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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1-10 06:03:56

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2月21日《关于准予银河季

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54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未知价风险、启用侧袋机

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存在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90天的滚动运作期。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

金份额在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运作期到期日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基金份额。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滚动运

作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内容仅涉及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变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3年10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38

七、基金合同生效...................................................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九、基金的投资.....................................................52

十、基金财产.......................................................6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6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6

十六、侧袋机制.....................................................84

十七、风险揭示.....................................................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135

一、绪言

《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

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季季盈

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运作期:即滚动运作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后的第9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

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止。以此类推

3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

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

3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后的第

9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历任财政部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

室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秘书,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调研员、处长、副司

长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

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

斯伦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

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

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

董事付维刚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

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NEC集

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

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年3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年4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

划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

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

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欣雨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9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先后工

作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上海银行资产管理

部、上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的研究、投资等工作。2023年8月

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基金经理。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

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

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

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

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

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83万亿元。2023

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1.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

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

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

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

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

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

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

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

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

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

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57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

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

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

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

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2、代销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人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热线: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http://www.jigoutong.com

(2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3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3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3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3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95017-1-6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21-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54号

注册日期:2022年2月21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

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90天(即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后的第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

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

述第五章第(一)条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期

的到期日办理对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

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的价格;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或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开设预约赎回功能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

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

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

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4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

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

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

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4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39,840.64元

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400=38,308.3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308.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400=9,614,423.0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4,423.0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0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为90

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90天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0份,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5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因

发生暂停赎回等情形导致相应基金份额在运作期到期日无法办理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相应顺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

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

日的限制,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

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短期债券为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计算其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和

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

等因素,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

况,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

2、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

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

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4、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各券种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

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

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5、动态增强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

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操作,套取债券全价变动和

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通过适当地

选择杠杆比率,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

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

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

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不含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为信用评级在

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

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

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

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

产的50%。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前述比例约定。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

趋势的判断,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

度运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本基金

将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安全。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90%+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的中债综合指数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1年以下的债券,对短

期债券的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短期债券,选取该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

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23年09月30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638,480.30 94.28

其中:债券 2,638,480.30 94.2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8,094.16 5.65

8 其他资产 1,867.30 0.07

9 合计 2,798,441.7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638,480.30 96.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38,480.30 96.6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17,000 1,713,651.23 62.77

2 019547 16国债19 5,000 519,841.78 19.04

3 019670 22国债05 4,000 404,987.29 14.8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未参与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暂未参与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67.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67.30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11.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项目 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A 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C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1,068,555.64 4,132,145.65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947.81 900.72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4,519.38 2,491,332.71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064,984.07 1,641,713.6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0.26-2022.12.31 -0.09% 0.03% 0.26% 0.02% -0.35% 0.01%

2023.01.01-2023.06.30 1.26% 0.04% 1.38% 0.01% -0.12%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17% 0.04% 1.65% 0.01% -0.48% 0.03%

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0.26-2022.12.31 -0.13% 0.03% 0.26% 0.02% -0.39% 0.01%

2023.01.01-2023.06.30 1.14% 0.04% 1.38% 0.01% -0.24%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01% 0.04% 1.65% 0.01% -0.64% 0.03%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90%+一年

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红利再投资所获得份额的运作期起始日和运作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后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

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持有人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

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各类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关注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证券与行业的集中度,

合理配置资产,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高,受到单一

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启用侧袋机制

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特殊安排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90天的滚动运作期。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

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因此投资者在运作期

内面临在到期日前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

赎回基金份额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2、运作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在名称中表明滚动持有期为90天,但因存在周末、法定节假日以及

其他情形的暂停交易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运作

期可能出现不等于90天的情形。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发行,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

的流动性一般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

风险。

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

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

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

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

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六)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

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

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

货、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短期债券为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计算

其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

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

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

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8)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

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

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

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

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中国证券报》

上刊登公告如下:

1、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8.16)

2、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2.8.16)

3、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2.8.16)

4、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2.8.16)

5、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2.8.16)

6、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8.16)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22.9.19)

8、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9.30)

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销售对象及认购、申购业务限额的公告(2022.9.30)

10、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2022.9.30)

11、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2022.9.30)

12、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的公告(2022.10.15)

1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10.25)

1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用直销柜台中信银行账户的公告

(2022.10.26)

15、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10.27)

16、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2022.10.31)

17、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2022.10.31)

18、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2022.11.31)

1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12.2)

2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12.9)

2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12.10)

2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12.26)

2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11)

2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1.11)

25、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

换业务公告(2023.1.18)

26、关于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高份额净值

精度的公告(2023.1.30)

2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2.3)

2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3.29)

2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4.21)

3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6.8)

3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7.20)

3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8.26)

3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公告(2023.8.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