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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2-06 06:24:14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5月1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上市交

易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9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

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鑫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上市交易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729

联系人:袁婷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元道亨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元道利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和苏州元道贞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七家企业共同出资3.6亿

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51%、19.5%、19.5%、5%、1.5%、1.9%、1.6%。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尹庆军先生,副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

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督察长,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总经理,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黄艳女士,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夏银行苏州支行国际业务部职

员,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

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总裁助理、副

总裁。现任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江卓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佛山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办事员,佛山华新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主管、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广东通力定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广州中汇

建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涌金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长沙涌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邰海波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中国包装集团投资部经理,凯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大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总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

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员、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

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

管清算部总经理,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

部总经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

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郭小燕女士,监事,大专,注册会计师。历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会计。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刘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职工代表

监事,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于晓莲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基金

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清算部基金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清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支持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

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邰海波先生,总经理,学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静女士,督察长,大专。历任上海第四纺织机械厂团委副书记,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资深副总裁。现

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

聂武鹏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

训专员,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招聘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

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职工

代表监事。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北京

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林霄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部

高级客户经理、编辑,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市场总监,安邦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运营总监,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互联网金融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网金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部总监。

于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司信贷部高级

经理,大公国际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评级部总经理,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信用债研究主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高级债券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债券基

金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四)基金经理

杜哲先生,博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配置策略组担任投

资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邰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于涛先生,交易总监兼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量化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姚加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徐艳芳女士,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权

益投资总监吕伟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副总监陈恬先生,权

益研究部总经理张望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杜哲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投资经

理叶伟平先生。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

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5879876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6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

分行),共1,205家营业机构。

2023年1-6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86.10亿元(同比增长3.7%)、净

利润253.87亿元(同比增长 14.9%)、资产总额55,005.2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4%)、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3,815.3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1%)、发放贷款和垫

款总额34,391.3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3%)。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处、营销推动处、估值核算室、

资金清算室、转型发展处、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中心8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74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

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截至2023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

计6,974亿,平安银行已托管27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

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名称:国金基金(微信号:gfund2011)

目前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同业平台)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吴淞龙

电话:0574-87970732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电话:028-86692603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1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1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1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邮政编码:110000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网址: 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1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邮政编码:518028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

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2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2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邮编:850000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2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 史蕾

电话:010-67017788-8914

传真:010-67017788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http://www.cnpsec.com.cn

(2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邮政编码:518031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林培鑫

电话:0755-83637967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400-018-8688

(2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 8888 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3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3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8)公司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3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邮政编码:572019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4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邮编:100052

(4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4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5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京东大厦2号楼A座南塔19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商务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http://jr.jd.com/

(5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5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5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2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5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6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 025-56878016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6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6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网站:www.tx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0-555

(6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站:http://www.boserawealth.com

(6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站:www.zo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

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 马剑英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5月19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92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一)募集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

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自2015年6月8日到2015年6月18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认购费率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三)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

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

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四)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

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且须为1元的整倍数。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999,999元。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二)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2%

50万元≤M 0.80%

200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1000元/笔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四)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1.2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份

总认购份额=98,814.23+50.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8,864.23份。

2、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入基金资产。

例2: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

为1.2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8,814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投资者金额=0.23×1.00=0.23元

利息转份额=50/1.00=50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8,814 +50=98,8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0元,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8,864份,退

还投资者金额0.23元。

六、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七、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个月内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一)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市交易的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六、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七、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份额的停复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六)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1.00元,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

公告。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二)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9,999元。对于

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

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

外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四)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及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六)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一)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元/笔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0.38%

15日≤Y 0.19%

30日≤Y 0.13%

1年≤Y 0.03%

Y≥ 2年 0

注:此处1年按365日计算,两年按730日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为100%,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五)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5元,则可得到97,066.17份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7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7,066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066×1.015=98521.99元

退款金额=0.17×1.015=0.17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5元,则可得到97,066份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1477.83元,退款金额为

0.17元。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0%=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六)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基金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

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上述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段,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

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动态配置股票、债券、现金之间

的比例。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收

益、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市场估值等指标,选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业基本面比较。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主要受产业链、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利润、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业市场估值比较。估值体现市场预期,行业间估值排序、行业自身

