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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2-05 06:24:10

  重要提示

  1、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19日证监许可[2023]2213号《关于准予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2、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名称: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嘉实德国DAX ETF(QDII)

  场内简称:德国ETF

  基金代码:159561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于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8、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0%。

  9、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0、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1、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2、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本公告仅对“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6、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营业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18、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5712266,或者全国统一客户热线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0、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包含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下同),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德国DAX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和成份股选择

  德国DAX指数追踪了德国股市中市值最大、最重要的公司的表现。该指数包括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交易的40只市值最大、表现最好的公司。

  (2)成份股数量和权重

  本指数成份股数量为40,权重根据自由流通股市值决定,单只成份股权重上限为10%。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由基金管理人翻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于指数编制机构关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原文描述请登录https://qontigo.com/查询。

  本基金为投资境外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和卖出。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嘉实德国DAX ETF(QDII)

  场内简称:德国ETF

  基金代码:159561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标的指数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的标的指数:德国DAX指数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的认购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之“(四)销售机构”的“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部分。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于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满,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在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及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图表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S<50万份

50万份≤S<100万份

S≥100万份

认购费率

0.80%

0.50%

每笔收款,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三)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0.80%,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份

  总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基金份额。

  2、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利息为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其最终实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100,010.00份。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四)认购限制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五)募集期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三、投资者开户

  (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已购买过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等非交易日不受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等非交易日不受理)。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向本公司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签署《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签署《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5)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预留印鉴;

  (6)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在认购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

  户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营业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户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营业室

  账号:0200251019200093462

  户 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 号:326660100100558565

  户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

  账号:91090078801500002209

  投资者汇款时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而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实际到账日为准。

  (3)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等非交易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现金认购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网上现金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下现金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针对投资者以现金交纳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

  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境外托管人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以下或简称摩根大通):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179-0001, U.S.A.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23年9月30日):3.9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23年9月30日):1,203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23年9月30日):29.7万亿美元

  (四)销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010)65215588

黄娜

传真 (010)65215577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888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柴瀚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