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国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 01837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12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富兰克林国海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月8日
赎回起始日 2026年12月2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月8日
注:1、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本基金暂不开放转换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投资者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12月25日,投资者认购份额的首个赎回申请起始日为2026年12月25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投资者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为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可赎回日,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自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起,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汇盈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型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方式,并变更基金名称,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目标日期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可以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的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亦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本基金将自2024年1月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非港股通交易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15: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将作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或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500万<=M 1000元/笔
注:1、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申购金额包含申购费。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设置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的申购费费率优惠活动,以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无最低赎回份额限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也无最低份额限制。
4.2赎回费率
在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三年,在三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三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自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汇盈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办理赎回业务,赎回费用根据实际持有时间计算,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该日)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该日)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 0.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赎回份额限制、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2、在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三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3、自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起,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汇盈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目标日期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可以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的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亦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有:
本公司直销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在固定时间、以固定金额定期申购本基金,本基金每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但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1元的,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金额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3、除每期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和本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露易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
网址:www.ftsfund.com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从2024年1月8日起,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取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