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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2023-12-29 06:08:13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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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01月07日证监许可[2020]6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生效。本基金封闭运作期于2023年7月23日届满,

自2023年7月24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红土创

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适用

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品

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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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

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

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破发的风险(科创板新股采用询价模式,没

有发行市盈率限制)、科创板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估值标准与传统估值标准不同、

科创板机制下上市公司退市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

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战略

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

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

作风险。本公司将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公司净资本规

模,以及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

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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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本基金托管人对本

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期)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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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3

第八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5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6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8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8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9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9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3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111

第二十部分侧袋机制...................................................................................................................11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1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2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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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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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或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更名后,基金

合同相应修订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科技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更名后,招募说明书

相应修订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相应修订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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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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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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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3、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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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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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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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创投广场48楼红土创新基金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阮菲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汤凯越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18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投资部,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基础设施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渠道

销售部,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财富管理部,企划财务部。此外,公司还设

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21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阮菲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

经纪业务部基金部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深圳市启元

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监,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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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总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冀洪涛,董事、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华夏证券大连分公司投资经理、

大连证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兼沈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现任红

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习军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历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总公司助理

会计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助理会计师、资金结算中心计划部副经理,广深铁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经委员会协理、会计师、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会计主管、资金财务总部高级主管、资金财务

总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世政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教授。曾任上海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裁,上

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复旦大学会计系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

学院教授,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人民银行山西大同矿务局

支行副科长、科长,大同分行办公室主任;大同证券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公

司综合部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华能贵诚信托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华能贵诚

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光裕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西省测绘局职工,

江西财经大学讲师,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

计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陈慧霞女士,执行监事,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深圳市万隆众天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项目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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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副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张雷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曾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专员

办首席稽核专员,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稽核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冀洪涛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殷喆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

助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首席风险官兼风控合规部总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稽核官。现任红

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若劲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厚桥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理、指数事业部总监助理,瑞远软件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技术部开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分析师、项目

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盖俊龙先生,历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任本公司投资部总监,红土创新转型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红土创新医疗保健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土

创新科技创新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15~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冀洪涛任权益投决会主席及固收投决会主席;盖俊龙、王忱为权益投决会委

员;陈若劲、邱骏、杨一为固收投决会委员。

冀洪涛先生:公司总经理

陈若劲女士:公司副总经理

盖俊龙先生:公司投资部总监

王忱先生:公司研究部总监

杨一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邱骏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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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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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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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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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

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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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

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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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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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36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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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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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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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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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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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创投广场48楼红土创新基金

法定代表人:阮菲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赵立影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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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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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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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0928123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申万宏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谢璇

联系人:陈德富

电话:021-38565781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周楷钰

联系方式:0755-81682535

客服电话:95517/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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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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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传真:0755-83460310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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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2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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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行)

联系人:熊丽

客服: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程志红

联系电话:0991-2307803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李钰妍

电话:0755-21515554

网址:www.jyzq.cn

(2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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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2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3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李慧超

电话:010-83991888

(3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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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3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电话:4008209898

公司官网:www.cnhbstock.com

(3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电话:0755-25327835

传真:0755-83007040

(3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官网:www.crsec.com.cn

(35)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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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http://www.vanho.cn/

(3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3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8)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3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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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4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公司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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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客户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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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弄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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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59644044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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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鲁金金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5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客户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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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4149

网址:https://www.fundhaiyin.com/

(5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张戈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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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户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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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6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薛晓奥

客户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6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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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6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B3-1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B3-1801

法定代表人:赖任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7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D栋3层

D303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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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7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s://www.gjzq.com.cn/

(7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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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7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7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网址:www.new-rand.cn

(7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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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董晨

客户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7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郑洁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https://www.h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4、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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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信北塔15F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琳杰

电话:021~23237589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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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01月07日

证监许可[2020]68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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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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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转换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暂停上市交易,暂停与恢复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部分份额已经于2021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

简称:科创红土;基金代码:501201)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份额

上市交易份额:份。

四、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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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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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

