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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30 10:26:3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80,058.26 0.2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3,720,126.22 78.5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6,563 29,789,383.65 9.59

2 000858 五粮液 182,962 28,560,368.20 9.20

3 000568 泸州老窖 127,452 27,612,475.80 8.89

4 600872 中炬高新 602,068 20,795,428.72 6.70

5 002304 洋河股份 153,929 19,918,412.60 6.42

6 002557 洽洽食品 608,268 19,884,280.92 6.40

7 600600 青岛啤酒 206,123 18,027,517.58 5.81

8 600298 安琪酵母 478,694 16,084,118.40 5.18

9 600702 舍得酒业 86,518 10,814,750.00 3.48

10 600809 山西汾酒 32,603 7,808,418.50 2.51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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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及相关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无。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无。

3、本报告期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277.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3,4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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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8,801.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7,482.0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1、截至2023年9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信澳精华配置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2008年7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 4.00% 0.45% -19.95% 1.93% 23.95% -1.48%

2009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53.59% 1.43% 51.23% 1.23% 2.36%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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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8.43% 1.35% -6.31% 0.95% 14.74% 0.40%

2011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7.73% 1.04% -13.53% 0.78% -4.20% 0.26%

2012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8.38% 1.05% 6.02% 0.76% 2.36% 0.29%

2013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32% 1.33% -4.94% 0.84% 3.62% 0.49%

2014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0.55% 1.43% 34.56% 0.73% 35.99% 0.70%

2015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21% 3.05% 8.54% 1.49% -13.75% 1.56%

2016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8.08% 1.63% -5.91% 0.84% -2.17% 0.79%

2017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2.21% 0.72% 12.15% 0.39% 10.06%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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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5.26% 1.57% -12.43% 0.80% -2.83% 0.77%

2019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74.07% 1.65% 22.96% 0.74% 51.11% 0.91%

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1.84% 1.87% 17.72% 0.84% 24.12% 1.03%

2021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3.27% 1.39% -0.59% 0.70% 33.86% 0.69%

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90% 1.49% -12.02% 0.77% -3.88% 0.7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08年7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464.94% 1.54% 66.42% 0.91% 398.52% 0.63%

信澳精华配置混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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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90% 1.48% -1.94% 0.61% 21.84% 0.87%

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53% 1.49% -12.02% 0.77% -4.51% 0.7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9月30日) -13.46% 1.36% -14.98% 0.65% 1.52% 0.71%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的比较

信澳精华配置混合A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8年7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信澳精华配置混合C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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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图

(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9月30日)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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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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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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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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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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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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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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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5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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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投资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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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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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4、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td>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M<200万元 1.0%

200≤M<500万元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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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基金申购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

金财产。基金申购费用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申购,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

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5、基金赎回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

的1.5%,持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T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1年 0.5%

1年≤T<2年 0.3%

T≥2年 0%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基金管理人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

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1.50%

7≤T<30 0.50%

30≤T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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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各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6、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通过信达澳亚直销中心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其

他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招募说明书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和本基金关于转换业务的相

关公告。

7、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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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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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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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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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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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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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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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

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

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

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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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

对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

链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

他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处理。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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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预计未来盈利状况良好的股票有可能在短期内不会得到市

场的认可,或者其定价能力、抵御通胀能力等实际值没有达到预期,从而暂时

影响基金净值表现。另外,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模型有可能不能预测市场未来较

短时间内非理性的变动,造成基金净值表现低于市场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

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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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下列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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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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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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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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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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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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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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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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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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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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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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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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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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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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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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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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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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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邮政编码:518063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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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新股发行、增发与配售等)、存托凭证、国债、可转换债

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为基金资产的30%-

80%,债券资产、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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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金融产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为基金资产的30%-80%,

债券资产、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

-7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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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

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

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

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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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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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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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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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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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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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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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

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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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已通过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固

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详情敬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第(十六)节“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相关公告。

4、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理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对留有联系方式的客户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客户

主动提供电子邮件和短信服务。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

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如无

联系方式的客户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查询或者订阅电子、短信账单。

网站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

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联系方式

1、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8(传

真)

2、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亚直销中心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83077038(传真)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谨防虚假客服电话诈骗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1月10日

2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年1月14日

3 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四季度报告 2023年1月18日

4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个人投资者通过超级现金宝交易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年2月15日

5 关于结束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柜台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3月22日

6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年3月25日

7 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3月29日

8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汇款交易业务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年4月18日

9 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一季度报告 2023年4月20日

10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证件及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2023年6月21日

11 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二季度报告 2023年7月20日

12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升级货币T+0快赎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3年7月31日

13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银联支付渠道部分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3年8月3日

14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升级超级现金宝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3年8月7日

15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3年8月11日

16 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8月31日

17 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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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澳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