 0.0003% 0.1736% 0.00% 0.8302% 0.0003%

2012.11.20-2023.06.30 39.6375% 0.0052% 3.7138% 0.00% 35.9237% 0.005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

账。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

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8、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情形;

29、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且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30、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

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

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

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本数)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

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

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

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项、第(10)项第1)条、第(11)项第4)条、第(14)项外,因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

账。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9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

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

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登记为AA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

应当在397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但应代表基金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违反保管责任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

追偿。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若只有一份正本原件的,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

每工作日计算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

账。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

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

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

1.2023年7月20日《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2023年8月26日《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2023年8月30日《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4.2023年10月25日《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布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