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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1-05 10:57:29

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

28日证监许可【2022】264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2

月2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将采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单市场股票模式的申赎模式进行。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

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得到的股票,

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

用于申购ETF份额。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

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投资组合中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

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股票单市

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现存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未来不

时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

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一)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

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三)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5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创业板指数样本股。

(2)选样方法

考察选样空间股票最近6个月的日均成交金额,结合行业覆盖情况选取排

名靠前的50只股票组成指数样本股。

标的指数相关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

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国证指数官网(http://www.cnindex.com.cn)免费查阅指数相

关信息。

(十四)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

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

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

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

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五)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24年1月5日发布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更新了本基金管理费率

及托管费率的相关信息。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3月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

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48

十一、基金的投资..................................................61

十二基金的业绩...................................................76

十三、基金的财产..................................................7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7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九、风险揭示....................................................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4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1

二十六、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152

二十七、备查文件.................................................154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数基金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创

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业务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简称“ETF”

19、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5、登记业务:指《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相

关业务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

长率差额之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

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50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

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

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

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

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

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

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

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

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

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

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

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

委副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

记,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12

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年

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

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

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

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

“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

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

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

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

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

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

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

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

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

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

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

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

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

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

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

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

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汪洋先生,理学硕士。曾任美国KeyBank利率衍生品部首席数量分析师,

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1

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具有15年证

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规划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

部基金经理。2020年2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4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资

部基金经理。具有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曾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管理中证金

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能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管理汇添富深证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5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标普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曾于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管理任兴

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管理兴银

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管理兴银消费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管理兴银

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

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恒生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MSCI

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

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

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

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

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

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

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

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

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

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

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

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

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

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

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

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

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

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

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

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

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

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

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

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

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

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

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

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

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

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

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

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

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

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

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0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刘秉鑫 联系电话:0755-22664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刘健 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3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4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华宝证券2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6992402 传真:010-56992426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站: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3150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刘澜 电话:010-65051166-25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韩璐 电话:18810956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栋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张琳 电话:15112500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s://www.tebon.com.cn/

2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9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楼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7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电话:021-20655588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

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

资者留意。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王博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2

年10月28日证监许可【2022】264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创业板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受前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销售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

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股票进行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

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十)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二)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

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

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

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

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

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

购的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持有

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4)已购买过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所持有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和申购

本基金。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

办理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

票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M<50万份 0.80%

50万份≤M<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每笔5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

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

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提出认购申请,认购一经受理不

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

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

10.8/1.00=10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

的份额10份,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100,010份基金份额。

(十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

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

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500,000份,

认购费率为0.50%,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0%)=502,5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50%=25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55.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

55.8/1.00=5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500,000份,

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

额55份,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500,055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5、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确认

后,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

认情况。

(十六)网下股票认购

基金管理人将就认购期内的允许作为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名录予以公告

并不时调整。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允许网下

股票认购的股票名单。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

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

3、认购手续: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

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

票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申报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4、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

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

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长期停牌

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

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6、清算交收:

L日日终(L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

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

步确认各股票的有效认购数量。L+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

认数据,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

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

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

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

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

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Σ(第i只股票在L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

的申请,则i=1。

(2) “第i只股票在L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L日行

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L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L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

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L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L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L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L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

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L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

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L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L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详

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上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

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发生司法冻结或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

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十七)募集资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

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八)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

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

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导致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

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需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

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需按照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

(包括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等)及其他涉及

内容,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或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

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申

赎模式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

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可

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T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以赎回;T日赎

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T日竞价买入

的股票,当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T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赎回,

T+1日可竞价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

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或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交

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资组合中证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

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

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

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

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

相关费用。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

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

和公告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组合证券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人的申购赎

回、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

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

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证

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投资人申购时持仓不足的证券。登记机构先用证券,不足时

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标记的证券,在赎回时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

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

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

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下同)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

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和交收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机

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i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的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100%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

生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T日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

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

和)

其中,T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

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T-1日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1日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证

券的数量与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证券的

数量与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1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后,需按T日公告的T-1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单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

具体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

回清单编制错误;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7)、(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

回清单编制错误;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人

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

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

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且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五)集合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单个或多个投资人集

合其持有的组合或单个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

申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

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

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

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创业板50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即以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法律

法规限制、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

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

股进行替代或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若

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5、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

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

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

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相对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

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的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

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2)基本面研究: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

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

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3)估值分析: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

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

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

算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

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

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

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

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

行投资组合调整。

3、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

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

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

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

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警机制,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

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9.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9.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9.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0)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

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

收益特征;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2.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12.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30%;

(12.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12.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50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5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走标的指数创业板50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故创业板50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

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55,792,165.65 98.53

其中:股票 2,755,792,165.65 98.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791,631.68 1.28

8 其他资产 5,342,355.24 0.19

9 合计 2,796,926,152.57 100.00

注:1、权益投资股票项中,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1,389.74元,表5.2中不含此项,

因此二者存在差异。

2、权益投资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公允价值为42,640,406.00元,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5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67,377,784.61 77.8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176,670.38 2.48

J 金融业 293,295,860.98 10.5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8,470,820.54 3.1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9,147,729.34 3.9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302,096.36 0.98

S 综合 - -

合计 2,754,770,962.21 98.94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6,900.95 0.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61,603.2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0,619.44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469.59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22,593.18 0.04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1,494,248 606,739,400.40 21.79

