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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2-27 07:33:25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2 月 2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创业板 200ETF 银华

场内简称 创业板 200ETF 银华

基金主代码 159575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2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银华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银华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2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

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

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清单或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

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金管理

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 如冻结情

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金管理

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

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通常情况

下,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及基金份额的清算

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

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相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证券交易所、登

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

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

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

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

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如出现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将终

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则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

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

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

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