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

和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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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23年7月24日起的每

个开放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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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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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

为1的整数倍且不得低于1,00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基金份

额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

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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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将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500万≤M 每笔1000元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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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066.17份基金份额。

(2)场内的申购费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赎回费率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6个月≤Y 0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且持有3日再通过场外赎回10万份,赎

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0%=1,5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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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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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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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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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

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

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单个大额赎回的确认比例为该大额赎

回申请额度占大额赎回总额的比例),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

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

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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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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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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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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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一部分至第六部分;封闭运作期届

满后,本基金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的

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七部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

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

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

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战略

配售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战略配售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

析行业景气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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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创新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

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

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具体包括: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

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

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

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

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

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支撑和确定性成长的科技创新主题上市

公司。以分享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个股精选,筛选出具有较高竞争优势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为基金资产谋求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成长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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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衡量,精选中长期持续增长且估值合理的绩优股票。同时也

将结合“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行

业运行态势的分析评估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股票投资组

合。

1)多元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上市公司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从多个

角度对公司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优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将分别从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展开。

①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市场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成长的速度和空间,足

够大的市场才能支撑企业的长期持续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阶段、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产品供求状况、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形成对行业未来发展空

间的判断。此外,本基金将结合对行业内部竞争格局的分析,优选行业发展趋势

良好,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公司。

②企业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将考察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是否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

产业政策,从而支持公司的持续高速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居民需求变化趋势、产业发展方向、经济转型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要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产品、技术和服

务层面的创新可以有效保持其核心竞争力,并增强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从而确

保企业在比较长的时间内独享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以实现企业成长的可持续

性。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具备核心技术及持续的技术升级,以保持其在行

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维持企业的长期成长。同时,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能够敏

锐感受到行业需求转变或是能够有效引导行业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与

服务,从而维持、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持续的业绩增长。

领先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建立并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独特的商业模式使竞

争对手难以模仿避免恶性竞争,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以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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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其商业模式侧重的核心要素

和针对的公司运营环节。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能否有效整合内外各

要素,形成高效、完整、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达成持续盈利的目

标。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

持续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着力于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

营决策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2)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

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不同的估值方法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

的公司进行投资。

(3)灵活调整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中证500指数作为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基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数据或市场预期数据,计算中证500指数滚动市盈率,即PE(ttm),并以此灵活

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比例配置。具体而言:

1)当中证500指数的滚动市盈率高于位于近十年80分位及以上时,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

2)当中证500指数的滚动市盈率低于位于近十年20分位及以下时,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5%~7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条件触发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20个交易日内将本基

金股票资产比例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范围。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本基

金封闭期结束前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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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

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

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

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

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

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券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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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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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分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

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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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

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

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个券精选,具

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等部分组成。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综合考虑国内外宏观经济

环境、政策形势、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等因素,对国内外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创新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

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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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具体包括: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

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

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

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

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

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支撑和确定性成长的科技创新主题上市

公司。以分享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本基金将通过个股

精选,筛选出具有较高竞争优势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为基金资产谋求长期稳

健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成长

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衡量,精选中长期持续增长且估值合理的绩优股票。同时也

将结合“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行

业运行态势的分析评估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股票投资组

合。

1)多元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上市公司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从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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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对公司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优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将分别从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展开。

①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市场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成长的速度和空间,足

够大的市场才能支撑企业的长期持续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阶段、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产品供求状况、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形成对行业未来发展空

间的判断。此外,本基金将结合对行业内部竞争格局的分析,优选行业发展趋势

良好,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公司。

②企业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将考察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是否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

产业政策,从而支持公司的持续高速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居民需求变化趋势、产业发展方向、经济转型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要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产品、技术和服

务层面的创新可以有效保持其核心竞争力,并增强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从而确

保企业在比较长的时间内独享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以实现企业成长的可持续

性。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具备核心技术及持续的技术升级,以保持其在行

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维持企业的长期成长。同时,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能够敏

锐感受到行业需求转变或是能够有效引导行业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与

服务,从而维持、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持续的业绩增长。

领先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建立并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独特的商业模式使竞

