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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0103更新)

2024-01-03 06:26:16

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103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28日证监许可〔2022〕260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是跟踪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

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增强策略失效风险、潜在抢先交易风

险、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

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

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50只证券组成,反映最具市场代表性的一批科创企业的整体

表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经理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

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

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 11

§4 基金托管人 ...............................................................................................................................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 23

§6 基金的募集 ............................................................................................................................... 32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8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4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35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7

§11 基金的投资 ............................................................................................................................. 49

§12 基金的财产 ............................................................................................................................. 62

§13 基金资产估值 ......................................................................................................................... 64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18 风险揭示 ................................................................................................................................. 80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0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3

§25 备查文件 ............................................................................................................................... 12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27、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

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1、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根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

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非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

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

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

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

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

泰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

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资监管局监督

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处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

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

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

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

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

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

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

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

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

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

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

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

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

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

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

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

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

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

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

兴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

业务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

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客户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

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

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

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

董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

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

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

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

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

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

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崔蕾女士,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9

日;朱恒红先生,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今。

朱恒红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数量化投资部助理研究员、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12月25

日,任投资经理;2020年12月25日至今,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21年4月23日至今,

任南方中证创新药产业ETF基金经理;2021年7月16日至今,任南方中证香港科技ETF

(QDII)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医疗保健ETF基金经理;2022

年6月17日至今,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ETF(QDII)基金经理;2022年7月11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ETF基金经理;2022年12月1日至今,任南方上证

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ETF基金经理;2023年4月13日至今,任南方沪深300ESG基准ETF

基金经理;2023年5月30日至今,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ETF发起联接(QDII)基

金经理;2023年6月1日至今,任南方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ETF联接基金经理;2023年

10月24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3年12

月8日至今,任南方上证科创板100ETF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联席首

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

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

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延闽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章晖先生,指数

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6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8

只,QDII基金53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科创策略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

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0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上海BFC外滩金融中心N1栋7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2座 联系人:刘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2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1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薇瑶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28日证监许可〔2022〕260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2年

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共募集985,772,000.00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0417户。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

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

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

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上述折算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且因上述 1、4、5 项之一情形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普

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的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

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可以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

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

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0.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

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0.3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4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及其现金替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

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证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

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0.5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2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10.6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10.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证券数据、现

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1)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非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申购

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2)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①禁止现金替代

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不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可以现金替代

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

或部分该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A.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B.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

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C.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D.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i?1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为准。

③必须现金替代

适用于所有组合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

替代。

A.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

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B.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④退补现金替代

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必须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A.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B.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C.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或赎回时收取或扣除现金替代溢价/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

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或卖出该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

费用)或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赎回现

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或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

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

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具体规则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修订为准。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标的指数许可方提供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

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

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标的指数许可方提供的调整后开盘参考

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

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

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

代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规则

进行调整,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

2、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上限 XX

赎回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组合证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10.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和第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

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和第8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10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

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

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

前将予以公告。

5、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

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公告。

10.1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10.12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10.13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10.14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

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

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力求对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

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

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不

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6.5%。

11.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

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投资模型,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以增强指数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投资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在控

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增强模型主要通过多因子模型、风格轮动、负面剔除、组合优化四个步骤进行

组合构建,通过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1)多因子模型

多因子模型对股票自身的基本属性进行横截面分析,确定股票收益率对因子的敏感性。

将风险因子分为七大类:价值、成长、反转、情绪、规模、盈利质量和分析师因子。

(2)风格轮动模型

风格轮动模型结合了短期及长期市场风格趋势,使用动态风格轮动算法,计算预测风

格每个维度的下期权重,然后结合上个步骤得到的个股在各个维度风格上的得分,权重加

总计算出每个股票的总得分,作为个股预期Alpha值。

(3)负面事件剔除

对于近期处于负面事件股票库中的股票,从股票池中筛除,负面事件分为财务业绩、

公司行为、交易规则、第三方评级四类。

(4)组合优化模型

使用优化器进行组合优化。针对各个基准指数,优化的约束条件包括:相对风险因子

的偏离、相对任意定义行业的偏离(如中信、申万一级行业等)、相对基准的主动风险、在

基准指数成份股中的比例、个股偏离、股票数目、换手率等,其目标是在满足优化条件下,

计算得出最优的个股权重。

2、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

资。

3、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

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采用基本

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

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

期限和比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

存托凭证的投资。

7、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中预期运用仓位策略、类属策略、个券挖掘策

略、条款价值策略、行权套利策略等多种策略,构建风险收益比佳、基本面稳健的组合。

其中仓位策略和类属策略,将根据基本面环境、股债性价比,确定整体仓位水平、偏股型

和偏债型可转债占比。个券挖掘策略,从基本面视角来挖掘可转债的机会,选择基本面景

气向上、估值不高的偏股型转债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品种。条款价值策略,即深入分析修

