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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1-29 06:02:2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05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

凭证:

(1)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 80%;

(2)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 80%;

(3)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的均值和过去一年股利

支付率均大于 0 且小于 1。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

靠前的 100 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中证红利指数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

1000。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

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

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且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总市值在 100 亿元以下的单

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0.5%。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

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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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指

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2)ETF 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

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沪

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

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本

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包括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国

债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证红利指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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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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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38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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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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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9、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0、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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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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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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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9、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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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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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工作,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委书记,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部

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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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理,深

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限公

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色

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部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2005 年 3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021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

专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

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

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

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

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

务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部长。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

劳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 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

用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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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职。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 年 7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

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

监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

江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

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

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 年 7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

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

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

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

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 年 6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21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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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

务。2015 年 3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2022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乔亮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巴克莱国际投资管

理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加拿大退休基金国际投资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

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联合创始

人、首席投资官,上海寻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巨杉(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等职。2019 年 7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兼),202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杨坤先生,法国南特国立高等矿业学校自动化及工业信息技术专业硕士,曾

任 Fractabole 量化 IT 工程师等职。2015 年 6 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现任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沪深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

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北证 50 成

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万家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万家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创业板

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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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委 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李文宾、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委 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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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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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

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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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

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

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

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

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

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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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

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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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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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

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

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

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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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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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网址:https://www.wjasset.com/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发布的调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具体信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

理机构并在官网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

点。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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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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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证监许可

[2023]2905 号文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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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十二、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

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

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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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账户”)。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

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3)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

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

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已购买过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

拥有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 0.80%,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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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0%

50 万份≤S<100 万份 0.50%

S≥100 万份 按笔固定收取,1000.00 元/笔

1、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

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多次申请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十五、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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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2.00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

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 / 1.00=2 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1,000+2.00/1.00=1,002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方可认购到 1,002 份本基

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六、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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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

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 / 1.00=10 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00/1.00=8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则该投资

人的认购金额为 804,0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0 元,该笔认购

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 800,010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

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

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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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组织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七、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 A 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

须是符合要求的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并备足认购股票,办理认购

手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 个月

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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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基金管

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

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

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

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

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

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

量)/1.00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

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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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据以进行清算

交收的股票股数。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

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

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

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

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

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

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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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1.00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 和股票 B各 10,000 股和 2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

票认购 T 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 和股票 B 的均价分别为 14.94

元和 4.50 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10,000 股股票 A 和 20,000 股股

票 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

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 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0%=1,915.20 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239,4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1,915.20 元的

认购佣金。

例:续前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

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0.80%/1.00=1,900.00 份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00=237,500.00 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237,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7、认购的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

认情况。

8、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 ETF 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

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认购期间分红派息等权益

变动以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十八、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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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

相关规则办理。

十九、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和过

户。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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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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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可能因尾数处理而产生损益,可能会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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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名称、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等内容,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届时本基金

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

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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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

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

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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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 场内申赎模式,即“深

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

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

回),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中公

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

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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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

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

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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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竞价

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

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及深市

现金替代部分,深市组合证券 T 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

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应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申赎份额于

T 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部分采用代收代付方式。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

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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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

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对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

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清单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

清单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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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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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

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

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

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

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其中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禁止”、“允许”和“必须”;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现金

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对于深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指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现

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

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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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先使用深市

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

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

考价格为准。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对于使用现金替代

的深市成份证券,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

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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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

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

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

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

考价格为准。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申购时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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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也称“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赎回时扣除现金替

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

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赎回现金

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

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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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

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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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

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

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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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581

目标指数代码 000922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 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 元

基金份额净值 X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 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1000000 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 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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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股份

数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

代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

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申购赎回清单

出现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

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

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

障、数据错误等。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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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者单日申购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份

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申购赎回清单

出现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

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

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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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8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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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

式。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十四、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

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接受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

现金等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

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7、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

告。

十五、基金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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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或新增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

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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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因特

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

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

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

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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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适当参与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

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

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5、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

对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对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

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以期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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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

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

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

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9、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

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以期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10、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

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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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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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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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除上述(6)、(11)、(13)、(14)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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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

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因此选取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

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证红利指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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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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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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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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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

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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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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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错误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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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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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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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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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

4、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

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

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

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0.01%时,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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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与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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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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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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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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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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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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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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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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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21、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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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投资该品种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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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

(十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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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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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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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

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清单或

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

清单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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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红利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

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

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 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

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

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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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

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

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

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

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

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⑥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⑧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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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⑨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

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

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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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ETF 运作的风险

1)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参与认购基金份额,存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不一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

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③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

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

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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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

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5)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

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7)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可以现金替

代”,在申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

况与投资者进行退补款,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①由于沪市成份证券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

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

溢价水平。

②因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严格遵循“时

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进行处理,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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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也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和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由此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

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

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9)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所

获得的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

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

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

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

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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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

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

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

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

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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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信

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

成本。

具体而言,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交易对手

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返还证券,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

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

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

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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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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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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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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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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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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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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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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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

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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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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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鉴

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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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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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

规则;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的情况下,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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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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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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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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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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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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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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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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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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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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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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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中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标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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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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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1)、(13)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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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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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变更规定的,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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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和复核。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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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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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登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网下认购所募集股票的解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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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清盘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

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

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

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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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

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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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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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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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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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错误时,视为估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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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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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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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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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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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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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

统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确认单。

二、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

户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服”—“服务中心”—“留言咨询”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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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四、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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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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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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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