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3-12-23 07:08:52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10516,C类基金代码:010517,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送达至以下地址的收件人:

  收件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1层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陈晓瑜

  联系电话:400-060-329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5、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2月26日,即2023年12月2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aoam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与开户时一致的业务专用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时间内(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3项所述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1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17:00止(以相关指定系统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短信平台向已在基金管理人处预留手机号码且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

  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决意见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议案,则短信表决意见应为“身份证件号码+同意”。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未在管理人处预留手机号码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如因投票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060-3299),确认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以回答基金管理人客服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aoam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授权委托书上需加盖该机构持有人的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5)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纸质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或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有多项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授权委托中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该无效授权的代理人的表决不计入有效票。2)如果授权委托中均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上述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本公告载明的表决日期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有效的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指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短信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在基金管理人处预留的手机号码回复的,视为无效表决票。

  2)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且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如果出现:

  ①仅提供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视为弃权表决票;②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视为无效表决票。

  (3)电话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即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参与投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短信投票、电话投票的,若各表决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并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短信投票送达时间以相关指定系统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为准;电话投票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其名下所有交易账户所持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1-2层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陈晓瑜

  联系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6611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aoamc.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060-3299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3日

  附件一:《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3日

  附件二:

  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如有):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如有):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2、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表决票应附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

5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1月23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aoam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不影响授权委托书效力。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4月14日成立,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鉴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同时,本次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的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如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重新安排,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终止《基金合同》;……”,及“六、表决”中“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2、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如果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060-3299

  网站:http://www.haoam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