2 300059 东方财富 12,198,236 244,330,667.08 8.78

3 300760 迈瑞医疗 539,421 168,142,919.91 6.04

4 300124 汇川技术 2,161,992 151,988,037.60 5.46

5 300274 阳光电源 1,171,176 122,809,515.36 4.41

6 300015 爱尔眼科 3,512,962 109,147,729.34 3.92

7 300014 亿纬锂能 1,477,379 102,973,316.30 3.70

8 300122 智飞生物 888,231 72,772,765.83 2.61

9 300142 沃森生物 1,904,582 65,689,033.18 2.36

10 300347 泰格医药 613,683 58,735,599.93 2.11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1286 陕西能源 37,667 361,603.20 0.01

2 001287 中电港 13,860 164,656.80 0.01

3 301141 中科磁业 2,617 107,820.40 0.00

4 301203 国泰环保 2,243 103,469.59 0.00

5 301358 湖南裕能 1,874 65,683.7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

率、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78,193.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217,723.10

3 应收股利 7,072.90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9,365.71

7 其他 -

8 合计 5,342,355.2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750 宁德时代 10,273,065.00 0.37 转融通流通受 限

2 300059 东方财富 4,799,188.00 0.17 转融通流通受 限

3 300014 亿纬锂能 2,746,180.00 0.10 转融通流通受 限

4 300760 迈瑞医疗 1,714,405.00 0.06 转融通流通受 限

5 300124 汇川技术 1,413,030.00 0.05 转融通流通受 限

6 300274 阳光电源 1,289,778.00 0.05 转融通流通受 限

7 300015 爱尔眼科 1,059,487.00 0.04 转融通流通受 限

8 300122 智飞生物 737,370.00 0.03 转融通流通受 限

9 300142 沃森生物 651,861.00 0.02 转融通流通受 限

10 300347 泰格医药 545,547.00 0.02 转融通流通受 限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1286 陕西能源 361,603.20 0.01 新股流通受限

2 001287 中电港 164,656.80 0.01 新股流通受限

3 301141 中科磁业 107,820.4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4 301203 国泰环保 103,469.59 0.00 新股流通受限

5 301358 湖南裕能 65,683.7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

年3月31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截至2023年3月31日,景顺长城创业板50ETF基金成立不满半年,暂不

列示业绩。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自2022年12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

处于建仓期。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2月23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

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

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

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

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变更标的指数;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做详细说明。

17、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18、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的信息。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与指数化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可

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亦可能使本基金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

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及其他机制工具造成的指数

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如变更的标的指数和原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则基于原标的指数的

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

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之“(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

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3、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

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

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了当日申购份额上

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投资者的申购份额如超过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可能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了当日赎回份额上

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投资者的赎回份额如超过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可能导

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证券流动性

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现金替代标志的风险

申购、赎回ETF份额时,每个股票的现金替代标志不尽相同。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

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因为现金替代标志的差异和变动,可能导致投资者

申购与赎回成本、套利成本等行为的不确定性风险。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

存在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0、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定义为衍生品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4)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

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5)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

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6)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7)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

的损失。

1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14、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

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1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

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

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6、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上市

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

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以

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

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17、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本基金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

合同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相关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本基金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使得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50

指数,该指数反映了创业板市场场内知名度高、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好的企业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

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和事

后评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进行流动性评估,

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2)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启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以下风险: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无法及时收到赎回对价;无法获

得基金净值数据等。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操作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

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

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十二)招募说明书中指数编制方案简述未及时更新的风险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

简述。本基金存在着招募说明书中所载的指数编制方案简述与指数编制机构的最新指数编制

方案不一致的风险。

(十三)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

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

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二)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12)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

方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

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

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定。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

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9.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9.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9.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0)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

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

收益特征;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2.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12.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30%;

(12.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12.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后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

值信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七)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

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

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和流程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

户。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网下认购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

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

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

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对价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

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中“2、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按差错情形,由相关当事人赔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②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

现金部分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

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

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基金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专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的

最低期限。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

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

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

“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

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

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

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

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

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

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

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3年2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中金财富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年2月1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新增恒泰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新增兴业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年1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

理的公告》

2023年1月6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年1月4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新增中泰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年1月3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23年1月3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新增招商证券等2家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年1月3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新增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3年1月3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2年12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2年12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22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关于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新增太平洋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为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2022年12月8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网下股票认购清单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1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2年1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2年1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年1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022年1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2022年1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标的指数简介

创业板50指数由创业板中日均成交额较大的50只证券组成,反映了创业

板市场内知名度高、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好的企业的整体表现。

(二)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创业板50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50

英文名称:SZSE ChiNext 50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50

指数代码:399673

2、指数的基日和基点

指数以2010年5月31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点。

3、样本选取方法

(1)选样空间

创业板指数样本股

(2)选样方法

考察选样空间股票最近6个月的日均成交金额,结合行业覆盖情况选取排名

靠前的50只股票组成指数样本股。

(3)指数计算

创业板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

权数)/∑(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和维护细则。

4、样本股定期调整

样本股定期调整定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

施。样本股调整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10%。排名在样本数70%范围之内

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130%范围之内的原样本按顺序优先

保留。

在确定新入选成份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选样指标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

数量5%的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用于指数样本股定期调整之间的临时调整。

5、样本股临时调整

样本股出现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

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发生收购、合并、分拆情形的处理,同深证

成指。

(三)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国证指数官网(http://www.cnindex.com.cn)免费查阅指数相

关信息。

(四)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指数编制方案简述。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