估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因此,运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

会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行业估值水平、行业的盈

利调整等。

(3)在上述初步筛选的基础上,结合产业政策,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国

内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

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首先,运用

流动性、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投资范围内的股票进行定量筛选,构

建股票备选库。其次,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性

分析,进一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1)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1)在投资范围内的股票中,剔除ST、*ST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

票。

2)在上一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关注的因素。本基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本基金采用市盈率(P/E)、

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等估值指标,并参考国际估值

分析方法、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选取估

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先地位,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在未来的发展

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

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主要考核指标:财务信息质量、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

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公司在技术、营销、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精选优质企业,形成股票风格库,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债市收益率水平、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本基金在保持资产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当预期市场利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度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同时,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骑乘策略、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随

时调整组合结构,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3、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的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用评级,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

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数量分析模型,测算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异,

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

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得违

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依据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以期

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

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并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而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上浮3%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该定期存款利率停止或调整发布,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90,108.12 77.10

其中:债券 1,390,108.12 77.1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958.23 5.5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5,866.69 13.64

8 其他资产 67,170.73 3.73

9 合计 1,803,103.7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注:无。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07,980.85 53.8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82,127.27 28.6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90,108.12 82.4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78 22国债13 4,000 404,699.18 24.01

2 019728 23国债25 4,000 402,351.01 23.87

3 113516 苏农转债 1,390 150,907.16 8.95

4 113052 兴业转债 1,400 142,675.34 8.46

5 019705 23国债12 1,000 100,930.66 5.9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注: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25日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给予罚

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9日受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给予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132.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37.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7,170.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516 苏农转债 150,907.16 8.95

2 113052 兴业转债 142,675.34 8.46

3 113056 重银转债 81,839.19 4.85

4 113024 核建转债 32,081.19 1.90

5 110043 无锡转债 21,161.12 1.26

6 113669 景23转债 11,939.88 0.71

7 113569 科达转债 11,251.97 0.67

8 113049 长汽转债 10,770.96 0.64

9 123108 乐普转2 7,700.50 0.46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7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20% 0.06% 2.39% 0.01% -2.19% 0.05%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40% 0.07% 4.47% 0.01% -3.07% 0.06%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1.46% 0.47% 4.27% 0.01% 17.19% 0.46%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2.93% 0.90% 4.09% 0.01% -27.02% 0.89%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7.15% 0.43% 3.93% 0.01% 3.22% 0.4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85% 0.65% 3.79% 0.01% -6.64% 0.6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8.79% 0.39% 3.64% 0.01% -12.43% 0.3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0.41% 0.32% 3.52% 0.01% -13.93% 0.3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5% 0.20% 3.40% 0.01% -5.25% 0.19%

2015年7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60% 0.48% 38.92% 0.01% -59.52% 0.4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3日,图示日期为2015年7月

3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

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若当日无结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七)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现金

分红及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

份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九)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合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

则披露基金信息。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确认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

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当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一)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高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

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无法完全规避证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二)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三)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四)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

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进而

可能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

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

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

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八、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二)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三)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四)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七)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

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债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上述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

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法律法规及交易

所无强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

务定制项目。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

值、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

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7×24 小时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9:00-17:00)提供人工

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等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

专项服务。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了解账户交易信息。

投资人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有

基金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等各类最新资料。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

行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人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

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传真号码:010-88005816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2日,本基金的相关公告登载于《上海

证券报》和本公司官网。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1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年1月19日

2 《关于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3年1月19日

3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1月20日

4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月20日

5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 2023年2月11日

6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2月24日

7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2月24日

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网上直销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3月10日

9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3月30日

1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升级的公告》 2023年3月31日

11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年4月21日

12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6月16日

1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7月14日

14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年7月21日

1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7月25日

1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年8月4日

17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8月30日

1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投资者基金份额转托管的公告》 2023年9月13日

19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升级的公告》 2023年9月26日

20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

2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3年11月22日

22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结束的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2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24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1月11日

2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4年1月19日

26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0日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g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报告期内披露的各项公告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一)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二)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