争对手难以模仿避免恶性竞争,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以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成

长。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其商业模式侧重的核心要素

和针对的公司运营环节。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能否有效整合内外各

要素,形成高效、完整、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达成持续盈利的目

标。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

持续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着力于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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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决策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2)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

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不同的估值方法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

的公司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

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

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股票期权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

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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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股票期权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

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期货、股票期权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

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

变现效率。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5、国债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

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

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券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

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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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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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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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9)、(10)、(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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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分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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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6,541,034.31 87.93

其中:股票 116,541,034.31 87.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932,476.78 9.76

8 其他资产 3,060,208.73 2.31

9 合计 132,533,719.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204,924.65 67.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809,451.96 5.2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010,880.70 13.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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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01,621.00 1.2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14,156.00 2.2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6,541,034.31 89.1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130 新国都 511,700 12,613,405.00 9.65

2 001223 欧克科技 148,101 11,531,143.86 8.82

3 301030 仕净科技 260,000 11,518,000.00 8.81

4 000997 新大陆 423,700 8,071,485.00 6.17

5 603040 新坐标 302,700 7,071,072.00 5.41

6 688036 传音控股 48,268 7,034,578.32 5.38

7 002123 梦网科技 328,600 4,797,560.00 3.67

8 603081 大丰实业 310,700 4,144,738.00 3.17

9 000034 神州数码 143,500 3,962,035.00 3.03

10 002906 华阳集团 103,200 3,247,704.00 2.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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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4,965.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24,702.8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0,540.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060,208.73

(2)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3)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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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7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7.23-2020.12.31 47.64% 2.59% 5.91% 1.01% 41.73% 1.58%

2021.1.1—2021.12.31 45.56% 2.07% 3.20% 0.86% 42.36% 1.21%

2022.1.1—2022.12.31 -24.52% 2.15% -17.20% 0.84% -7.32% 1.31%

2023.1.1-2023.6.30 -2.63% 1.27% -3.71% 0.57% 1.08% 0.7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0.7.23—2023.9.30) 39.56% 1.98% -14.34% 0.79% 53.90%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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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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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

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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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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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基金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品

种新增事项的估值方法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相应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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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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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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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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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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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支出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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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自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如资产余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费用,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户开户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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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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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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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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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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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报刊基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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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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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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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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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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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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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

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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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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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承受各种风险,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之

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

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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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

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

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

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

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

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

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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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

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

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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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

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七)基金管理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

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破发的风险(科创板新股采用询价模式,没

有发行市盈率限制)、科创板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估值标准与传统估值标准不同、

科创板机制下上市公司退市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

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

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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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

和操作风险。本公司将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公司净资

本规模,以及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

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九)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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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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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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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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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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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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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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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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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可致电客

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060-3333)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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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或拨打客

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

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书信、电子邮件(service@htcxfund.com)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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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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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红土创新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书》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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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菲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

[2014]56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0118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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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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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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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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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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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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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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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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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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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当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自动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不再以封闭方式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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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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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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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

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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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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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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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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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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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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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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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支出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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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自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如资产余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费用,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户开户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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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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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一部分至第六部分;封闭运作期届

满后,本基金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的

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七部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信

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投

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同业存

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战略

配售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战略配售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

析行业景气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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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保证每个开放期有适当的流动资产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

剩余锁定期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创新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

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

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具体包括: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

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

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

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

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

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支撑和确定性成长的科技创新主题上市

公司。以分享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个股精选,筛选出具有较高竞争优势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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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资产谋求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成长

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衡量,精选中长期持续增长且估值合理的绩优股票。同时也

将结合“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行

业运行态势的分析评估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股票投资组

合。

1)多元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上市公司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从多个

角度对公司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优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将分别从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展开。

①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市场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成长的速度和空间,足

够大的市场才能支撑企业的长期持续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阶段、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产品供求状况、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形成对行业未来发展空

间的判断。此外,本基金将结合对行业内部竞争格局的分析,优选行业发展趋势

良好,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公司。

②企业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将考察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是否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

