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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12-22 08:07:58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增加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

  具体分类规则及费率如下所示:

  1、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与基金简称: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A类基金份额

410007

华富价值增长混合A

C类基金份额

020380

华富价值增长混合C

  2、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N≥30日

赎回费率

1.5%

0.5%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2023年12月25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12月25日起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届时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事宜: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8001;

  (2)本公司网址:www.hffund.com。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中,通篇删除“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的表述

二、释义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原基金合同表述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修改后表述

增加: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

等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而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七、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七、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七、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

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

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

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

金额以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

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

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

8、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并修改后续序号。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的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

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

方式;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