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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19 08:05:35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1月19日起对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此外,本此修改同时调整了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限制。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12079;C类基金份额代码:020624)。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天)

T<7

7≤T<30

30≤T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5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C类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类别基金份额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不足1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少于1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洁莹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9日

  附件:《信澳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义

修改前

内容

修改后

内容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基本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和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

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