产业政策,从而支持公司的持续高速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居民需求变化趋势、产业发展方向、经济转型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要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产品、技术和服

务层面的创新可以有效保持其核心竞争力,并增强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从而确

保企业在比较长的时间内独享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以实现企业成长的可持续

性。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具备核心技术及持续的技术升级,以保持其在行

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维持企业的长期成长。同时,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能够敏

锐感受到行业需求转变或是能够有效引导行业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与

服务,从而维持、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持续的业绩增长。

~151~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领先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建立并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独特的商业模式使竞

争对手难以模仿避免恶性竞争,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以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成

长。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其商业模式侧重的核心要素

和针对的公司运营环节。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能否有效整合内外各

要素,形成高效、完整、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达成持续盈利的目

标。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

持续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着力于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

营决策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2)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

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不同的估值方法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

的公司进行投资。

(3)灵活调整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中证500指数作为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基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数据或市场预期数据,计算中证500指数滚动市盈率,即PE(ttm),并以此灵活

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比例配置。具体而言:

4)当中证500指数的滚动市盈率高于位于近十年80分位及以上时,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

5)当中证500指数的滚动市盈率低于位于近十年20分位及以下时,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6)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5%~7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条件触发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20个交易日内将本基

金股票资产比例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范围。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本基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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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封闭期结束前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

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

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

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

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

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券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

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

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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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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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

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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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

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

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个券精选,具

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等部分组成。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综合考虑国内外宏观经济

环境、政策形势、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等因素,对国内外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创新主题股票的界定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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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

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

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具体包括: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

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

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

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

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

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

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

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支撑和确定性成长的科技创新主题上市

公司。以分享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个股精选,筛选出具有较高竞争优势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为基金资产谋求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成长

性和估值水平的综合衡量,精选中长期持续增长且估值合理的绩优股票。同时也

将结合“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行

业运行态势的分析评估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股票投资组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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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1)多元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上市公司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从多个

角度对公司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优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将分别从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展开。

①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市场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成长的速度和空间,足

够大的市场才能支撑企业的长期持续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发

展前景,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阶段、国家产业政策、上下游产品供求状况、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行业发展的趋势,形成对行业未来发展空

间的判断。此外,本基金将结合对行业内部竞争格局的分析,优选行业发展趋势

良好,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公司。

②企业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将考察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是否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

产业政策,从而支持公司的持续高速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居民需求变化趋势、产业发展方向、经济转型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要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产品、技术和服

务层面的创新可以有效保持其核心竞争力,并增强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从而确

保企业在比较长的时间内独享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以实现企业成长的可持续

性。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具备核心技术及持续的技术升级,以保持其在行

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维持企业的长期成长。同时,将重点观察公司是否能够敏

锐感受到行业需求转变或是能够有效引导行业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与

服务,从而维持、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持续的业绩增长。

领先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建立并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独特的商业模式使竞

争对手难以模仿避免恶性竞争,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以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成

长。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其商业模式侧重的核心要素

和针对的公司运营环节。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能否有效整合内外各

要素,形成高效、完整、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达成持续盈利的目

~158~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标。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

持续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着力于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

营决策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2)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

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不同的估值方法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

的公司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

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

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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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股票期权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

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股票期权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

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期货、股票期权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

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

变现效率。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5、国债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

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

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券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

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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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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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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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0)、(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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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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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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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本基金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品

种新增事项的估值方法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相应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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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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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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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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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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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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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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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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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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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菲

成立时间:2014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

[2014]562号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汤凯越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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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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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信

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型为普通上市开放型基金(LOF)后,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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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同业

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转型为普通上市开放型基金(LOF)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科技创新主题证券清单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新,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证券清单履行监督责任。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

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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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转型为普通上市开放型基金(LOF)之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

题相关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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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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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2)、9)、10)、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对

于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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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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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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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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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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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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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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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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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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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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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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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本基金转为“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品

种新增事项的估值方法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相应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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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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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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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节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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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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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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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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