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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3-12-27 07:47:54

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1月2日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7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创

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200ETF富国

3、基金代码:159571

4、基金份额总额:323,981,814.00份(截至2023年12月25日)

5、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截至2023年12月25日)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23,981,814.00份(截至2023年12月25日)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月2日

9、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

年11月22日证监许可〔2023〕2633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5日。其中,网上现金认

购的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5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

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5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首次募集认购资金及已结息利息合计人民币323,959,000.00元已于

2023年12月20日转入基金托管账户,其中认购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23,959,000.00

元,已结息利息为人民币0.00元;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未结息利息人民币

23,948.80元将于最近下一个结息日结息后划付。

本次募集实收资金合计为人民币323,981,814.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323,981,814.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002户(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

结果为准)。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23年12月20日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12月2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23,981,814.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3〕

117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月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200ETF富国

5、基金交易代码:15957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23,981,814.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979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8,755.2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585,36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13%;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4,396,44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0.8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3,910,269.00 1.21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2 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3,350.00 0.93

3 王利平 3,000,408.00 0.93

4 吴俊标 3,000,174.00 0.93

5 福州开发区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鑫金锤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000,174.00 0.93

6 刘意含 2,229,195.00 0.69

7 刘伟 2,000,174.00 0.62

8 姜虹 2,000,116.00 0.62

9 杭州流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流星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00,116.00 0.62

10 何震 2,000,038.00 0.6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3、总经理:陈戈

4、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27-30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股权结构(截止于2023年11月3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华东零售总部、

北方零售总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数字金融业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

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不动产基金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

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

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

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

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

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

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

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

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

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

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

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

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

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

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

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

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务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

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

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零售总部、北方

零售总部、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

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

持公司决策;数字金融业务部:结合数字经济与互联网发展特征,拟定并落实公

司互联网基金销售与服务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数字金融业务发展;战

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

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

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

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

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

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不动产基金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开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

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

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748人,其中77%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

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赵瑛

电话:021-2036181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304只公募基金和多个全国社保

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9151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金泽宇,博士,自2018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

研究员、初级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定量基金经理。

自2022年07月起任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2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3年09月起任富国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3年12月起任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01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秉持“精诚至上,信义立行”的核心

价值观,围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将数字化作为创新驱动、提升能级的核心

力量,加快转型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质变。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坚守金融企业初心使命,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助

力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战略实施,服

务上海“五个中心”、“五个新城”、自贸区等创新发展,区域服务能级不断提升;

着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普惠、科创、绿色、民生等领域加大投入,打造

“上行惠相伴”、“绿树城银”等特色服务品牌,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服务平台,

推出“上行e链”、“智慧e疗”等专业服务体系,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不断服务

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设“适老、为老、惠老”的养老金融服务模式、培育

大财富管理专业能力、助力满足场景化消费需求等,为客户提供不止于金融的综

合服务。

目前,上海银行已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

苏州设立一级分行,在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前海、深汕特别

合作区、泰州等设立二级分行,分支机构布局覆盖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成

渝等国家战略实施区域。陆续设立了上银香港及其子公司上银国际、上银基金及

其子公司上银瑞金、上银理财,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与携程共同设立尚诚消

费金融,跨境和综合经营布局完善。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2023年9月末,上海银行

总资产30,591.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27%;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92.73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3.45亿元。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22

年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上海银行按一级资本位列第68位。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

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

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

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1200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

破2100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

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

管规模超过2.4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1.6万亿元。

截至2023年9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144只,产品

类型涵盖了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和ETF联接、QDII

以及FOF基金等,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合计约2515.18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募集资金验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3年12月2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资 产 本期末 (2023年12月25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24,009,326.68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75,102,959.19

其中:股票投资 75,102,959.19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6,249.99

资产总计 399,118,535.8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3年12月25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75,064,417.07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2,190.85

应付托管费 4,438.1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60,236.68

负债合计 75,151,282.7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23,981,814.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14,560.91

所有者权益合计 323,967,253.0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99,118,535.86

注:报告截止日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

总额323,981,814.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5,102,959.19 18.82

其中:股票 75,102,959.19 18.8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4,009,326.68 81.18

7 其他资产 6,249.99 0.00

8 合计 399,118,535.8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 -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03,515.00 0.22

B 采矿业 173,880.00 0.05

C 制造业 47,098,728.25 14.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366,996.00 0.11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234,616.44 0.6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676,948.50 6.0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4,380.00 0.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08,056.00 0.2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5,942.00 0.2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98,772.00 0.2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51,125.00 0.69

S 综合 - -

合计 75,102,959.19 23.18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002 神州泰岳 121,100 1,034,194.00 0.32

2 300573 兴齐眼药 5,800 1,020,800.00 0.32

3 300017 网宿科技 133,700 986,706.00 0.30

4 300364 中文在线 38,500 923,230.00 0.28

5 300459 汤姆猫 183,200 908,672.00 0.28

6 300315 掌趣科技 173,900 888,629.00 0.27

7 300024 机器人 76,500 885,105.00 0.27

8 300088 长信科技 133,800 857,658.00 0.26

9 300212 易华录 26,900 821,795.00 0.25

10 300346 南大光电 29,600 792,096.00 0.24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6,249.99

8 其他 -

9 合计 6,249.9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

限的股票。

(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

限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

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9)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和股票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8)-(13)要求: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4)-(16)要求:

(14)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6)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8)至(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