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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12-29 06:26:07

博时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31

十、信息披露.......................................................32

十一、基金费用.....................................................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4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9

二十、其他事项.....................................................5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称“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楼至二十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16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42.9377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博时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

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有关约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

征;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8)、(12)、(14)、(1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托管人。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

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

复核。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须予以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的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机构

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协助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基金收益等,均需通过本基金资

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定时核查

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商开户的流

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

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划款指令的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

知应包括预留印鉴,或被授权人的名单、签字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

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

管理人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发送

授权通知,托管人收到授权书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及收到日期孰

晚日生效,特殊情形可由双方协商后确认。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寄送书面授权通知的原件。托管人依据传真件或邮件或双

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授权通知进行指令审核视为适当履行了托管人指

令审核义务,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的授权通知原件与传真件或邮

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授权通知不一致时,以双方协商确认生效的

授权通知文件为准;管理人未能按约定寄回原件的,不影响托管人的执行效力,

但管理人不因此免除寄送书面授权通知的义务。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本基金全称、付款方账户信息、收

款方账户信息、支付日期、付款金额、事由等,加盖管理人公章或按授权通知约

定加盖预留印鉴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采用电子划款指令的,管理人应与托管

人就指令发送的签字、内容、方式、有效性等方面另行签订协议。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管理人用传真、电子邮件(为免歧义,本章所指“电子邮件方式”

均指以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或托管人和管理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托管

人发送。指令以获得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

人(托管人)。管理人如发现托管人未确认成功接收指令,有义务与托管人以电

话或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及托管人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

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中的被授权人、预留印鉴符合授权

通知的约定。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授权通知约定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对于

符合授权通知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

托管人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银证、银期、银衍转账的有

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工作日的13:30,发送银行转账的有效划款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工作日的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

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另行书面约定关于某一类划款

指令的具体时限要求。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不符合前述时限要求的,托管人尽

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上文所指的“表面一致性审查”系指:托管人仅对相关文件上的中加盖的印

鉴、签字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进行比对,二者形式上不

存在重大差异的(对于因传真、扫描等(如有)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

托管人亦不承担审查义务),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托管人不对任何文件承担实

质性审查义务,包括不对任何需经特殊技术、特定设备才能作出鉴别的“伪造”、

“变造”文件承担审查责任,只要该类文件上的印章/签字通过表面审查后与预

留印鉴/签字样本无重大差异,托管人即对因依据相应文件作出的相应行为后果

免责。托管人对管理人出具的其他文件均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应与管理人进行电话、邮件或其它约定的方式联

系和沟通,暂停划款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划款指令。托管

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投资协议或其他有

效会计资料(上述资料应加盖管理人公章或其他有效签章),待收齐相关资料并

判断划款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

料,并给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管理人应保证其提交的上述

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划款指令而造成相应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及时确认处理方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包括:

1.指令日期不符;

2.账户信息不符、不清晰、不完整;

3.金额错误、大小写不一致、模煳不清等;

4.权限不符;

5.印鉴或被授权人的签字无法通过表面一致性审查的。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

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预留印鉴或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变更预留印鉴、或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

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

发出加盖管理人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同时通知托管人并及时

邮寄变更原件。变更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变更通知的生效日期按照变

更通知上列明的新授权的起始日期与托管人确认收到变更原件的日期孰晚原则

确定。变更通知的原件发送参照授权通知的约定执行。

(七)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出,则正本由管

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电子版本。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电

子版本为准。电子指令的保管以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八)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发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

失的,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内,

确因托管人存在过错而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

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

外。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

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或发送划款指令时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

合法、不完整或失去效力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

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划款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划

款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基金财产带来的相应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投资三方操作协议,就基金参与场

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三)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在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

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

行。

2、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

管理人按相关业务规则及合同办理。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

款没有到达银行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拨付净

应付款时,如基金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

银行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

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应日期的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4、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收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

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公司或登记结算公

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加密传真、加密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

其他等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汇率调整后)达到

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经汇率调整后)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

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

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清单、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国债期

货、港股通标的股票、流通受限证券、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

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

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认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除外)、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

花税、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及

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以及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

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或者本协议的约

定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对于存疑指

令,托管人需及时沟通管理人,管理人应提供说明或举证。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

规则或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

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

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守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

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

据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从其解

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