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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1-04 06:38:5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4年1月5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135-888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4日

附件:《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69.7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注册资本:923.84亿元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以下序号依序调整)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T+0交收的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

3.指令的执行

……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特别地,对于已达成的非RTGST+0场内交易,账户余额充足时,基金托管人可根据中登数据直接处理,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需在当日16:00之前补足资金,否则造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对于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UserID发送的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其中银证转账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4:00),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

3.指令的执行

……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收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财产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