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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4-01-13 07:00: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反映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变更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方案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业绩比较基准 80%×中信标普50指数收益率+2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二、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对《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50指数收益率+2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50指数由中信标普300指数样本中市值规模

最大、流动性最强的50只股票构成,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

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根据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 其

样本选择注重公司基本面和财务稳健性, 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理念。 截至2007年4月30日,中信标普50指数的总市值占

A股总市值的41.2%,流通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26.2%,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其平均总市值为1518亿元,平均流

通市值263亿元,呈现出典型的大盘蓝筹特征,与本基金的

投资标的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公告。 为了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

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考虑债

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0

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替代“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 。

因此本基金选择中信标普50指数和中证综合债指数作

为比较基准的构成。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以及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

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

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证综合债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

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

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

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 或今

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可

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以及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

  本次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