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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4-01-17 07:26:09

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01月22日

公告日期:2024年01月17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投资组合报告 ....................................................................................................................................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上市推荐人 .................................................................................................................................... 20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2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

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信用风险、

税负增加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其中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8、退市风险;

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1、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12、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13、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1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16、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7、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8、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19、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20、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与基金代码

基金全称 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ETF

基金代码 159570

场内简称 港股通创新药ETF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24年01月15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249,597,142.00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24年01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796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24年01月15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249,597,142.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01月22日

(七)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3】258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ET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5、发售日期、发售方式及发售期限

发售方式 发售起始日 发售截止日 发售期限(天)

网下现金 2023年12月13日 2023年12月22日 8

网上现金 2023年12月13日 2023年12月22日 8

网下股票 - - -

注:其中,发售期限(天)为本基金发售期内工作日数量。

6、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邮箱:guitai@htffund.com

网址:www.99fund.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

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

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

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

券、华龙证券、国新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

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

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

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

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公

司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7、基金募集情况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620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49,584,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13,740.52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249,584,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13,142.00

合计 249,597,142.00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

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39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01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基金简称 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ETF

基金代码 159570

场内简称 港股通创新药ETF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249,597,142.00份。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01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信息如下:

场外 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户) - 1,596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份) - 156,389.19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01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基金份额(份) 占场外基金总份额比例(%) 场内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机构投资者 - - 54,266,301.00 21.74

个人投资者 - - 195,330,841.00 78.2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4年01月15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1 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正和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0,001,166.00 12.02

2 中兵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兵资产行业比较优势私募证券投 8,000,155.00 3.21

资基金

3 冯核 6,000,291.00 2.40

4 钟明彪 5,000,243.00 2.00

5 邓家文 5,000,097.00 2.00

6 徐海进 3,000,174.00 1.20

7 高昌 3,000,174.00 1.20

8 黄振荣 2,500,048.00 1.00

9 刘伟娟 2,300,044.00 0.92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2,210,046.00 0.8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总经理:张晖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000771813093L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万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汇添富基金自成立以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

晰的经营组织架构,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公司规范稳健运营,有效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目前设置投资研究总部、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投资理财总部、机构理财总部、互联网金融总部、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投资

顾问部、产品创新服务中心、基金营运部、信息技术总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

理部、国际业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投资研究交易管理、销售营销管理、

产品管理、基金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工作。公司相继在

北京、广州、成都、上海、南京、深圳设立分公司,从事区域市场营销和客户服

务等工作。此外,公司还设立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美国)控股有限公司和汇添富资产管理

(新加坡)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基金及旗下子公司业务牌照齐全,拥有全国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

理人、全国社保基金境外配售策略方案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专户资产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QDII基

金管理人、RQFII基金管理人、QFII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资格。汇

添富基金及旗下子公司现已形成公募业务、私募资管业务、私募股权业务、养老

金业务、电商业务、国际业务、基金投顾业务等七大业务板块,被誉为“选股专

家”,赢得广大基金持有人和海内外机构的认可和信赖。

4、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正式员工944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

占比70%以上。

5、信息披露负责人:李鹏

电话:021-28932888

6、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无穹,国籍:中国。学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4年7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分析师。2019年4月15日至2023年

8月29日任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7月26日至今任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年10月8日至今任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21日任汇添富中证人工智能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8日至今任汇添富

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27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9月27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科技龙

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

30日任汇添富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10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8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11月28日任

汇添富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11月21日任汇添富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13日至2023年

9月28日任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31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10月31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12月7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13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24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国新央企股东

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19日至今任汇添

富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8月

2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3年12月28日至今任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代)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4,610,81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1.拟任基金托管人简介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直接

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3家证券分公司和339

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3年,公司

连续十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

司获得的最高评级。截至2023年8月9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04,610,816元整。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

年5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金

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上海市静安区第三批领军人才,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

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

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年2月起任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9年来,带领资产托管部先后荣获上海市工人先锋

号、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示范点等荣誉称号。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

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

年5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

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易方达、

建信、天弘、富国、华安、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

作关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托管与外包产品累计超二万只,总规模近三

万亿,托管产品类型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其

中托管公募基金逾50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

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上市推荐人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设

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4年01月1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2024年01月15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51,589,621.34

结算备付金 19,803,243.10

存出保证金 8,147,216.85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3,113,394.81

其中:股票投资 203,113,394.81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10,203.57

资产总计 282,663,679.67

负债和净资产 2024年01月15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37,920,140.83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50,584.09

应付托管费 10,116.83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171,261.99

负债合计 38,152,103.74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49,597,142.00

未分配利润 -5,085,566.07

净资产合计 244,511,575.9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82,663,679.67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止到2024年01月1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8.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3,113,394.81 71.86

其中:股票 203,113,394.81 71.8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392,864.44 25.26

8 其他资产 8,157,420.42 2.89

9 合计 282,663,679.67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03,113,394.81元,占期末

净值比例为83.07%。

8.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境内股票。

8.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8.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 能源 - -

15 原材料 - -

20 工业 - -

25 可选消费 - -

30 日常消费 - -

35 医疗保健 203,113,394.81 83.07

40 金融 - -

45 信息技术 - -

50 电信服务 - -

55 公用事业 - -

60 房地产 - -

合计 203,113,394.81 83.07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8.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1 信达生物 573,000 21,589,522.65 8.83

2 06160 百济神州 220,900 21,103,880.31 8.63

3 01093 石药集团 3,524,000 20,341,056.60 8.32

4 02269 药明生物 730,500 20,252,747.25 8.28

5 01177 中国生物制药 5,808,000 16,471,952.64 6.74

6 09926 康方生物 281,000 11,813,591.25 4.83

7 01548 金斯瑞生物科技 594,000 9,805,419.36 4.01

8 02359 药明康德 127,000 9,056,503.35 3.70

9 00867 康哲药业 706,000 8,227,286.28 3.36

10 03692 翰森制药 580,000 7,012,026.00 2.87

8.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8.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8.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

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身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机关单位、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47,216.85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0,203.57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57,420.42

8.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

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上市推荐人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1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

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

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组成、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开通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

等业务;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将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外汇汇率

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

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壹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