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对转债价值的影响,挖掘各条款对应的投资机会。

行权套利策略,可转债具备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正

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水平、可转债和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可转债

转股对标的股票稀释和抛售压力等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将可转债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

以及转股的时机和转股后标的股票的持有时间。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1.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3)、(14)、(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1.5 业绩比较基准

比较基准的标的指数: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

资集中风险等。

11.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1.8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1.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1,142,109.14 98.39

其中:股票 231,142,109.14 98.3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45,598.03 1.47

8 其他资产 343,721.96 0.15

9 合计 234,931,429.13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下表中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

款估值增值。

11.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8.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481,030.90 64.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418,884.11 18.0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2,899,915.01 82.20

11.8.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345,317.79 14.6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447.84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5,567.76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27,438.38 0.7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50,749.00 0.7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2,061.36 0.0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7,612.00 0.0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242,194.13 16.30

11.8.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1.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11.8.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981 中芯国际 359,143 18,370,164.45 7.83

2 688111 金山办公 39,822 14,765,997.60 6.29

3 688012 中微公司 93,421 14,064,531.55 5.99

4 688036 传音控股 69,441 10,120,331.34 4.31

5 688008 澜起科技 171,703 8,533,639.10 3.64

6 688599 天合光能 234,665 7,173,709.05 3.06

7 688396 华润微 114,036 6,168,207.24 2.63

8 688126 沪硅产业 294,930 5,830,766.10 2.48

9 688303 大全能源 138,458 5,597,856.94 2.39

10 688256 寒武纪 44,997 5,577,378.15 2.38

11.8.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578 艾力斯 63,606 2,484,450.36 1.06

2 603298 杭叉集团 79,300 2,027,701.00 0.86

3 688366 昊海生科 17,234 1,950,544.12 0.83

4 002154 报喜鸟 291,100 1,932,904.00 0.82

5 600312 平高电气 173,300 1,906,300.00 0.81

11.8.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8.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8.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8.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元) 风险说明

IC2312 IC2312 1 1,138,680.00 -6,440.00 -

IM2312 IM2312 1 1,209,800.00 -9,04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5,48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22,225.9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5,400.00

11.8.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1.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8.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1.8.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8.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8.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8.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1,329.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391.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3,721.96

11.8.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8.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8.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8.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9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2.1-2022.12.31 -4.23% 1.07% -4.03% 1.12% -0.20% -0.05%

2023.1.1-2023.9.30 -7.80% 1.21% -7.51% 1.32% -0.29% -0.11%

自基金合 -11.70% 1.19% -11.24% 1.30% -0.46% -0.11%

同生效起至今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和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

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

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

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

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

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

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9、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

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

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

易的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

(4)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

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

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10、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1、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

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

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1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投资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

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

的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

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本基

金管理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监控流动性受限证券的种类、投资比例、内

部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日常风险监控等环节,做好危机处理预案,确保流通受限证券投

资的合法合规。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转融通

业务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面对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违规或失误、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所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根据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点,本公司配备了风控、合规、投资、后台等专业的技

术人员、升级改造了相关技术系统,制定了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搭建了

健全合理的转融通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

程、清晰明确的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灵活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制定或更新了《南方基金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南方基金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操作指引》、《南方

基金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管理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了开展转融通出借业务的相

关安排,保障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顺利开展。

除上述风险外,本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还应关注外部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关

注的其他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25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

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

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

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增强策略指数基金,主要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以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除

非上市以来日均总值排名在科创板市场前5位且上市时间超过3个月、非退市风险警示证券

的科创板上市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为样本空间。且本基金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

了分散投资,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

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

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

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

付赎回对价。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

牌或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

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表现出比其他类型ETF更为剧烈的波动。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7、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若基金管理人设置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可能无法赎回的风险。

8、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增强策略失效风险

本基金采用主动管理策略选股,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量化增强策

略,量化增强策略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

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可能存在策略

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

11、潜在抢先交易风险

投资者可依据每日公布的基金持仓信息判断组合证券买卖情况,进而抢先与基金组合

交易相关证券,构建自身的投资组合,实现抢先交易,借机实现盈利,最终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

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

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3、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

该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

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

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

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1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5、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

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

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

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

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

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

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3)、(14)、(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

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

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3)、(14)、(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登记机构应当将网下股票认购

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

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

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

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

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渠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

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

未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

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

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

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3-08-08

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3-07-1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6-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6-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3-05-3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5-1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4-29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5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

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